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子化肥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11213出卖人:闫璐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买受人:张兵签订时间:2011 年 12月 23 日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尿素CON2H4200吨1750.00350000.00磷酸二胺(NH4)2HPO4350吨2000.00700000.00复合肥(N:15;P:15;K:15)200吨2300.00460000.00合计壹佰伍拾壹万元整1510000.00第二条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1年;第四条 包装标准:复合塑料编织袋(GB894788),每袋装40公斤;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破损不超过1%;第六
2、条 化肥的所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化肥属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合同首付款交付后十五日内送到杭锦旗巴拉贡镇;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物送到后由买受人现场检验;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 肆万元整(40000.00) ,货物送到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玖拾柒万元整(970000.00),余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在2012年01月20日前付清;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
3、人赔偿损失;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因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货品无法按时送达,送货期限可以顺延,但不可超过30天,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款,出卖人不得无故拖延;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如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一切损失;由于买受人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出卖人概不负责;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条方式解决:(一)提交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出卖人和买受人各执一份。出卖人(签章或签字):身份证号码:150304 1989 0424 2039电话:18248149984开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伊旗支行银行账号:6229 7800 1000 1972 351买受人(签章或签字):身份证号码:152726 1981 0320 1511电话:13948878004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