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酒店委托管理协议 为了能够采用科学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做好“ ”(暂定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 方: 法 定地 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法 定地 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件委托乙方全权管理甲方所拥有的“ ”(以下简称“酒店”),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条件下,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对该酒店实施全面管理。 第二条 定义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产权属于甲方的“北京国际酒店”实施全面的经营管理。 除非本合同中
2、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的规定为准。“酒店”是指位于北京市区街,包括但不限于: 1、 间(套)带有卫生间且设施设备完善的客房; 2、酒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酒吧、舞厅、商场、商务中心、游泳池、桑拿、健身等全部功能定位区域以及区域内设施设备; 3、酒店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全部有关建筑物;4、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健身娱乐、公共场所及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相关的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酒店经营所需的水、电力、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煤气、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以及空调、
3、电梯、卫生、冷藏等设备及设施; 6、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2)酒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3)所有车辆和运输设备;(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5) 酒店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 “酒店试营业日”是指酒店完全建成,乙方与甲方签署了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甲方全权委托并举行酒店试营业仪式的这一天。乙方从试营业日起,享受并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酒店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酒店正式营业日”是指酒店具备
4、以下基本条件并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 (1)酒店所有的建筑装修、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等均符合正式营业的要求; (2)酒店经营所必需的各种手续证件齐全; (3)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营业。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但是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酒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时,则指从酒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设施、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
5、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成本”指餐饮部门的食品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 (1)酒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客房佣金、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2)酒店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6、3)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非经营费用”下列非经营费用在计算酒店经营利润(GOP)时,应从酒店总费用中予以扣除:1、酒店固定资产折旧;2、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开办费定义:A:(开办费(指新建酒店)核算为筹办企业而支付的费用。本科目在开业后多少个月摊销由酒店定。每月分摊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归还投资者); 开办费定义:B:(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7、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3、酒店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土地使用费; 5、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 6、财产保险费; 7、贷款利息; 8、汇兑损失; 9、甲方董事会经费; 10、乙方收取的效益管理费; 11、受甲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 12、其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是指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包括中、英文)字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英文)及CI标识,以及可能出现的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属下企业相
8、关的“”文字与标识图型。 “模式”包括酒店建造与硬件配置、“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运行质量监控与业绩考评体系”等标准化文本,是指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在不同星级酒店按不同品牌要求与标准推行并实施的酒店经营、管理、服务一揽子规范化文件。 第二章 委托事项鉴于乙方为酒店专业管理公司,具有酒店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乙方为管理方对合同中指定的酒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领导。乙方将本着对甲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对该酒店实施全面经营管理。甲乙双方的共同目的是: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使本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所在地区同
9、星级酒店的先进水平。确保本酒店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达到并保持“模式”的规定标准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为使酒店运营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甲方将经营管理权完全充分地委托给管理方,并同意不干预该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乙方所具有的对本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及附件)的限制。 作为对乙方在该酒店实施经营管理的认可,甲方除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还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比例与乙方分享效益管理费。 本合同规定的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为 5 年。管理期满后,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全权委托管理的期限。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
10、,甲方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管理:1、在酒店正式开业前进行的各种开业准备。2、从酒店试营业日后,日常运营所需的各种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酒店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日前一天;2、第二阶段:自酒店试营业之日起满 5 年。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审批乙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2. 对酒店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3、随时对酒店财务进行审计,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应该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4、
11、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5、可推荐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部副经理参与乙方对酒店的经营管理,但 须经管理公司和酒店总经理考核任免; 6、及时完成酒店各种设施的建设,保证酒店能够正常经营; 7、及时办妥酒店及酒店各部门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手续;8、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日前十五天提供,流动资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9、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煤气、排水等各种基本条件的正常供应;10、保证乙方作为酒店的管理者对酒店拥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甲方不无 故干涉乙方对酒店的管理;11、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12、,并保证采取必要的行动, 保证酒店经营不受干扰; 12、甲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乙方在酒店试营业日前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应提供下列酒店筹备所需的服务: 1、负责招聘酒店营业所需的各类人员; 2、负责对酒店各类人员按照“ 模式 ”进行培训; 3、负责进行酒店的经营促销、市场推广、广告等宣传事宜;4、负责为甲方列出采购清单及采购计划(采购时间表),使乙方按时采购。5、应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解决在酒店筹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6、负责酒店试营业仪式。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在酒店试营业日前向甲方提交开业前预算,预算项目包括员工培训、酒店筹备机构的
