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信息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9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9826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信息资源的管理,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保障环境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环境信息支持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自然环境、环境污染源、环境管理业务和政务、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环境背景信息等。 第四条 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
2、作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信息工作规划;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组织建设环境信息网络,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第二章 环境信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信息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组成。 国家环境信息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信息中心是环境信息的支持单位和网络中心,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环境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制定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制订国家
3、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各级环境信息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是全国环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实施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维护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技术服务,承担其他全国环境信息技术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信息化规划、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当地环境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施本地区环境信息化规划和工作计划,执行全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本地区环境信息网络,维护本地区环境信息网络的
4、正常运行,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技术服务,承担其他环境信息技术工作。第三章 环境信息的收集加工与应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数据采集职能将有关环境信息按规定通过环境信息网络汇集到同级环境信息中心,各级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整理、汇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各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信息中心应按照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数据传输标准配置硬件和系统软件,编制应用软件,加工和传输规范化的环境信息,维护和管理辖区的环境信息网络,并将有关信息报上级环境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指导有关职能机构整理、加工和传输规范化的环境信息,维护
5、和管理国家环境信息网络。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的职能,授予不同的用户信息访问权限。用户权限通过用户帐户和口令来实现。 第十六条 国内外其他机构需要环境信息,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环境信息中心授予所需环境信息的访问权限和使用时间,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信息网络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无偿开放。 各级环境信息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可向国内外有偿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凡要在国家环境信息网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6、部门负责审批和立项,并组织开发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准许在网上运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发的环境信息应用软件,凡需要上国家环境信息网,但又不能在网上直接运行的,原组织开发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四章 环境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信息网络坚持以“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境信息网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的局域网构成。 第二十二条 国家环境信息网络按照统一的网络协议和网络体系结构运行,保证网络正常的信息传输和管理。 环境信息传输采用国家环境信息网络选定的通信方式
7、进行,通信线路由通信双方共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环境信息代码标准。特殊的地方性代码,可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环境信息代码标准一经颁布,使用部门不得擅自修改。需要增补时,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 环境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各地环境信息的局域网络与因特网联接时,应设置“防火墙”,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信息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涉及有关国家秘密事项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环境信息网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
8、制和传播妨害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国家环境信息网络的用户禁止使用盗版软件,不得在网上传递游戏软件。凡进入国家环境信息网络的用户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对因特网或国内其他网络传来的信息必须进行防病毒检查,确保环境信息系统免受计算机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各级环境信息中心发现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信息中心。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环境信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环境信息工作造成损害的,按
9、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1、在对外交往中,泄露国家环境信息秘密的;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防害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的。 对在网上传递游戏软件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用户帐户。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
10、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