资源描述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主体结构部分
1.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5
3.1施工基本规定 5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7
3.3其他 9
4、 模板工程 10
4.1一般规定 10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10
4.3质量验收标准 12
5 钢筋工程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钢筋连接 14
5.3 钢筋安装 15
5.4 质量验收标准 16
6、混凝土工程 21
6.1一般规定 21
6.2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运送 22
6.3混凝土输送 23
6.4混凝土浇筑与振捣 23
6.5混凝土养护 25
6.6现浇混凝土质量验收 28
7 防水工程 31
7.1一般规定 31
7.2 水泥砂浆防水层 33
7.3 卷材防水层 34
7.4 涂料防水层 34
7.5 防水工程细部构造 34
7.6 质量验收标准 35
1.总则
1.1 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质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合用于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和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1.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 tunnel(GB50838)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 utility tunnel(GB50838)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4浅埋暗挖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 of pipe tunnel with shallow buried excavation method
浅埋暗挖法是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进行各种类型地下洞室暗挖施工的一种方法,合用于软弱地层的地下工程设计、施工方法。
2.5预制顶推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jacking pipe gallery
运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的箱形构造物或圆管沿综合管廊线位逐渐顶入,以构成综合管廊本体的施工方法。
2.6集水坑sump pit
用来收集以便排除综合管廊结构渗漏水或入廊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7通风口
用于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互换而开设的洞口。
2.8吊装口
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启动的洞口。
2.9电缆桥架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管、组件及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
2.10电缆支架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逃生孔
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而在综合管廊内设立的疏散设施。
3、 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3.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规定。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 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行。
3.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 工程用地、交通运送、疏导及其环境条件;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5) 施工给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 工程材料、工程机械、重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施工组织设计应涉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减少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用下列特殊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用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用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用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用防护措施。
5)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立,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6工程所用重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协议、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查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7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规定。
3.1.8 综合管廊主体施工验收合格后才干进行管线安装。
3.1.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毕后,必须进行检查;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查;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1.10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1 综合管廊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检查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献的规定;
3)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献;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检查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实验或检测;
9) 承担实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分项工程(检查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查的合格率应达成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重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查合格;
4)重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实验检测资料齐全、对的;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所有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解决、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3.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实验、气密性实验、压力管道水压实验、无压管渠严密性实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营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实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3.2.5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解决: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可以达成设计规定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规定、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可以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规定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解决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规定,可按技术解决方案和协商文献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解决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规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6 分项工程(检查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7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与验收。
