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作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甲、乙、丙、丁四方自愿合作销售运营内江市“*”房地产项目,项目位于:内江市市区,商业楼盘5.6.7三栋,总面积: 第二条 合作方式:甲、乙、丙、丁四方以泸州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房地产签订相关协议共同销售、运营该项目,具体分工如下:1、甲方负责引入平台,捐赠款项的接收、发放,营销策划,产品的说明及培训、银行的对接。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负责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的投入、销售及营销团队建立。所产生费用由乙
2、方承担 3、丙方负责合同的签订,代理费用的催收和划拨给相关方,开发商的协调,项目招商工作的开展(引入第三方公司,如未引入第三方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成立公司,费用按比例共同承担)第三条 合作期限:本项目经营期限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四方共同经营该项目,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项目收取的代理费用分配(100%):甲方 %、乙方 %、丙方 %的比例分配合计 %,剩余 %由推荐人。收益到账后2日内泸州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收益款分配。 第五条 项目的保证金为 万元,该费用按收益的5%作为缴
3、纳保证金方的收益,如前三方按比例缴纳保证金,即设5%按比例分配。第六条 上述佣金开发商该付、未付或丁方收到佣金,或指定的泸州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前述比例划拨给关联方,丁方应承担1/天的滞纳金。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第九条 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地址: 地址: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