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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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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维护船舶引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从事船舶引航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确立安全管理目标; (二)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 (三)明确部门、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引

2、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 (五)制定引航事故、险情等情况的报告、应急反应、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程序; (六)建立引航员招聘程序,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 (七)制定引航员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 (八)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制度; (九)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评价; (十)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引航安全的措施、须知和标准。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引航。 第六条 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引航技能。 第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

3、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第八条 引航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或器材、人员防护设备和引航所需的最新航行资料。第三章 引航员 第九条 引航员必须持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适任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第四章 引航作业 第十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

4、实施引航;(三)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及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引航的有关信息;应向引航员了解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四)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五)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交管中心报告;(六)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十一条 引航作业计划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航机构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交管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

5、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的报告要求: (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 (二)引航员登轮发生延误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三)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具体登(离)轮水域,详见相关公告。 (一)优先选择在锚位登船,不得在灯塔禁锚区及航道内登(离)船; (二)根据所引船舶的锚

6、位、类型、等级、吃水及当时的通航状况顺向选择合适的登轮区就近登船,视船舶等级、吃水等限制条件选择合适的离轮区离船; (三)引航员应避免同时间段集中在同一登(离)轮水域登(离)船,若必须同时段在同一登(离)轮水域登(离)船,应有序地进行; (四)如因恶劣天气、海况等特殊情况需要被引船舶配合引航员登离船或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应征得交管中心的同意,同时引航船应位于被引领船舶可视的附近水域。 引航员登船前,应连续关注所招引船舶的航行安全,与被引船舶保持有效联系,必要时提出航行安全建议。选择在其他水域离船,引航员应将被引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五)交管中心根据交通情况认为当时环境不适合引航员在主管机关

7、公布的登(离)轮水域进行登离船作业时,可指令引航员在其指定的地点登(离)船。第十四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详细了解被引领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操纵性能及其他有关情况,介绍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 引航员登轮后应充分了解周围通航环境状况,加强与会遇船舶的联系沟通,严禁在未明确了解他船身份、意图时盲目操船。 第十五条 引航员离船时,应将相关安全信息提供给被引船舶,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提示船方需重点关注的通航环境状况,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领船舶不适航; (三)被引

8、领船舶不能满足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条件; (四)被引领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情况。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应明确将其原因告诉被引领船舶的船长。第十七条引航员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一)航道、航标发生异常变化;(二)航行资料中未标明的碍航物;(三)航道中出现异常漂浮物;(四)被引领船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五)其他影响引航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被引领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引航员应当主动协助船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并接受、配合或协助调

9、查水上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引航员发现其他船舶及其人员遇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协助被引船舶船长进行救助。 第二十条下列特种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定特殊引航方案。(一)LNG船舶;(二)拆解船;(三)试航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其他需特殊引领的船舶。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天津海事局每年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督促引航机构及时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特别督查: (一)引航组织结构发生调整或体系文件重大修改; (二)引领船舶发生有引航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连续发生险情、事故

10、;(三)引航员连续发生违章行为。第二十二条 督查时应成立督查组,组长1名,由天津海事局人员担任,其他成员3名,由2名海事人员和1名天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第二十三条 督查组在具体督查时,应参照督查清单(附件1)确定的督查内容、督查标准进行,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填写在督查记录(附件2)中。第二十四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由组长召集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将督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反馈给引航机构。第二十五条 引航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纠正和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报告,报督查组验证。验证完成后,督查组形成督查和验证情况书面报告报部海事局。 第二十六条天津海事局各分支局

11、、交管中心依法对引航作业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引航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津海通航2008280号)同时废止。附件1:督查清单附件2:督查记录督查清单一督查对象(人员): 督查日期:序号督查项目督查情况督查建议1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情况熟悉 一般 不熟悉 2雾中引航规定熟悉 一般 不熟悉 3危险品船的引航规定熟悉 一般 不熟悉 4救生衣的使用情况熟悉 一般 不熟悉 5休息情况是否合理合理

12、 一般 不合理 6对相关法规的熟悉程度熟悉 一般 不熟悉 7对登离轮点的熟悉程度熟悉 一般 不熟悉 8超大型船舶引航规定熟悉 一般 不熟悉 9对泊位特点的熟悉程度熟悉 一般 不熟悉 10对水文气象条件的熟悉程度熟悉 一般 不熟悉 督 查 组组长签名被督查对象负责人签名整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跟踪整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督查清单二督查对象(部门或机构): 督查日期: 序号督查项目督查要点督查发现的问题1引航机构对所属引航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的自查情况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引航员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2引航机构实施的引航员防船舶碰撞和防污染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情况是否进行培训人员是否熟悉台帐和

13、记录是否清晰3事故的报告及处理是否及时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报告是否及时是否有隐瞒事故的情况原因分析程序整改程序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4引航员资格认定程序是否存资历造假行为程序是否合理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5应急反应人员是否熟悉是否进行相应的培训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6人员培训制度是否有培训计划培训登记表培训内容是否合理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7引航员的调配是否按引航员的级别引领船舶是否存在越级引航情况8引航员的休息是否有相应的制度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是否合理9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有哪些防范措施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10海事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及时落实情况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督 查 组组长签名被督查对象负责人签名整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附件2:督查记录督查员督查日期被督查部门督查内容:被询问人发现问题: 被督查部门确认签字: 统计:1.查看记录 份 2.询问人员 名 3.观察操作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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