3.2.8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与,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毕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9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与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与验收。
3.2.10 参与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献,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2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献和技术资料归档。
3.3其他
3.3.1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电缆支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规定。
4、 模板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优先使用胶合板和钢模板;
2) 在计算荷载作用下,对模板、支架结构应按受力工况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刚度,对支架还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 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结构物外露面美观,线条流畅。
4) 结构宜简朴,制作、装拆方便。
4.1.2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应涂刷隔离剂,外露面混凝土模板的隔离剂应采用同一品种,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缝。
4.1.3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受力规定。
4.1.4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测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解决。
4.1.5施工方案中应涉及模板、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4.2.1木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模可在工厂制作,木模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2) 木模的接缝可做成平缝、搭接缝或企口缝,当采用平缝时,应采用措施防止漏浆。
3) 木模的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
4) 反复使用的模板应经常检查、维修,始终保持其表面平整、形状准确,不漏浆,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2.2钢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模板宜采用标准化的组合模板,组合钢模板的拼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钢模板及其配件应按批准的加工图加工,成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大块钢模板加工中,组装前应对零部件的几何尺寸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对零部件的各种连接形式的焊缝应符合外观质量标准。
4) 各种螺栓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2.3其他材料模板制作
钢框胶合板覆面模板的板面组配宜采用错缝布置,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规定。
4.2.4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与钢筋安装工作应配合进行,妨碍绑扎钢筋的模板应待钢筋安装完毕后安设;模板不应与脚手架连接。
2) 安装模板是,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的窗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模板内部清扫干净,经检查合格后,再将窗口封闭。
3) 侧墙模板施工时,应设立保证墙体直顺和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倾覆的装置。
4) 综合管廊的整体式内模施工,木模板为竖向木纹使用时,除应在浇筑前将模板充足湿透外,并应在模板适当间隔处设立八字缝。
5) 采用穿墙螺栓来平衡混凝土浇筑对模板的侧压力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的螺栓。
6) 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规定起拱;设计无具体规定期,起拱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 变形缝处的端面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固定牢固、线型平顺、位置准确。
②止水带平面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嵌入混凝土结构端面的位置
应符合设计规定。
③止水带和模板安装中,不得损伤带面,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或用铁钉固
定就位。
④端面模板安装位置应对的,支撑牢固,无变形、松动、漏缝等现象。
8)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管、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安装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安装后应做标志。
4.2.5支架安装应稳定、坚固,应能抵抗在施工过程中有也许发生的偶尔冲撞和振动。
4.2.6支架在安装完毕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连接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4.3质量验收标准
4.3.1模板及其支架应满足浇筑混凝土时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规定,且应安装牢固。
4.3.2各部位的模板安装位置对的、拼接紧密不漏浆;对位螺栓、间隔件等安装稳固;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洞孔不得漏掉,且安装牢固。
4.3.3模板清洁、隔离剂涂刷均匀,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无污渍。
4.3.4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得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3.5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 4.3.5 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值(mm)
检查方法
国家规范标准
公司标准
1
轴线位移
柱、墙、梁
5
3
尺 量
2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3
水准仪或
拉线尺量
3
截面模内尺寸
基 础
±10
±5
尺 量
柱、墙、梁
+4、-5
±3
4
竖向模板垂直度
层高不大于 5m
6
3
经伟仪或
吊线、尺量
大于 5m
8
5
5
相邻两板表面高底差
2
2
尺 量
6
表面平整度
5
2
靠尺、塞尺
7
阴阳角
方正
--
2
方尺、塞尺
顺直
--
2
线 尺
8
预埋铁件中心线位移
3
2
拉线、尺量
9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移
2
2
拉线、尺量
螺栓外露长度
+10、0
+5、0
1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5
拉线、尺量
尺寸
+10、0
+5、0
11
门窗洞口
中心线位移
--
3
拉线、尺量
宽、高
--
±5
对角线
--
6
12
插 筋
中心线位移
5
5
尺量
外露长度
±10、0
±10、0
13
预留管、预埋孔中心线位置
3
2
尺量
5 钢筋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结构所有钢筋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2 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实验报告单。对进场的钢筋应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实验。
