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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保证集团公司质量目的的实现,全面贯彻集团公司质量方针,保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根据国家质量管理政策、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全面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贯彻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足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监督手段,使工程质量处在有效可控状态,保证规范、有序,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公路工程全面质量管理,公司运营总监协助总经理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公司质量和技术管理总体组织,安全质量部和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质量实行相关工作。项目经理依据本制度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管理具体组织实行。
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图
集团公司总经理
总工程师
运营总监
安全质量部、运营管理中心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部均应成立质量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质量领导小组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员、质检员、测量员、材料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劳务队应设立专职质检员,不能配备的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兼任,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形成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制度保证
施工管理保证
思想保证
组织保证
技术保证
技术交底
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制度
提高质量意识
全员QC教育
标准规范
质量责任制
质量过程控制
四新技术应用
质量信息反馈
质量评估
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章 集团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
第八条 质量方针:“科学管理,精心施工;把握细节,铸造精品”
第九条 质量目的:“保证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报验90分以上,工程优良率90%”。
第四章 质量责任制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质量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质量发展规划,批准发布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的、质量手册,并按目的规定制定各职能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实行和连续改善质量管理体系,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营负责。
3、合理设立管理机构,健全各级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健立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各级责任制。
5、组织开展公司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
6、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过程控制,坚持公司质量内控。
7、定期组织公司施工质量自查活动,不断改善质量管理缺陷。
8、掌握质量动态,调控质量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运营总监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目的,督促检查公司质量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贯彻。
2、制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分解质量工作目的,制定质量目的保证措施。
3、负责贯彻公司质量管理责任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营。
4、领导和组织公司的质量管理活动,召开质量管理睬议,分析工程质量现状,制定解决质量问题的措施。
5、加强质量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施工过程规范化,行使质量否决权。
6、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实行质量预控,保证质量目的的实现。
7、对工程质量实行内控,协助总经理贯彻质量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责任
1、制定和完善公司工程质量标准,并对公司质量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2、负责公司承建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3、组织制订创优质工程的质量标准,并针对质量目的制订具体技术保障措施,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4、组织各项目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通过职能机构使这项活动经常化。
5、制订公司保证工程质量若干规定,并组织实行。
6、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解决。
7、加快公司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工程建设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部管理责任
1、安全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2、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各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及施工现,认真执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3、监督各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做好质量方面技术交底工作。
4、对重大质量事故提出解决方案和技术解决措施。
5、负责公司QC小组活动。
6、定期组织质量检查活动,汇总质量数据,分析质量问题。
7、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质量管理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8、与管理运营中心共同编制公司年度质量计划和公司长期质量管理计划。
9、保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有效运营。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中心质量管理责任
1、运营管理中心是公司过程质量管控的指导部门。
2、组织参与图纸会审,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3、监督项目经理部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4、负责记录施工技术措施在质量管理上的应用与培训。
5、抓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7、共同组织质量检查活动,汇总质量数据,分析质量问题。
8、参与公司重大质量事故解决和技术解决措施。
9、与安全质量部共同编制公司年度质量计划和公司长期质量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领导者和直接组织者,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拟定工程质量目的,组织研究制订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主持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
3、督促检查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保证实现质量目的。
4、随时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大技术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议。
5、负责组织抓好质量管理教育,领导全项目人员开展质量活动,对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质量攻关,防止质量事故和发生。
6、负责工程回访和质量保修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1、对全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3、组织工程项目贯彻实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献,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工作。
5、主持编制并组织实行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创优规划,组织技术交底活动。
6、参与质量管理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提出项目质量目的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7、主持本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会,对因技术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负技术领导责任。
8、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分析质量问题因素,研究质量改善措施。
9、指导质检员、施工班组的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半成品)责令返工,并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班组和个人实行罚款。
10、协助项目经理解决重大责任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因素,提出防治、改善措施 。
11、定期召开专题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征求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副经理质量管理责任
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工作,对所分担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质检部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围绕公司质量目的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3、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督促实行。
4、参与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制度、保证措施。
5、开展全员质量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6、组织质量检查评选活动,收集质量数据,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7、按规定期间向公司报告质量情况和记录报表。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对质量事故的解决意见。
8、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随时进行质量抽查, 做好施工重点难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规定的施工成品,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或返工。
9、参与工序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工程师质量管理责任
1、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
2、积极配合专检人员的工作,并组织好自检,互检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天天做好开工前质量规定宣讲工作,充足发挥现场质量管理的作用。
3、严格执行工艺和技术操作规程,重点抓好影响工程质量的细节。
4、组织有序的文明生产,保证施工质量目的的完毕。
5、组织作业现场人员进行技术学习,针对影响质量关键因素,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
6、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因素,提出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质检员质量管理责任
1、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及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2、参与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前检查、施工中的过程检查、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并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审查有关质量保证的措施,参与技术和生产会议。
4、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评估质量等级、竣工预检及验收交接工作。
5、参与班组施工质量自检、互检工作,随时掌握质量动态,进一步班组调查了解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6、总结施工质量及水平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
7、对施工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和也许导致质量问题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或返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8、对严重违反施工操作规程的行为,签发工程质量问题告知单或质量罚款告知单,遇有严重影响后续施工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领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施工员质量管理责任
1、熟悉施工图纸与设计文献规定,并对各工长、测量员工和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2、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施工,并做好施工管护和施工日记。
3、负责施工图纸与实际地形的对照核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涉及对工程测量的控制轴线、标高及坐标位置的复核,对基础尺寸、标高及砌体轴线位置、构配件位置的复核,对材料质量、工程质量的认定等。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十二条 技术员质量管理责任
1、熟悉设计图纸,核算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参与图纸会审工作。
