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施工协议文献、设计文献和图纸 ,本项目施工《监理规划》。
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进度计划。
3)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的使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1.2 合用范围
本细则合用于广州市南沙区沙仔岛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施工测量、建筑材料质量、土方开挖(涉及堤基清理)、塑料排水板施工、土石方填筑(含泥结石路面)、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
1.3 监理部人员及职责分工
1.3.1监理部重要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牛江凌 监理工程师:朱德平、刘明忠、沈小兰
监 理 员:黎海兴
1.3.2职责分工:
总监:牛江凌
工程技术组:牛江凌、朱德平、刘明忠、沈小兰。
协议信息组:朱德平、黎海兴。
1.4 引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土工实验规程》SL237-1999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估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估规程(试行)》SL176-96
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估标准》SD249-88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3
10)《混凝土及预制砼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11)《混凝土强度检查评估标准》GBJ107-87
1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23版)。
14)《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6-96
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与技术规范、标准。
1.5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1)项目施工图纸和文献的供应,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2)施工用地的提供和按施工协议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
2.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2.1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内容
2.1.1.协议项目(单位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告知》,规定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2) 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涉及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毕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监理部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由总监签发《协议项目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因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协议约定期间开工的,监理部应告知承包人在约定期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因素。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因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协议约定期间开工的,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规定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2.分部工程开工:监理部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核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告知》。
2.2.3.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2.2 砼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砼浇筑开仓,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报送的《砼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3. 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3.1 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
3.1.1.质量控制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技施设计、规程、规范规定和协议文献中的《技术条款》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23版)的强制性规定。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23版)中“砼工程”(4.1,4.2,4.3)、“砌石工程”(《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第6.4.5,6.5.3)、“土石方工程”(《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第2.1.2)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等级达成广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优良样板标准。
1)基础开挖深度较大时宜分层开挖,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拟定。
2)基槽开挖允许平均超深0.3m,每边平均超宽0.5m。
3)砂垫层的砂料,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中粗砂。
4)塑料排水板桩位偏差不得大于30mm,套管倾斜度不得大于1.5%,打设时回带度不得超过500 mm,且回带的根数不宜超过总根数的5%。
5)抛石护脚采用15~100kg块石。抛大石按设计采用200~300 kg块石。
6)贴坡反滤层施工时反滤层厚度允许偏差值为0~+30mm,平整度±30mm。
7)反滤土工布规格:单位300g/㎡;狭长条抗拉强度不大于20KN/M,刺破强度大于550N,Q95=0.09㎜。
8)回填土分层分期铺料,分层碾压,均衡上升,不得顺坡铺填,分层厚度0.2~0.4米,压实度0.94。
3.1.2.质量控制方法
1)监理部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善和完善。
2)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协议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每周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协议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查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5)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规定承包人暂停或严禁其在本工程施工中工作。
3.2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
3.2.1.在开工前和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协议约定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并检查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2.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查,不得使用,经检查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解决。
3.2.3.监理部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应进行平行检测。
3.2.4.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协议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查;若承包人未按指示进行补验,监理部可按施工协议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3.2.5.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3.3 工程质量检测实验
3.3.1.承包人应一方面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部有权拒绝验收。
3.3.2.监理人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协议约定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予签认。
3.3.3.监理人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数量,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砼最少取样1组。回填砂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数量,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回填砂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见《监理规划》中的附录四)。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4.工程施工竣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3.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4.1.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部提交相关资料。
3.4.2.监理人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也许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及各种违章作业方法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发出《暂停施工告知》。
3.4.3.监理人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本工程的旁站监理部位为:土方开挖、排水板施打、预制及现浇砼施工、浆(干)砌石及反滤层施工、回填土、泥结石路面压实及检测等。旁站监理的监控过程按《监理规划》中第“2.4”的规定执行.
