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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企划行销代理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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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阳光假日生活广场 商业地产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 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名称、坐落及委托期限: 1、 项目名称暂定为 ,项目位于 号,占地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2、 委托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 乙方自合同签订日起 日内,即就项目市场、企划、销售情况成立专案小组,进行相关作业,并就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 二、 委托方式:独家策划、销售代理。 三、 本项目属性及法规说明 1、 本项目市场类别为 ,土地使用批租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甲方保证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合法、真实、清晰,并提供本项目之所有法定文书,且负责于公开销售日前,将项目预售许可证等法定文书资料交于乙方; 3、 如因甲方所提供本项目相关之法定文书不齐备及不实所引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 四、 甲方需提供之资料及设备 1、 项目开发理念; 2、 工地现状及利用计划; 3、 建筑设计规划; 4、 甲方经营管理理念介绍; 5、 甲方对于产品设计、广告的要求; 6、 平、立面图及建材资料说明; 7、 相关许可证及资格证书; 8、 营销中心及相应设备用品; 9、 营销中心保安及保洁; 10、 其他与本项目相关之书面或实物资料; 11、 提供营销中心场所,并根据营销要求提供装修布置及所需设备; 12、 为便于工作开展,乙方须根据本项目需要,长期或阶段性指派适任的专业人员驻扎在项目所在地。甲方为驻扎在项目所在地的乙方专业人员提供办公场地、住宿房间、办公电话、传真及电脑等相应办公设备,并承担整个委托销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以及日常办公费用。 五、 乙方主要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程企划行销工作,并成立项目营销小组对销售工作进行管理,承担项目所在地及推广地区的专案人员相应费用及相应管理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供项目整体策划方案 1) 市场分析研展; 2) 竞争个案情报收集研展; 3) 产品定位及调整建议; 4) 行销策略建议; 5) 制定价格策略和分户底价表(根据销售均价,与甲方协商制定分户底价表); 6) 企划策略建议; 7) 调整企划进度管制表; 8) 销售应用表单设计; 9) 销售人员组训; 10) 销讲资料收集及制作; 11) 销售答客问。 2、 销售工作 1) 销售现场管理; 2) 销售气氛营造; 3) 销控管理; 4) 企划协调; 5) 数据统计; 6) 定期向甲方提交销售报告; 7) 行销策略阶段性执行并根据甲方的建议作阶段性调整; 8) 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出具策略方案报甲方认可。 3、 乙方派驻本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相关工资及福利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由甲方代为支付,每月5日由乙方制作具体明细报甲方支付,并从乙方每月佣金及溢价奖励金中扣除。 六、 策划服务事项及策划设计服务费 1、 本项目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相应的策划服务及相关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 案名设计 2) LOGO设计; 3) 名片及胸卡设计; 4) 销售用楼书设计; 5) DM设计; 6) 信纸、信封、传真纸设计; 7) 现场用看板设计; 8) 引导旗设计; 9) 广告帆布、广告牌设计; 10) 户外灯箱设计; 11) 基地围墙设计; 12) 报纸稿、杂志稿设计; 13) 房展会布置设计; 14) 电视、电台广告编排; 15) 模型设计建议; 16) 效果图设计建议; 17) 现场接待中心设计建议; 18) 现场接待中心平面配置图; 19) 阶段性广告策略及媒体计划; 20) 阶段性广告效果评估及调整建议; 21) 阶段性广告设计; 22) 其它广告用品设计等。 2、 本项目所有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制作广告计划,甲方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合同,由甲方直接支付广告费用。 4、 乙方应在本项目开盘日之前完成上述工作中的第一至第十八项工作,并报甲方审核批复,并根据甲方批复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5、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策划设计服务费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予甲方。 七、 委托销售均价 1、 本项目实际平均销售底价均价由乙方提报价格策略和分户底价表(一房一价)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负责执行。该分户底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自动作为本合同之补充; 2、 依据市场情况,如价格需作调整,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由甲方审定后方可执行。 八、 销售定金与折扣 1、 项目所有收入当天必须进入甲方账号,并由甲方同时开立收款凭证给客户;如有特殊情况的,第二日必须进入甲方账号,乙方负责协助收款; 2、 甲方谢绝议价,个别客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优惠的,凡低于底价的均由甲方书面确定,乙方仍以分户底价表的价格与甲方结算销售佣金。 