5.1.3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 钢筋在运送、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5.1.5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献。
5.1.6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应涉及下列内容:
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1.7 当综合管廊处在腐蚀环境(如氯盐环境等)中时,还应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以提高钢筋的防锈蚀能力。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时,应符合《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
5.2 钢筋连接
5.2.1 钢筋接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
2) 钢筋接头应在受力较社区段,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3) 在任一焊接或绑扎接头长度区段内,同一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4)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 施工中钢筋受力分不清受拉、压的,按受拉解决。
5.2.2 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应优先选择机械连接、焊接;不具有机械连接、焊接连接条件时,可采用绑扎搭接连接;但受拉构件中的主钢筋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5.2.3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相关规定执行。
5.2.4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规定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5.2.5 钢筋的焊接
1)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钢筋的焊接工艺实验,并经实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实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查与验收时的规定;
2) 钢筋焊接施工之前,应清除钢筋、钢板焊接部位以及钢筋与电极接触处表面上的锈斑、油污、杂物等;当钢筋端部有弯折、扭曲时,应予以矫直或切除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材质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焊条、焊剂应有合格证,各种焊接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
5.2.6 机械连接接头合用于HRB335和HRB400带肋钢筋的连接。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中的有关规定。
5.3 钢筋安装
5.3.1 钢筋骨架的焊接拼装应在坚固的工作台上进行,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拼装时应按设计图纸放大样,放样时应考虑焊接变形的预留拱度;
2) 钢筋拼装前,对有焊接接头的钢筋应检查每根接头是否符合焊接规定;
3) 拼装时在需要焊接的位置用楔形卡卡住,防止电焊时局部变形;待所有焊接点卡好后,先在焊缝两端点焊定位,然后进行焊缝施焊;
4) 骨架焊接时,不同直径的钢筋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上,为此,较小直径的钢筋在焊接时,下面宜垫以厚度适当的钢板;
5) 施焊顺序宜由中到边对称地向两端进行,先焊骨架下部,后焊骨架上部;相邻的焊缝采用分区对称跳焊不得顺方向一次焊成。
5.3.2 钢筋安装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献的规定。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立间隔件,保证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间隔件应与钢筋绑扎牢固、错开布置。
5.3.3 底板、顶板钢筋采用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期,排架固定的间距应根据钢筋的刚度选择。
5.3.4 钢筋安装时间隔件的应用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CJ/T 219的规定。
5.3.5 成型的网片或骨架必须稳定牢固,不得有滑动、折断、位移、伸出等情况。
5.3.6 变形缝止水带安装部位、预留孔开孔等处的钢筋应预先制作成型,安装位置准确、尺寸对的、安装牢固。
5.3.7 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入部分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厚度的3/4。
5.4 质量验收标准
5.4.1 原材料
Ⅰ 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锕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解决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GB/T1499.3、《冷轧带肋钢筋》 GB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查方案拟定。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献和抽样检查报告。
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查报告时,可仅进行重最偏差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献和抽样检查报告。
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腿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③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查方案拟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样检查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测。
5)成型钢筋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个成型钢筋试件。
检查方法:观测,尺量。
6)钢筋机械连接套筒、钢筋锚固板以及预埋件等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拟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献;观测,尺量。
5.4.2 钢筋加工
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②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③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 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④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尺量。
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干钢筋直径的3倍。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尺量。
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规定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规定或设计有专门规定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②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规定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③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尺量。
5.4.3 钢筋连接
Ⅰ 主控项目
1)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测。
2)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拟定。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献和抽样检查报告。
3)螺纹接头应检查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拟定。
检查方法:采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规定。有抗震设防规定的结构中,粱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测,尺量。
