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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
一、教学目标
1. 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
2.掌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线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3.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制。
二、课时分配
共二节,每节安排2个课时
三、教学重点难点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区分
2. 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概念和区分
3.在线个人用户和个人隐私
四、教学大纲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及其特征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1.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2.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及其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4.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二、在线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1.在线企业的概念
2.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
3.在线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五、主要概念
1. 网络服务提供商
2. 在线企业
3. 电子商务经营者
六、教学案例(注:不要与教材的案例重复)
网乐互联公司诉暴风网际案
案件事实:互联网络公司于2009年3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针对暴风网际公司的著作权诉讼。涉案的作品是由苗圃主演的电影《樱桃》。原告诉称:原告依法取得了电影《樱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站上,提供暴风影音播放软件的下载安装,并通过该软件对电影《樱桃》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六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处罚若干。
激动网诉土豆网
2010年4月,激动网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两部电视剧《忠魂》和《魔方》,原告激动网认为被告土豆网上存在相关影视剧的视频内容,侵犯了其享有的相关影视剧网络信息传播权,故此提起诉讼。
上海浦东法院在本次判决中则依据“避风港原则”判定原告激动网败诉。同时,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暴风网际与土豆网,同样是作为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被告,一个被判侵权成立,另一个则以“避风港原则”为保护而宣判没有构成侵权,这看似矛盾的两个判决,实际上,是由于两案中的被告的行为有本质的差别。
暴风网际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鉴于被告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其网站上为用户提供涉案电影《樱桃》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的在线观看,故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涉案电影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对于暴风网际的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
而在土豆网案件中,“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仅被上传到土豆网上的视频作品数量就已经超过3000万个,且每天仍以6万个左右的速度增加。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以现有的技术,若要对这些作品全部进行版权审查,即使用几千台服务器也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所以从目前客观物质条件来看,不具备让土豆网这样的视频分享类网站来承担版权审查义务。”
可见,对土豆网这样的视频分享平台,更多存在的是间接责任的问题,这正是土豆与暴风影音案件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避风港原则”不适用于暴风网际案,但是可以适用于土豆网案。
通过全文的分析,我们看到由于中美两国的市场情况和管理模式的差异,youtube胜诉的经验对中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直接的借鉴作用。为了在今后的技术发展过程中,避免对作品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则需要在信息提供方式和自身运营模式上多下功夫,练好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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