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廉政党课3篇:强化党性修养,增强组织观念
同志们: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揭示了个人与组织的内在关系,为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党章要求,聚焦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并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七个有之"问题等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严格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组织纪律的重要要求,严格落实《条例》,对于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强化组织观念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使命任务的重要保证。马克思曾经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进一步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强大优势。在10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逆境中不倒、在挫折中奋起,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一个极其重要的保证就是组织体系严密、组织纪律严明。
(一)强化组织观念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建党伊始,我们党就规定了加入党的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须"经党员一人介绍",才能"成为我们的同志"。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亲自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于严肃党纪军纪、粉碎敌人"围剿"发挥了重要作用。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重申党的纪律,首次提出"四个服从"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行动一致的重要保障。西柏坡时期,毛泽东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狠抓党内军内纪律建设,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如既往地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突出执政条件下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党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在"三反"运动中,我们党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引起了全党全社会的极大震动。针对党内有领导同志为刘、张两人说情的举动,毛泽东严肃指出:"正是因为他们两人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多次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的行为作了全面规定,为党员遵守组织纪律提供了遵循。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阐述了"四个服从"的内涵,制定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明确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等。此后我们党修订的每一部党章,都明确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组织性、纪律性。
(二)强化组织观念是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组织纪律规范,为推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就包括"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提出必须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新征程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越是复杂、肩负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向前进,齐心协力谱写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全面把握强化组织观念的核心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的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章明确"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为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组织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条例》从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两个方面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强调要坚持集体决策。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要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的处分。另一方面,强调要做到"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等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党的组织纯洁和组织严密,确保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个人的成长进步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培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是共产党人的党性修养,也是一名党员的基本政治品质。《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党员增强组织观念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是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和服从组织安排。《条例》第七十九条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二是对党忠诚老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第八十一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三是规范组织生活制度。《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给予党纪处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
(三)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侧重于规范党员、干部和人才的管理、配置和服务,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从两个方面对组织人事工作作出了规范。一方面,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从而为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规定,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提供了纪律支撑。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了纪律保障。
三、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
严明组织纪律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强化纪律约束和主动担当作为结合起来,把遵规守纪体现在干事创业、为民造福上,努力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激发奋进之力的过程。
(一)强化组织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我们党是一个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50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强大的组织纪律性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党组织要加强党员的组织意识教育,引导党员不仅在组织上入党,更要在思想上入党,真正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要加强党规党纪意识培养,把包括组织纪律在内的各项纪律纳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进行党纪常态化教育,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将学习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心存敬畏、守住底线,又要依靠组织约束和严格管理,自觉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和服从组织安排,依靠组织的关爱成长进步。
(二)严格党内生活。党内生活是加强组织纪律性的重要途径。要持续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意识和本领能力,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做到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按制度落实,确保组织生活有实质内容和实际效果;大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党员队伍新变化,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形式,引导党员干部勇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加强党性锻炼、提升思想境界,推动党员干部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日常养成和具体工作中去,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三)加强管理监督。组织纪律要靠有效的监督管理来保障。一些党员组织纪律性弱化,往往与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有关。《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同时,也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辩证分析、综合研判,释放为担当者负责的强烈信号。对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也要区分情况正确对待,用组织暖心唤其初心,将"有错"变为"有为",让党员、干部放心大胆、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廉洁纪律党课讲稿:强化廉洁意识,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同志们:
廉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2000多年前,楚国政治家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从此廉洁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应有的道德操守、必备的政治品格。百余年来,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反腐倡廉,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廉洁纪律建设之路。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效,特别是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充实完善廉洁纪律相关规定。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深刻认识严明廉洁纪律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回望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严明廉洁纪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一)严明廉洁纪律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为了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1926年8月,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在纯洁党的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对贪污的量刑作出明确规定,为苏区惩腐肃贪提供了重要依据。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种行为和4个处罚量刑标准。条例颁布后,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处贪污案360件,1940年644件,1941年上半年下降为153件,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执政党,开始了在执政与和平环境下的廉洁建设。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反贪污条例。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制度还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提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7年,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党员干部贪污公共财物、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党纪处分情形。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个章节。