13、设置方案及所需工资、福利等费用、广告、宣传、试营业仪式、开业典礼以及试营业期间的一切费用预算。此预算提交甲方后,甲方应示意见。如甲方三十日内未做出任何反应,则可视为同意。 甲方在批准乙方提交的开业前预算后,应按双方商定日期将这笔款项划拨至酒店的银行帐号。 乙方应在试营业日后120 天内向甲方提交使用这笔款项的帐目。如酒店试营业期间的实际费用超过开业前预算,则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补足;预算如有剩余,乙方应将余额退还甲方。 如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则构成对本合同条款的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甲方确认的前提下,并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单据之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切不在开
14、业前预算范围内而又因筹备酒店开业而引起的费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单据后30天内,按单据上标明的币种和数额向乙方支付款项。 第五章 乙方在试营业和正式营业期内的职责 第九条 在酒店试营业和正式营业期内,乙方是酒店唯一的经营管理者。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以其通行的管理模式(模式)的标准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使酒店的服务水平不低于国内同类星级酒店的水平。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完全拥有对酒店的管理权;在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时,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委派酒店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负责招聘、任免、辞退酒店各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3、负责拟
15、定酒店经营管理机构;4、拟定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5、负责对酒店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及必要的改造和装饰;6、负责对酒店内商场、各餐厅、卡拉OK、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签约,经甲方同意并授权后签订上述合同;7、负责签订酒店经营中所需的各类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不含任何借、贷款合同);8、购买酒店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全部物品;9、负责酒店的广告和市场促销工作;10、负责酒店进行正常营运所需的其他工作;11、乙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年终前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 预算、市场预测分析及销售计划。固定资产等的购置计划及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如甲方在有关会计年度开始后30日内
16、未对乙方提交的上述材料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甲方已批准上述文件,乙方应严格执行经甲方批准的上述文件; 12、乙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告; 13、乙方应在将酒店每月的经营利润扣除一些必要的款项后,于次月15日前划转甲方指定帐号,所需扣除的必要款项的范围和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4、乙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向甲方提交一套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天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该报表。15、乙方在经营管理酒店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管理目标、管理
17、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 管理目标管理目标为第十三条 管理费的标准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两部分。乙方的基本管理费从试营业之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 %计取。 乙方的效益管理费从试营业日开始收取,按年经营利润的 %计取。 第十三条 基本管理费用的支付期限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月营业收入乘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率,于次月十五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十四条 效益管理费用的支付期限 效益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第二条规定的年经营利润额乘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率,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十五条 酒店筹备期间管理费用的计算及
18、支付方法 从乙方管理人员进入酒店开始筹备工作起,甲方以酒店总建筑面积为标准,向乙方支付每平方米每月1元人民币的筹备期酬金,直至酒店试营业前一天。 第八章 酒店的维护与保养第十六条 酒店应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大修理费用,用作酒店设备设施日常的更新和添置。使用大修理费用应事先有计划并报甲方认可。大修理费用的提取标准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第四年起,按营业收入的 %提取; 第十七条 乙方应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度的大修理费用如未用完尚有余额,不再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应视同经营利润返还甲
19、方。如有较大的大修理项目导致当年提取的大修理费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九章 酒店的产权及其处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资产属甲方所有,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拥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出售、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除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资产。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经营和使用酒店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处理用大修理费用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处理所获款额,纳入酒店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如需对酒店的资产的产权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十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20、第二十三条 酒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四条 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参照会计法、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及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酒店的财务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甲乙双方。如甲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机构或人员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核时,乙方应予同意,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自理。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根据酒店及酒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提出酒店机构设
21、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制订劳动用工计划,按照集团劳动人事部门对集团地区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制订酒店员工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方案。以上方案与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酒店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总收入为税后收入。 第二十八条 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级员工均应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乙方委派到酒店工作的人员(以下称外派人员)均由酒店聘用,其受聘期内的食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医疗、保险等费用列入酒店费用。 外派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税后总收入根据集团劳动人事部门书面公布的集团外派员工待遇标准(以后每年按集团所属酒店工资总额增长比例同步递