2、做好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向各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3、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工程的定位、放线、测平、沉降、观测记录。
4、参与施工质量技术攻关,对保证施工质量提出技术措施。
5、检查现场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和工艺操作规定。
第五章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质量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根据集团公司项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资教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合理安排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质量教育培训方式以集团公司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觉方式为主,以外培为辅,集团公司质量和技术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2学时。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新聘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重要培训内容涉及《公路工程施工与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制度、职业道德、岗位操作技能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质量教育培训档案,质量教育培训档案内容涉及:质量培训教育计划、教育培训的告知、培训教育方案、培训教育的教材、参与人员名单及签到表、培训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施工期间要定期召开质量教育专题会议,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规定和控制方法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水平。要及时对现场质量管理进行总结,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问题施工方案,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第六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由安全质量部全面实行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在年初制定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实验等措施检查受检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专项检查可分为内业资料、拌合场站和预制厂、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工程部位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检项目工程某施工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用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核对项目工程每年全面质量检查不少于1次,专项质量检查根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或施工特点拟定。
第三十二条 检测方法。由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运营总监带队,安全质量部、运营管理中心、各子公司质量负责人或部门参与,必要时邀请专家或技术顾问参与。分为综合外观和实测实量两部分,以行业规定及检测评估标准为依据,进行检测。公司精品工程规定部分做为重点检测项目。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规定和建议;在7日内书面正式下发质量监督检查告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以通报形式15日内印发。
第三十四条 安全质量部对检查告知书指出的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和贯彻,必要时进行跟踪核查,对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结果必须现场复查,并报送集团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查资料整理。总公司安全质量部要以受检督项目为单位,建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质量监督检查资料涉及:检查计划、检查告知、质量抽查意见告知书、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等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以下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涉及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涉及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和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责任过失导致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导致的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第三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时,由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时采用补救措施,保证改正后的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规定,并将结果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时,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部、现场施工负责人调查分析因素,制定纠正措施,对直接负责人在项目范围内通报。召开专题质量会议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时,项目部应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作好书面记录,根据需要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证物,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及集团总工程师。于24小时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于48小时内写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第四十二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导致重伤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施工现场立即采用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经理在1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集团总经理。并在同一时间内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人员于24小时内形成初步书面事故报告单。集团公司总经理应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主持具体事故因素调查,分析因素,找出重要问题。制定事故解决方案,拟定解决方法和环节,评估事故导致的损失,提出对负责人的解决建议,制定施工纠正或补救措施,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在集团公司内部通报,教育全体员工切实提高质量意识,防止类似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向项目部或子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质量事故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项目部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主管领导、直至总经理,并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按质量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质量事故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3、事故发生因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发生工程项目的概况;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通过、因素;
3、质量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4、质量事故性质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5、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解决建议;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对调查报告负责。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工作结束15日内报公司重要领导。
第四十八条 所有质量事故均应按照质量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解决
1事故因素未查明不放过;2事故负责人未解决不放过;3整改措施未贯彻不放过;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九条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除按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外,对事故的责任者,视其责任限度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3、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应辞职或由公司免职。
4、由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工具、仪器、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要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按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对事故的直接负责人,视其责任限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质量事故的罚款
1、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及以上,罚责任单位2万元~10万元或直接经济损失的20%;根据责任大小对负责人罚0.2万元~1万元或责任单位的10%;
2、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10万元,罚责任单位1万元~2万元或直接经济损失的20%;根据责任大小对负责人罚0.1万元~0.2万元或责任单位的10%;
3、 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罚责任单位0.5万元~1万元;根据责任大小对负责人罚500元~1000元;
4、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双倍处罚。罚款直接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八章 工程质量奖罚
第五十一条 质量奖励
集团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提高工程质量做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经集团公司决定后,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分发,专款专用。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奖励100000元;
2、获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奖励50000元;
9、被省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奖励20230元;
11、被公司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奖励10000元;
14、获集团公司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奖励2023元;
第五十二条 质量处罚
公司安全质量部在巡回检查中发现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或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委托实验、检查,并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负责人1000元;
2、原材料未经检/实验,而用于施工生产,经补救但没有导致质量事故的,罚负责人1000元;
3、材料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用于工程的,应追回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材料,并罚负责人1000元;
4、不按标准、工艺规定和工序施工生产的或上道工序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负责人1000元;
5、逃避或刁难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罚项目部3000元~5000元;
6、对存在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不彻底整改的项目,在强令其整改后,罚该单位5000元;
7、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应进行返工,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负责人1000元;
8、工程质量受到上级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通报批评的,罚项目部2023元~5000元、罚负责人1000~2023元;
9、工程技术人员不按技术质量规定交底、交底不及时或交底不清导致返工损失的,罚负责人员1000元~2023元;
10、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履行职责,导致一般质量事故的,罚款1000~2023元。
第九章 连续改善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在建项目,所属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负责分析工程项目管理现状,辨认质量连续改善区域,拟定改善目的,实行选定的改善方法。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分析集团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现状,辨认质量连续改善区域,拟定改善目的,实行选定的改善方法。
附表一: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实物工作量
结构类型
伤亡情况
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名称
事故通过及初步因素分析
现场采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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