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防洪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等相关方面的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
第五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岳西县水利局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申报表”(见附件),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报水利局。
3、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岳西县水利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申报程序由水利综合执法机构确定。
第六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通过省市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具备中等专业学历,从事该专业工龄满25年,年龄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2、通过省市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该专业工龄满15年,年龄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3、通过省市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该专业工龄满5年,年龄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4、通过省市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该专业工龄满1年,年龄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权利:
1、接受水利综合执法机构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成员;
2、依法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3、向县水利局举报评审活动存在的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4、依法获取评审论证咨询活动中的劳动报酬;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义务:
1、准时参加评审活动;
2、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3、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可及时登录”岳西水利网站”维护个人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九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评审时,可事先登录”岳西县水利局网站”进行自主屏蔽,1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得超过5次,总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条 审批(核准)涉水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鉴定,应当从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审专家难以胜任评审工作的特殊要求时,可以由水利综合执法机构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水利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审项目审查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专业,牵涉工程造价审查以及工程经济的审查均需抽取至少1名工程经济专家,施工审查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审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1名专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
1、被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2、业主单位负责人;
3、参与方案编制的基层水利站所人员;
4、其他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水利综合执法机构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审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水利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主管局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1、水利综合执法机构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2、在县水利局监督下,水利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岳西县水利局网站”抽取评审专家;
3、县水利局登录”岳西县水利局网站”确认评审结束;
4、水利综合执法机构和评审专家登录”岳西县水利局网站”进行相互评价。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水利综合执法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审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水利综合执法机构代表数量。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2、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3、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4、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不再担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审专家资格半年:
1、连续3次被抽中均未参加;
2、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1、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
2、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3、评审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4、被暂停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5、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6、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九条 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有违反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县水利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审专家资格。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岳西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涉水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申报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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