(二)严明廉洁纪律是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切的使命忧患感和顽强的意志品质,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同月,首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明确划分党的六大纪律,其中在"廉洁纪律"内容中增加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让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2018年8月,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再次予以修订,其中廉洁纪律部分新增2条,修改12条,进一步提高了廉洁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在党的XX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2023年12月,《条例》第三次修订,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今年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强调要"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二、全面把握廉洁纪律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党的廉洁纪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新修订的《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该章共28条,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次修订,聚焦廉洁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写1条,修改18条,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党章要求,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XX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为党工作、为民造福,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作风建设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同时,《条例》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相关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了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分等,这些规定,体现出党中央对廉洁政治建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决心。
(三)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增写以上规定,旨在进一步增强离岗离职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引导党员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然而,执纪监督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给党员干部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三、严格廉洁自律,永葆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廉洁奉公,就是保持共产党人艰苦朴素、公而忘私的光荣传统,从不以功臣自居,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贪图享受,守纪律、讲规矩,生动体现了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风范。"清正廉洁是我们党的政治本色,也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看清一些事情该不该做、能不能干,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
(一)要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极大的耻辱。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落马干部往往是从丧失耻辱感开始,价值观失守,一步步背弃初心使命,最终变得"毫无纪法底线""肆意妄为""胆大包天"。党员干部要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彻底决裂,将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彻底扫除,坚决把好"总开关",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
(二)要塑造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邓小平曾指出:"共产党人干事业,一靠真理的力量,二靠人格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人拥有人格力量,才能赢得民心。"塑造人格力量,要靠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执政环境越是复杂,肩负任务越是艰巨,就越要坚持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心系群众,不断扫除作风积弊、焕发实干精神、彰显为民情怀。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
(三)要增强拒腐防变的抵腐定力。"不能胜寸心,安能胜苍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社会十分复杂,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诱惑考验形形色色,干部要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不是设一道、两道关口就够了,而是要层层设防、处处设防。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珍惜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做到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时刻想着为党分忧、为党奉献。要守住内心,慎独慎初慎微慎欲,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廉政党课: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因与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点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到"新型腐败",并作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科学判断。之后,党的XX大报告明确指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明确要求"加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治理"。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继续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出部署。可以说,党中央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及其严重危害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并将其摆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无疑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党中央上述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拓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
(二)深化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虽然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铲除,特别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变异升级,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十分艰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层出不穷,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顽固性、多发性问题。究其根源,首先,还是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存在漏洞,这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若其抵腐定力不够、廉洁从政意识不强,很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其次,在高压惩治力量常在的新形势下,腐败分子虽有所顾忌但仍抱有侥幸心理,有的自以为作案手法"高明"或者隐蔽不会被发现,通过闪转腾挪变换腐败主体、方式或者形式,设置"障眼法"或者"防火墙",妄图逃避制裁。所有这些充分说明,只要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只要存量还未见底、增量仍有发生,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也不能停歇,党的自我革命就永远在路上,而反腐败则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就是紧盯重点、抓住关键,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这既是党的自我革命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