5)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检查数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拟定。
检查方法:观测,尺量。
5.4.4 钢筋安装
Ⅰ 主控项目
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测,尺量。
2)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测,尺量。
Ⅱ 一般项目
3)钢筋安装偏差及检查方法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梁板类构件上部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成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查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表 5.4.4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值(mm)
检查方法
国家规范标准
公司标准
1
绑扎钢筋骨架
宽、高
±5
±5
尺 量
长
±10
±10
2
受力钢筋
间 距
±10
±10
尺 量
排 距
±5
±5
弯起点位置
20
±15
3
绑扎钢筋网
长、宽
±10
±10
尺 量
连续 5 个间距
网格尺寸
±20
±10
4
保护层厚度
基 础
±10
±5
尺 量
柱、梁
±5
±3
板、墙、壳
±3
±3
5
钢筋电弧焊
连接焊缝
宽度≮0.7d
--
+0.1d、0
量规或尺量
厚度≮0.3d
--
+0.2d、0
长 度
--
+5、0
6
电渣压力焊焊包
凸出钢筋表面
≥4
≥4
尺 量
7
不等强直螺纹接
头外露丝扣
直筒外露整扣
1 个
≯1 个
目 测
直筒外露半扣
--
≯3 个
8
梁、板受力钢
筋搭接锚固长度
入支座、节点搭接
--
+10、-5
尺 量
入支座、节点锚固
--
±5
9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20
±10
尺 量
10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3
尺 量
水平高差
+3、0
+3、0
6、混凝土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混凝土结构施工宜采用预拌混凝土,其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6.1.2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浇筑申请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才干浇筑混凝土。
6.1.3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查评估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查评估。
6.1.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估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推定,并应按照现行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6.2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运送
6.2.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经实验拟定,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6.2.2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规定期;
2) 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
3)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二个月以上时。
6.2.3对初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涉及下列内容:
1) 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规定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6.2.4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6.3混凝土输送
6.3.1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泵送方式。根据管廊工程的特点,管廊主体结构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汽车泵。
6.3.2输送混疑土的管道、容器、 溜槽不应吸水、漏浆,并应保证输送通畅。输送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所处环境条件采用保温、隔热、防雨等措施。
6.3.3吊车配备斗容器输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上部附属结构宜采用吊车配备斗容器输送混凝土;
2)斗容器的容量应根据吊车吊运能力拟定;
3)运送至施工现场的混疑土宜直接装入斗容器进行输送;
4)斗容器宜在浇筑点直接布料。
6.3.4溜槽配备小车输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混凝土浇筑宜采用溜槽配备小车输送混凝土。
2) 溜槽宜设立在管廊附属结构投料口、人员出入口、通风井等处,溜槽和小车的配备数量、小车行走路线及卸料点位置应能满足混凝土浇筑需要;
3) 运送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宜直接装入小车进行输送,小车宜在靠近溜槽的位置进行装料。
6.4混凝土浇筑与振捣
6.4.1综合管廊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综合管廊壁板不得留置垂直施工缝。
6.4.2设计有变形缝时,以变形缝处划分施工段为原则,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施工缝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2) 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 施工缝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
4) 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
6.4.3管廊混凝土结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板宜采用斜面分层浇筑方法,经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层与层之间混凝土浇筑的间歇时间应能保证混凝土浇筑连续进行。导墙混凝土应在底板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2) 壁板模板内的混凝土浇筑不得发生离析,当粗骨料粒径大于25mm时,浇筑倾落高度应不大于3m;当粗骨料粒径小于等于25mm,浇筑倾落高度应不大于6m;当有可靠措施能保证混凝土不产生离析时, 混凝土倾落高度可不受限制;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应加设串筒、溜管、溜槽等装置。
3) 顶板与壁板宜可同时浇筑,但必须待壁板混凝土静置2h以上,沉实后,方可浇筑顶板混凝土。
4) 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表面进行抹面解决,一方面采用机械抹面,最后采用人工修复抹面,抹面次数宜适当增长。
6.4.4浇筑混凝土时必须要设专人看模,经常观测模板、支撑、钢筋、预埋件、预留孔的情况,当发生变形、位移、涨模时立刻停止浇筑,并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初凝之前修整完好。
6.4.5浇筑混凝土时,应采用振动器振捣,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分层浇筑厚度分别进行振捣,振动棒的前端应插入前一层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振动棒应垂直于混凝土表面并快插慢拔均匀振捣;当混凝土表面无明显塌陷、有水泥浆出现、不再冒气泡时,应结束该部位振捣;
3) 振动棒与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50%;
4) 振捣插点间距不应大于振动棒的作用半径的1.4倍。
6.4.6混凝土分层振捣厚度不宜超过表6.4.6的规定。
表 6.4.6混凝土分层振捣厚度
振实方法
浇筑层厚度(mm)
备注
用插入式振动器
300
振捣棒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
用附着式振动器
300
根据设立方式,通过实验拟定
平板振动器
200
无筋或配筋稀疏时与配筋较密时适当调整
6.4.7特殊部位的混凝土应采用下列加强振捣措施:
1) 宽度大于0.3m的预留洞底部区域,应在洞口两侧进行振捣,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宽度大于0.8m的洞口底部,应采用特殊的技术措施;
2) 施工缝边角处应加密振捣点,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
3) 钢筋密集区域或型钢与钢筋结合区域,应选择小型振动棒辅助振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