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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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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审核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一)刑事拘留1收案。办案单位拟对采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2审核。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3签发。

2、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刑事拘留的,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4解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第141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告知书,看守所凭释放告知书,将其立即释放。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转其他解决。(二)取保候审1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的,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用的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2审核。(1)对直

3、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足。(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4)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范围。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残、自伤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

4、保候审。(5)对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第69条规定的条件。(6)对使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拟定保证金的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保证金的,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7)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提出合用监视居住的建议。3签发。法制科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4变更。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因侦查犯罪需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5解除取保

5、候审。根据案情变化,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法制科审核后签署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告知书。6没收保证金。对办案部门呈报没收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7退还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第84条规定,办案部门呈报退还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

6、的规定或案件,在通过侦查后属于应当撤消的,法制科提出解决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8对保证人处罚。办案部门提出处罚保证人的,法制科审核保证人是否存在发现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映当遵守的规定而不及时报告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依法解决的,由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三)监视居住1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监视居住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2审核。(1)对直接采用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监

7、视居住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足。(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报捕而证据局限性,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3签发。法制科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4变更。办案单位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仍有侦查犯罪的需要,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进行变更。二、提请批准

8、逮捕、移送起诉(一)收案1办案单位对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2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拟提请批准逮捕,应在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前报送法制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办案单位要于期限届满前1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内的,应在期限届满前2日,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二)审核1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应当立即审核。

9、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2法制科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逐个登记造册(或在微机内登录),并记明各环节的办案情况。(1)填写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审查登记表。(2)制作阅卷笔录。3法制科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核的内容:(1)案件的重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的确充足。(2)法律手续是否完备。(3)办案程序是否合法。(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三)报捕1法制科通过审核,对重要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案件重要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法律手续欠缺,案件材料不全的写出补充提纲,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办案单位及时

10、补充侦查后,再报送法制科审核。经审核,法制科认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法制科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办案单位经再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的案件主办人员向主管局领导报告,由主管局领导裁定。2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告知补充侦查的,法制科应及时将补充侦查提纲及案卷返回原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规定补充侦查。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法制科认为需要说明理由的,可以规定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通报办案单位。4对于检察

11、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法制科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假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取回案卷和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回执在2日内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及时送达作出不批准决定的检察机关。5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制科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填发逮捕证,连同决定书、案件材料及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回执及时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办案单位对案件继续侦查。6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由法制科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报检察机

12、关。7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前九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批准。办案单位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告知书,通过法制科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四)复议、复核1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办案单位和法制科经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由办案单位在5日内制作规定复议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由法制科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2假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一并交法制科,由法制

13、科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五)移送审查起诉1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需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材料。2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办案单位与法制科的意见有分歧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提请局领导审核裁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移送起诉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报法制科审核。3法制科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核内容:(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的确、充足。(3)定性是否准确。(4)程序是否合法。(5)法律手续是否完备。(6)案件材料是否齐

14、全。4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制科指导、督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补充侦查。法制科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解决:(1)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对办案单位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解决意见的,将解决结果告知退查的检察机关。(4)认为检察机关退查不妥的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5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制科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将决定书及案件及时退回办案单位。6办案单位或法制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在7日内制作规定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15、准后,由法制科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复议;规定复议的意见不能被接受的,可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第二节 行政案件的审核一、收案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的行政(治安)案件的范围涉及:治安案件、法律法规授权由公安机关解决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强制戒毒案件、收容教育案件。2办案部门呈报行政(治安)案件,法制科行政案件审核民警应当进行登记,明确案件审核人,建备案件审核台账。二、审核1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的确充足。(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合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16、是否对的。(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6)拟作出的解决决定是否适当。(7)是否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视频资料2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的行政(治安)案件应当及时审核,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核意见。(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足、定性准确、解决意见适当、合用法律对的、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3)对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先依法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未经听证作出解决决定。(4)审核行

17、政案件时,需要对违法嫌疑人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解决的,一并提出审核意见。(5)拟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三、签发文书法制科根据局领导批准,及时制作法律文书,负责文书文字的校验、文书内容和形式的把关,保证法律文书准确、严厉。第三节 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报一、收案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法制科由劳教案件审核民警签收。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涉及姓名、性别

