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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质量标准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质量标准 TMHRTMHR-NCNC-20172017 奶茶固体饮料奶茶固体饮料 2017-发布 2017-实施 呼 和 浩 特 市 天 美 华 乳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奶茶固体饮料奶茶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茶固体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牛乳或乳粉、植脂末、麦芽糊精、青砖茶粉或红茶粉、炒米粉、白砂糖或食用盐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奶茶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1733 茶饮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067 食品工业用速溶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网址:http: 产品分类 .2/4 产品根据添加食用盐或白砂糖分为:咸味奶茶固体饮料、甜味类奶茶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2 生牛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4.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4.1.6 青砖茶粉、红茶粉:应符合 QB/T 4067 的规定。4.1.7 植脂末、炒米粉: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均匀一致的淡褐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 具有浓郁的乳香、茶香、炒米香味,滋气味协调,冲调后甜咸适中,无异味。组织状态 呈干燥均匀的粉末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 搅拌后可迅速溶解于水中,无大量团块。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甜味奶茶固体饮料 咸味奶茶固体饮料 水分,%5.0 蛋白质(稀释冲调后),%0.65 脂肪,%12.0-30.0 茶多酚(稀释冲调后),mg/kg 200 食盐(以 Nacl 计),%8.0 蔗糖,%40.0 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及微生物指标等应符合 GB7101-2015 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6.1.1 色泽:取 2 个销售单元的样品,散放在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以及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尝滋味。6.1.2 冲调性:取试样一袋,按标签上标注的方法冲调后,观察样品溶解分散状况。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脂肪:按 GB/T 5413.3GB/T 5413.3-20102010 规定的方法检验。.3/4 6.2.4 蔗糖:按 GB/T 5009.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食盐:按 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茶多酚:按 GB/T 21733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3 污染物限量检验 按 GB 2762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微生物指标检验 微生物指标按 GB/T 4789.21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5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一次投料、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产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取样,每批产品抽取 18 袋,样品分为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7.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 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 1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应对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7.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重新自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1.2 产品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重和数量,涉及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收发货标志应分别符合 GB/T 191、GB 6388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8.2.2 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破损现象。包装箱应牢固,胶封、捆扎结实。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 .4/4 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漏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 100mm 以上的材料。8.5 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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