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市丰诚人力资源职介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 Suzhou Fencheng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o., LTD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甲方:苏州丰诚人力资源职介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部分人事工作的事宜,达成本人事代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事服务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第二条 定义 1、附件:本合同中的“附件”系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
2、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人事代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代理服务”指双方在本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由甲方选择的,并由乙方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 3、员工:指甲方直接聘用并委托乙方提供人事服务的甲方雇员,甲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同时甲方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双方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代理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四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代
3、理服务费; (2)甲方应于每月 5日前,填写社保公积金代理委托单书面通知乙方当月甲方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由于通知滞后造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多缴、少缴、漏纳的,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3)残疾人保障金以及政府规定由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选定的人事代理服务;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及时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 3、双方共同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
4、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2)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及多支出费用的,搬迁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服务项目 第五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一般涉及:代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集体户口挂靠、工资发放等传统人事工作以及其他补充福利设计和执行如:代办商业保险、安 排体检等。但具体应根据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附件为准,该附件作为本协议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选择乙方
5、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应由甲方依法确定缴费基数,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基数进行缴纳。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六条 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件中,并以每月5号前双方确认的社保公积金代理委托单为代理服务费的结算依据; (2)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报价的外币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汇率的中间价为准。乙方在收到汇款后开具发票。乙方应选择合理方式邮寄发票。 (3)双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根据政府的政策随时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但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七条 代理服
6、务费支付方式 1、项目服务费标准:(1)管理费 (大写)人/月/元(2)税金:以上费用的 0% (百分比)。2、付款方式于每月 5日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经甲方确认金额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服务费金额的发票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社保相关费用及代理服务费。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帐号:开户银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代理服务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 0.05% 的违约金,同时,在乙方已书面催告甲方支付延
7、期款项后 3 个工作日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为甲方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金额 0.05% 的违约金,同时还需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乙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补偿或罚款等费用。 第六章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书面要求违约方改正,自守约方书面提出要求改正之日起超过三十天违约方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和顺延按如下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2015
8、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本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附件也随之解除和终止;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之任何条款不得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苏州丰诚人力资源职介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人事代理服务费明细表 附件二:社保公积金代理委托单附件三:补充协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