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主要修改内容
刚刚印发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与2009年印发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暂行规定》相比,从宏观层面来说,主要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融入了新规定,更加突出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更加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管理的“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和“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等5个体系。
微观层面的变化具体如下:
1. 领导人员排序由原来的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调整为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
2. “后备干部”改为“优秀年轻干部”。
3. 删除了关于“任职公示制”和“试用期制”的有关内容。
4. 对领导人员任职交流作出明确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担任正职满12年的;纪委书记、总会计师任职满6年;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5. 新增“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年满60周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党委书记(同时任董事长)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需要严格审批,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6. 新增“现职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能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超过1个。兼职任期届满连任的,要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7. 新增“曾经存在领导与秘书工作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8. 新增“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分工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
9. 新增“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
10. 新增“任职承诺制度”,规定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辞去领导职务。
11. 新增“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12. 新增“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管理企业经理层,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可合理增加经理层中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不含中管企业),上级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
13. 新增“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的有关规定。
14. 新增“纪委书记不得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职务,不得分管与纪检监察无直接关系的工作,特殊需报上级纪委审批”相关规定。
15. 领导人员谈心谈话主体在“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基础上新增“纪检监察机关”。
16. 新增“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和纪委书记履职专项考核”和“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分类考核”相关规定。
17. 新增“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
18. 新增“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要及时提拔重用,激励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
19. 新增“凡提四必”有关规定。
20. 新增“规范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21. 新增“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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