3.4.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3.4.5.监理人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它因素也许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规定承包人立即采用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3.4.6.监理人发现施工环境也许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3.4.7.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具体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3.5 工程质量评估程序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真实、其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估表。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部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部应按规定参与工程各项外观质量评估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估工作。
3.6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解决程序
3.6.1.质量缺陷解决
1)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协议约定进行补救解决,该返工的坚决返工。
2)保修期前对已竣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复;保修期间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营管理单位使用或管理不周导致的,应督促承包人修复,并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3.6.2.质量事故解决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人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用必要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的记录。
2)监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因素分析、参与解决意见等工作。
3)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解决。经监理部检查合格后,承包人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各单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详见各单项工程监理实行细则:10.1 ~ 10.8项。
4. 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4.1 进度目的控制体系
各分项工程在计划工期内完毕,项目工程在协议工期内竣工。
开工、竣工时间:一期2023年8月16日开工至2023年6月11日竣工
二期:按协议规定执行。
阶段施工目的:12月30日前完毕K2+400~K3+700段施工,其它按交地情况调整进度目的。
关键节点时间(塑料排水板桩完毕时间):K2+400~K3+700段10月10日前完毕。
4.2 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
总进度计划采用横道图表达;每月在《施工月报》后附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横道图对照报表。
4.3 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工程项目开工前14天承包人报总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前向监理部提交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报该分部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每次申报一式四份。
4.4 进度计划的审批
4.4.1.监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协议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4.4.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部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与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报告,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如施工进度计划存在问题,监理部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4.4.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重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协议工期和阶段目的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对的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行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与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限度和表达方式的适宜性。
8)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规定的合理性。
9)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4.5 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
4.5.1.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行。
3)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行全过程,涉及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行情况,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重点跟踪检查。
5)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每周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的顺利发展。
4.5.2.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1)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偏离时,应规定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解决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的,阶段目的,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人应提出解决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4.6 停工与复工
4.6.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部可视情况是否下达《暂停施工告知》:
1)发包人规定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也许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导致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协议的行为时。
4.6.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监理部应下达《暂停施工告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人的管理,不执行监理部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它应下达《暂停施工告知》的情况时。
4.6.3.监理部下达《暂停施工告知》,应证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部《暂停施工告知》报告后,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批准,监理部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告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限度,明确停工范围。
4.6.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部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告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申请后,监理部应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4.6.5.下达《暂停施工告知》后,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用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发明条件。
4.6.6.在具有复工条件后,监理部应及时签发《复工告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4.6.7.监理部应及时按协议约定解决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4.7 工期索赔
4.7.1.严格按照协议约定,防止发生暂停施工事情,控制工期索赔事件的发生。
4.7.2.监理部应按施工协议约定解决工期索赔事宜。
1)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规定后,监理部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监理部应告知承包人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5.1 投资目的控制体系
5.1.1.投资控制目的: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协议,保证工程投资在总价承包协议总价33261366.31元额度之内为监理的控制目的。
5.1.2.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协助发包人编制协议项目的付款计划。
3)依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对协议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根据施工协议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5)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6)根据授权解决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根据授权解决协议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审核竣工付款申请,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2 计量与支付
5.2.1.工程计量的条件:
1)经监理人签认,并符合施工协议约定或发包人批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量。
2)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毕的并按施工协议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5.2.2.在监理部签发的施工图纸(涉及设计变更告知)所拟定的建筑物轮廓线和施工协议文献约定应扣除或增长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招标文献及施工协议文献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5.2.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协议约定完毕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部应审查承包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部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计量所需资料,工程计量已具有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有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规定,方可批准进行计量。
4)监理部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协议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部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部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修正与调整。
5.2.4.当承包人完毕每个计价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后,监理部应规定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算该项目最终计量工程量。
5.2.5.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部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规定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每月25日前)填报付款申请表。
3)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协议约定期间(每月30日前)完毕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质量检查签证齐备。
(3)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协议约定。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导致付款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5.2.6.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涉及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毕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部签认的当月计量的应付金额。
3)工程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存金扣留金额
8)协议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5.2.7.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协议的中间支付、监理部可按照施工协议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5.2.8.工程变更支付。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协议约定或工程变更拟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5.2.9.保存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协议项目竣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部应按施工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存金付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后,监理部应签发剩余的保存金付款证书。假如监理部认为尚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解决,报发包人批准后,可在剩余保存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解决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存金余款,直到工作所有完毕后再支付剩余的保存金。
5.2.10.竣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如下: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累计完毕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它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它金额
5.2.11.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和经监理部批准已完毕的所有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它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它金额。
5.3 实际投资额的记录与分析
5.3.1.每月在《监理月报》中或《施工进度报表》中对每月和累计完毕投资额进行记录,报发包人备查。
5.3.2.每月在工程款支付证书中对实际完毕投资额进行审核签认,报发包人批准。
5.3.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际完毕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或资金流计进行对照分析,控制投资目的不突破计划。
5.4 控制费用索赔的措施与方法
5.4.1.监理部应按协议约定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变更,控制费用索赔发生。
5.4.2.监理部要建立和健全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严格按工程计量付款签证程序办事,防止出现费用索赔。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确认,未经监理部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6.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6.1 监理部内部的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6.1.1.监理部应按施工协议及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控制体系,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安全与卫生必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23版)第五篇水利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中第“0.0.9”、“1.0.1”、“1.0.4”、“1.0.5”“3.1.4”、“6.2.2”及“4.1.1”、“4.1.10“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必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23版)第七篇《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中第“3.0.4”、“3.0.5”、“3.0.6”、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第“1.0.4”“1.0.7”等强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1.2.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协议及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6.1.3.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工作。
