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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百君民字(2008)第 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 渝,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甲方将下述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
(1)案件性质: ;
(2)代理程序: 。
甲方的委托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条 承办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
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重庆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5.风险代理的收费办法
如双方议定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应在本合同第十四条另行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在此情形下,本条自然为第十四条相应内容所取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能亲自出庭。
(2)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3)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但已经发生的在市区外的差旅费应当扣除。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因甲方提供不真实的案情和案件材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能够提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须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致使承办律师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履行代理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有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晓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情况的人员与承办律师晤谈,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为达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
(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2.乙方的义务
(1)承办律师中至少有一人亲自出庭。
(2)乙方同意并保证,当承办律师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另行指派律师,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当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
(2)承办律师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甲方要求乙方及时改派律师,乙方拒绝改派,或者因未及时改派而导致庭审时甲方代理律师缺席的;
(3)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4)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
2.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实施有损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声誉的行为,已经或者必然会给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带来损害的;
(4)乙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七条 合同履行终结
1.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程序终结,即为本合同履行终结。
2.合同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或者撤诉的,本合同履行终结。
第八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08年 月 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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