九、 销售佣金及结算 1、 销售佣金比例为总销售金额之 1.8 %; 2、 客户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即视为乙方售出,以此为乙方申请佣金之依据,乙方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房款额为依据与甲方结算佣金(包括溢价佣金),如在销售过程中,经由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的任何销售方案如返租销售等,造成合同金额低于返租前金额的,乙方按照返租前金额与甲方结算佣金(包括溢价佣金); 3、 客户正式定金由甲方收取,并同时开立收据予客户,若客户最终签约则定金自动转为首期款; 4、 每月 5 日为乙方请佣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上月应得代理佣金(包括溢价佣金),乙方同时开立正式发票予甲方; 5、 销售过程中合理没收之客户正式定金,则由甲、乙双方各得 50% ; 6、 在代理期限内,如遇已购房客户之违约行为造成退房,乙方只能按甲方应得违约金部分提取代理佣金; 7、 乙方结束本项目的代理后,无论何种原因客户退房,乙方所结代理佣金不予退还。 8、 本合同到期后购买客户未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文本,但已缴付首付款的视同乙方之业绩。 十、 销售溢价及结算 1、 乙方销售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分户底价部分的为溢价; 2、 在销售过程中,经由乙方良好销售而创造的溢价部分,甲方同意以其中的30%作为乙方佣金,余下的70%为甲方所有。 十一、 企划及广告费用 1、 乙方作为甲方的总代理商,本项目的企划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签订时项目尚未进入销售阶段,为便于乙方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甲方同意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乙方项目企划推广启动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乙方在收到该笔企划推广费用后应开具正式发票; 2、 本项目广告包括平面、电视和网络广告制作及发布、宣传品(楼书、海报、DM、礼品等)、SP活动、广告的日程安排、策略设计及发布等需经甲方认可后,由乙方执行; 3、 广告计划及费用预算须经甲方认可,设计制作发包单位及价格在经比较筛选后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十二、 乙方售出之认定 1、 本项目于总代理企划行销期内,本合同记载之代理面积范围的所有销售均视为乙方成交; 2、 由于甲方销售资料不实或工作失误而导致客户未成交,同时乙方已成功收取定金的,视同乙方售出; 3、 在乙方代理期内已缴付定金之客户,于代理期后签约的,视同乙方售出。 十三、 双方责任 1、 甲方: 1)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全部的工作,对不合理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乙方执行; 2) 具有各种营销方案、广告费用等项目的最终审批权,并应对乙方提出的各种方案进行及时审批或提出整改意见; 3) 本项目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审批、合同签字由甲方派出的授权委托人负责,乙方无权擅自签署合同; 4) 负责本项目销售合同的销售款的收取,并根据本合同的相应条款按比例支付给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佣金; 5) 在正式开盘销售前,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销售准备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开盘销售; 6) 甲方保证项目各项权利的合法,手续的完备; 7) 甲方必须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设施配套并承担所有责任; 8) 甲方全面履行与客户签订之合同,并保证不使之影响乙方; 9) 甲方必须保证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2、 乙方: 1) 乙方必须保证按中国和新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代理销售,任何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与甲方无关,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负责本项目企划、整体营销、广告企划及实际销售工作; 3) 乙方有义务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向甲方作书面汇报; 4)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房屋预售(出售)合同》; 5) 在本项目销售的各项工作中,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6) 乙方负责督促客户支付合同后期款项,并协助甲方进行房产的银行按揭、房产证、交房等手续的办理; 7) 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客户予以的承诺,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 双方税收依国家有关政策各自缴纳。 十五、 双方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如有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遵守,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 2、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十七、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资格的仲裁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九、 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即时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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