22、增)由酒店支付,列入酒店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外派人员在酒店的受聘期如不足一月的,则按上述待遇标准30实际受聘日计算所得。 外派人员可享受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数和休假次数,由酒店总经理根据集团规定和酒店经营情况统一安排。探亲交通费在酒店报销。 第十二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三十条 服务商标的使用1、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酒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酒店的CI 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酒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和版式等。3、 乙方报经(集团)有限公司
23、批准后,可同意甲方使用“”中英文字样对酒店冠名。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服务商标使用权同时终止。如甲方要求继续使用“”服务商标,乙方可考虑按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另行与甲方签订合同。 第十三章 保 险 第三十一条 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向有关保险公司为酒店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需的酒店财产和责任险项,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管理中所需投保的险项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投保人、受益人及保险费等有关事宜应参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法律、法令的遵守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遵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实施酒店管理。 如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酒店进行改造、修理或其他处置时,
24、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批准,如果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报请甲方批准时,乙方必须由总经理牵头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因甲方方面书面批准迟缓,以致未能及时实施改造、修理及其他处置导致任何后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改正的,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则应按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剩余管理期内预期管理酬金的50%作为补偿(预期管理酬金计算公式:委托管理合
25、同规定的剩余管理期限(月)12X上年度实际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总额)。对需要遣散的员工,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对因甲方终止本合同而导致乙方提前撤回的外派人员,由甲方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安置费用。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管理期内预期管理酬金的50%作为补偿(计算方法同上)。 第十六章 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合同; (2)酒店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义务,导致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或导致严重损害他方的合
26、法权益,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终止原因出现。 (6)酒店正式营业后,酒店总经理按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关于全面预算管理的办法每年向管理公司呈报年度经营预算方案,同时报甲方审批。包含试营业期在内的第一个年度以开拓市场为主,不进行经营指标的考核,从第二个经营年度起,乙方如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的经营指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总经理,如连续二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如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甲方应对乙方总经理班子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视经营状况和集团同类企业当年的奖励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
27、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其它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通知另一方,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履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由于旅游市场发生行业公认整体不景气和发生整体性突变等因素,影响到年度指标任务的完成时,双方对年度经营指标应另行协商。 第十九章 合
28、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本合同共15页,此页无正文) 甲 方:北京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定义、用语一览表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以下规定为准。 “酒店”是指位于 ,包括但不限于:1、 (套)有卫生间的客房; 间写字间。2、酒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
29、、酒吧、舞厅、卡拉0K、商场、商务中心、游泳池、网球场、保龄球、桑拿、洗浴中心、健身房等各类功能设施。3、酒店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4、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酒店经营所需的给排水、电力、煤气、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消防、安全监控、空调、电梯、卫生、厨房、酒吧、冷藏、洗衣、康乐、音视、电脑、物料运送设备、客货车等系统设备。6、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和布置及营运物品。 “营运物品”指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工器具、布草、制服、印刷品
30、、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小型厨房用具及类似物品。 “营业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经营酒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洗浴、会场、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是指餐饮部门的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1、酒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2、酒店行政管理、销售
31、、工程维修等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3、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4、在计算酒店经营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包括在“经营费用”之内:1) 固定资产折旧;2) 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3)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4) 土地使用费;5) 房屋使用费或房屋占用费;6) 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7) 财产损失保险费;8) 贷款利息支出;9) 酒店开办费用摊销;10) 酒店甲方经费;11) 收取的奖励管理费;12) 甲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13) 其他经和双
32、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经营利润率”是指经营利润 / (营业收入 - 酒店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百分比。 “经营专用帐户”存入所有由酒店经营发生的营业收入的银行帐户,包括按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的营运资金。该经营专用帐户设在由选择并经同意的银行。银行应位于酒店附近。经营专用帐户以酒店为户名,该帐户由按合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指定专人控制。该帐户的银行印鉴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联签构成。所有经营费用和合同中规定的应由业主支付的经营性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营运资金”是酒店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使用的周转资金。其运用主要体现在:营业活动中耗用的营运资金,如餐饮成本、物品消耗,工资、福利、能源消耗、促销、维修等费用;营业活动中占用的营运资金,如货币资金、各营业点备用金、外币兑换交换用款等。 “酒店开业日”是指酒店建成,并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开业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酒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2、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3、乙方最终验收中所发现的缺陷、不足和不符已消除;4、酒店经营专用银行帐户已开设并已注入足额的营运资金;5、甲乙双方就第一年酒店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6、各项保险生效。7、甲乙双方就酒店开业达成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