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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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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难免会造成车物损坏和人身伤亡,其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又该如何计算?笔者作为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结合工作实际,为大家作一简单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确定,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误工期限的证明应由本人工作的单位开具,一般不超过5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4、交通费   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代理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   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费标准。   5、住宿费   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目前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40元/天·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5元/天·人。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眼20-(实际年龄-60)?演。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年消费性支出额。   如果被扶养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至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至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眼20-(实际年龄-60)?演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眼20-(实际年龄-60)?演。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3、超过确定护理期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对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4、精神抚慰金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给付。目前河北省尚未出台具体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就精神抚慰金项目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由人民法院裁定。全国其他省份有的已有明确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就规定了5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精神抚慰金(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眼2004?演85号)。   15、进行轻重伤、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   进行轻重伤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所需的费用,一般凭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计算。 二、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     1、直接的财产损失   按照车辆、物品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2、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眼1999?演5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精神,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具体数额应当参照相关行业公布的有关统计标准计算,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此赔偿项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了减少车辆或物品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以施救、看护单位出具的票据为准。   4、车物损失评估费   对车物损失进行评估时发生的费用,一般以检验、鉴定机关出具的票据为准。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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