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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府购买服务项下融资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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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政府购买服务项下融资业务(一)相关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的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或借款人),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

2、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政府购买服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向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过程中所需资金的各类信用业务。(二)产品功能政府购买服务项下可对接我行各类信贷产品,并执行相应规定。对承接主体可按相关规定提供全程综合金融服务,通过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购买债券、产业基金、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债券承销、国际结算以及融资方案设计、财务可行性研究、上市推介、代理信托发行等产品和

3、服务,全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三)支持重点和准入条件重点支持省级、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本级政府发起的、纳入国家或当地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社会效益良好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社会事业、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医疗、文化、教育、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和新型城镇化等。择优支持经济较为发达、地方财力较强、负债水平较低的地市级和市辖区级政府发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支持财政实力强、负债水平低的县级政府发起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审慎介入层级低、地方财力较弱、负债水平较高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

4、务。办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区域准入条件。(1)地方政府应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地方政府债务率(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之和的比率,本级政府可自主支配的上级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也可计入)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债务率可放宽到150%。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其他重点城市行所在地市级政府以及直辖市区级政府债务率可放宽到120%。政府性债务余额、公共财政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以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财政部门)公开发布或提供的为准。省级政府可不受债务率指标限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或省级

5、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的,可不受本级政府债务率指标限制。(2)地方政府及购买主体与银行合作良好,具有较好的信誉,没有违约和协助企业逃废债的情况。(3)2010年以来本地区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无恶意欠息、逾期和不良;地方政府债券按期兑付,无违约。(4)除财政预算独立、地方财力强、负债低、符合新型城镇化规划的卫星城、专业特色镇、综合性小城镇等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不得介入以乡(镇)级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的项目(工程)和服务。2、融资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符合国家

6、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未被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相关信贷业务要求;现金流真实稳定,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合法合规。(4)已经与采购主体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银行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办理相关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6)特别规定: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

7、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下的融资主体。不得介入融资平台公司违反规定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的变相融资。3、项目准入条件。(1)项目合法性手续和资本金比例及来源符合银行规定。(2)已按规定列入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购买服务事项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3)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或取得人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或协议。(4)符合监管部门和银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5)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运作。(6)严禁向转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信用支持。(

8、四)业务管理1、授权管理。执行年度授权书授信额度核定和固定资产贷款等单项业务授权规定。不符合第二条第(一)款区域准入条件的一律报总行审批。2、分类管理。办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的,客户分类和固定资产贷款等单项业务一并审批,单项业务审批后,视同审批该客户为支持类客户。办理其他信贷业务须按规定重新分类。3、评级、授信管理。执行银行评级、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借款人授信理论值不足的,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同时审批增加相应的授信额度,其他业务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政府购买协议项下合同金额的80核定授信额度,业务结束后相应核减授信额度。4、担保管理。原则上应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落实有代偿能力的保证担保。确实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的,可采用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单独设定质押,质押率不超过80。借款主体符合信用贷款相关制度规定或经有权行批准的,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5、期限管理。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借款人综合经营、预计现金流等情况按照相应产品规定核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偿债现金流制订还款计划,仅以政府购买资金还贷的,还款计划应与财政拨付资金额度、时序基本保持一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确需超过的,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现金流情况合理设定。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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