(三)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的现实需要。当前,腐败日益呈现隐蔽化、间接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大大减少,而披上合法"外衣"、迂回间接行贿受贿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快速增长态势,成为腐败增量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和制约反腐败斗争总体成效。从近年来查处的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腐败案件看,绝大部分都涉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足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危害之大、渗透之深。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大大增加了腐败的监督和治理难度,也是新时期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依然艰巨的重要原因。只有深刻认识当前腐败隐蔽隐性、转型升级的规律特点,精准识别腐败变化动态并及时调整治理策略,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关键点、症结处发力,才能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有效清除存量,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换言之,能否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直接影响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成效,绝不能松劲歇脚。毕竟,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如果我们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目标稍有偏移或者力度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腐败还会滋生和蔓延,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要从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高度来准确把握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意义。当然,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非一时一事之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科学有效防治的思路举措。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方略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带来的严峻挑战,要有效清除存量、有力遏制增量,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就应当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和演变趋势,坚持"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治理机制,持续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执法司法重视穿透审查,从本质上把握行为性质。相比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更强。但是,无论腐败主体如何隐身、腐败手法如何隐蔽、腐败形态如何变异、腐败路径如何设计、行权方式如何间接、利益实现如何腾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权谋私的本质不会变。之所以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非是腐败分子通过精心设计弱化权力与利益的直接关联或者制造"障眼法",寻求"安全"的方式受贿,降低被发现、查处的概率,掩盖以权谋私的腐败事实罢了。因此,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执法司法的穿透性,深入研究腐败的新形态新动向,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规律特点,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力度,刺破"白手套""代理人"等的"面纱",揭开躲藏在精巧伪装下的贪腐本质。比如,对于以委托理财、投资原始股、民间借贷、代理销售等名义操作,披着市场交易"外衣"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注重从行为的异常性、虚假性、关联性等角度进行穿透,结合行业专业特点,重点审查资金投入、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揭开伪装的市场交易外衣,从本质上把握行为的性质。又如,对于有"白手套""代理人"等腐败主体"隐身"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则要重点从重要事项决策、利益实际归属两个方面进行穿透,找出"台前木偶"后面的"幕后老板",揭露行贿受贿双方交织复杂的"非线性"网状关系,厘清权钱交易脉络,准确把握以权谋私的核心本质,不让腐败分子蒙混过关、侥幸逃脱。
(二)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加大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力度。从实践情况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鲜明的行业性、主体性特征。一方面,国企、金融、能源、烟草、医药、开发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高发地带。究其原因,这些重点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利益诱惑大、腐败风险高,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较为激烈,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尤为突出。另一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是重要岗位、"关键少数"人员。这些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掌握着本单位或者部门的人财物实权,容易成为重点"围猎"的对象,而很多时候对他们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却不够有效,加之腐败分子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退居幕后,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情人、司机、秘书、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冲在前台,充当"白手套"或者"代理人",与行贿人接触沟通请托事项或者收受贿送的财物,既增大了问题线索发现和案件查处的难度,也成为这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为此,要聚焦国企、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围绕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的环节,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精准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紧盯重要岗位、"关键少数"等重点对象,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的重中之重,通过深化自查自纠、督促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强化问题线索查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监督约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隐晦站台"、特定关系人"打牌子""提篮子"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三)坚持查办案件与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相结合。惩治是最有力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预防。首先,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以案为基、以案"开道",把查办案件作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最有力武器,特别是要通过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充分释放"不敢腐"的震慑效应,有力整顿行业风气,不断净化政治生态,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蔓延势头。与此同时,把查办案件与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一案一整改一完善"作为推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的重要抓手,结合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件,分析问题背后的根源,督促案发单位围绕案件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排查廉政风险点,精准制定整改措施,堵塞制度短板和漏洞,强化对政策制定、决策执行、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留以权谋私的"暗门"和"天窗",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体制机制。
(四)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监督办案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腐败分子如何"精心设计",无论腐败手法如何隐蔽伪装,只要搞腐败就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特别是在电子数据方面更可能会留下痕迹。为此,要提高运用科技的能力,提升反腐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及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在腐败信息预警、信息整合、信息比对、信息溯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提高主动监督、发现问题线索的精准度,深挖隐藏在"合法"金融活动或市场行为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精准识别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更好为执法司法赋能,使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处置更加精准、高效、有力。此外,要加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化集采平台,打通公安、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数据、重点领域公共权力信息数据纳入大数据监督系统,实现大数据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通过搭建相关算法模型、数据智能挖掘、自动比对和关联分析等,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权力行使全流程精准监督,增强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线索的能力,让其无以遁形。总之,只要紧紧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权谋私的本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赋能监督办案工作,就一定能够依靠证据、事实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面纱"。
(五)健全完善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规范体系。相比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演变速度,我国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仍有一定滞后性,相关反腐败法规制度依然存在前瞻性不够、适应性不强等问题,客观上使得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盲区"。比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但因把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使得不少权色交易型、权权交易型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不能被纳入刑事规制范围,亟待进一步严密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详言之,考虑到近年来贿赂犯罪法治实践的新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从以往单一的刚性数额标准调整为"数额+情节"的二元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的刑事规制提供了充足的制度空间,建议修改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条文,拓宽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将"财物"修正表述为"贿赂",使贿赂犯罪对象涵括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从而堵塞贿赂犯罪刑事规制的漏洞,更好地满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实际需要。又如,从行为性质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但无论是权力寻租还是利益输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时作出对应性规定,为更精准地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务实管用、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依据。再如,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只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相关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到,建议在总结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从政策举措上升为反腐败法律制度,如可通过修改监察法,吸收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将其转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