18、、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限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2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有询问视频资料)。3劳动教养的理由、依据和期限。4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单位是否申请所外执行和理由。5未成年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6其他有关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但基本领实清楚、基本证据的确充足,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办案部门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呈报劳动教养。二、审核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接到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组织2名以上民警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审核:(1)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合用对象。(2)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的确充足,有

19、无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合用依据是否对的。(5)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6)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是否属实。(7)未成年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庭实际管教能力情况。(8)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2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拟报劳动教养人员,对其重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3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告知的情形外,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4讯问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应当制成具体的笔录,由被劳动教养人员核对并署名或者捺指印。5对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

20、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解决:(1)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足,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劳教部门审核。(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必要时,法制部门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3)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解决的,应当提出解决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解决。审核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21、1)对重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2)解决意见和法律依据,涉及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单位所外执行申请的审核意见。(3)审核人员名单。(4)其他有关情况。三、告知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组织、运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行案件和案情简朴且被劳动教养人员认可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外,办案部门都要告知劳动教养人员有申请聆询的权利,送达聆询告知书并附卷。四、呈报法制科对办案单位移送审核的劳教案件要根据对嫌疑人采用的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及时呈报,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决决定。五、送达1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2日内,

22、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署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署名或者捺指印的,宣布人或者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2呈报单位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向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当面宣布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应当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家属或者因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无法找到其家属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六、投所1呈报单位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的

23、1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合执行,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告知书一并送达劳动教养场合。但是,在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本人及其亲属、单位申请所外执行期间,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合。2呈报单位应当在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劳动教养场合执行之日起的七日内,将劳动教养所签收的回执送市局劳教审批部门。七、所外执行1被劳动教养人员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其本人、家属或者单位在其被投送劳动教养场合执行前,可以书面申请所外执行。申请所外执行,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算后,报县(市)局法制科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应当在收到所外

24、执行申请之日起的2日内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批准所外执行的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送市公安局决定。2被劳动教养人员因患严重疾病需办理所外执行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并附由两名经办民警署名、加盖办案单位印章的检查通过。被劳动教养人员因家属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本地居(村)委会和派出所相关证明;被劳动教养人员因有特殊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的,由本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3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55条规定之情形的,除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

25、女外,不得呈报所外执行。4对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呈报单位在向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宣布所外执行决定期,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59条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纪律。5对所外执行人员,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其家庭、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监管和帮教,组织他们每月一次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学习有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的法律知识和公安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等。6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现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填写撤消所外执行投送场合执行呈批表,逐级报送市局劳教、法制部门,但剩余劳动教养期限

26、局限性3个月的除外。7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对所外执行人员进行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并附定期考察材料、帮教单位的意见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小结,报送原决定机关。第四节 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补偿案件和执法监督一、组织听证1及时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听证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当将举行听证告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其他听证参与人;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2按照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一并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二、办理

27、行政复议案件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法、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署名或者捺指印。2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证据、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4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或者依据审查申请的,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28、和第三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公开审理。7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复议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或者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8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三、办理行政诉讼1法制科收到人民法院应诉告知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局负责人,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诉讼代理人及代理权限,报本局负责人批准j2代理出庭应诉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1)审阅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及合用依据,做好阅卷记录。(2)熟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3)研究应诉方案,制作

29、答辩状,列出答辩内容和顺序,拟出答辩代理词,准备案件相关证据、依据材料。(4)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5)准备出庭需要的其他材料。3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需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应当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4督促有关部门对的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四、办理国家补偿案件1法制科收到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补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决定受理、不予受理确认违法或者国家补偿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3对决定受理的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补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

30、查,核算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案卷材料。审查后提出解决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相关部门。4国家补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制科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的履行,依法申请核拨国家补偿费用,办理支付补偿金手续,提出对负责人的追偿意见。五、执法监督1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编发执法质量通报。2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办案部门的执法行为有错误的,按照规定进行查询、调阅案卷或者派员调查。3对本局确有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依法提出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解决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纠正违法决定书,由本局有关部门执行。4对存在过错的执法行为和案件,及时认定执法过错责任,并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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