6.2 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的安全保证体系,按协议文献中《技术条款》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23版)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证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6.3 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6.3.1.本工程施工的不安全因素重要是塑料排水板桩、回填土和堤岸防护的防浪墙施工。
6.3.2.预控措施
(1)配置施工安全用品及设立
(2)设立警示标志、实行施工区隔离
(3)土方开挖控制好开挖边坡:坡度大于1:2,距离开挖边线2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土石和材料。
(4)施工机械年检证明文献报监理部复核。
(5)吊装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6)督促承包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7)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用有效力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可责令其停工,当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6.4 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6.4.1.环境保护内容。本工程环境保护的内容重要为灰尘污染大气,废弃物污染水源,施工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
6.4.2. 环境保护的措施。
1)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2)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规定承包人采用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用恢复措施。
4)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解决和运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导致环境污染、影响河道防洪能力和其它承包人的施工。
5)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协议约定进行解决。
6)规定承包人保持施工区与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楚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解决。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竣工后,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7. 协议管理重要内容
7.1变更的解决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7.1.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行等过程应按施工协议约定程序进行。
7.1..2.监理部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指示承包人实行下列各类变更:
1)増加或减少施工协议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行);
3)改变施工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协议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毕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长或减少协议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协议约定的比例。
7.1..3.工程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协议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协议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献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部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部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7.1.4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部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部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7.1.5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部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更后不减少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2)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4)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部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解决:
(1)假如施工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有合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假如施工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无合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协议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3)假如施工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合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献拟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部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7.1.6工程变更的实行:
1)经监理部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毕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部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献、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行;
4)监理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献、图纸),指示其实行变更工作;待协议双方进一步协商拟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告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7.2违约事件的解决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7.2.1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协议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期限内予以填补和纠正;
3)在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期限内仍不采用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部限令其停工整改告知,并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也许导致的影响。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协议告知后,监理部协助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受工程,解决解除施工协议后的有关协议事宜。
7.2.2 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部依据施工协议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规定后,监理部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协议规定后,监理部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协议约定解决解除施工协议后的有关协议事宜。
7.3索赔的解决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7.3.1监理部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协议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规定。
7.3.2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告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规定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7.3.3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依据施工协议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个进行分析和审核;
3) 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过程、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 对于由施工协议双方共同责任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拟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 必要时规定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7.3.4. 监理部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解决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协议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部的解决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7.3.5. 监理部在承包人提交了竣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7.4担保与保险的的审核和查验
7.4.1 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部根据施工协议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 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协议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 监理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所有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 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部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协议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规定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部协助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献和证明资料。
5). 监理部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7.4.2 工程保险
1). 监理部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协议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规定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部。
2). 监理部按施工协议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 .当监理部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协议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 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协议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协议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补偿时,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协议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协议双方分担保险补偿局限性部分费用的比例。
7.5争议的调解原则、方法和程序
7.5.1. 施工协议解除。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协议解除的任何书面告知或规定后,应认真分析协议解除的因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协议约定解决协议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协议事宜。
7.5.2.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部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部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迟延按施工协议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7.6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内容
7.6.1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部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协议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毕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 监理部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期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毕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承包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8. 信息管理
8.1 息管理体系
8.1.1.信息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本工程信息管理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本工程所有的信息、文献和资料。
8.1.2.信息管理制度: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必须符合《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
8.1.3.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文献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献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必须按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8.2 编制监理文献格式、目录
8.2.1.监理文献、报表格式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8.2.2.文献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
8.2.3.按《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办法》(2023)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拟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见《监理规划》附录五)。
8.3 告知与联络
8.3.1.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别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献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告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协议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8.3.2 .发出的书面文献应加盖监理机构公章,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
8.3.3. 发出的文献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献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8.3.4. 对所有来往文献均应按施工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迟延,也不得拒收。
8.3.5. 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献,均应按规定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
8.3.6. 在监理协议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规定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部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批准。
8.3.7. 对于承包人提出规定确认的事宜,监理部应在约定期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部认可。
8.4 监理日记(记),报告与会议记要
8.4.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记》(记),总监每周进行定期检查。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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