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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岸国际商铺租赁合同201109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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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序 言1. 甲方是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的 商业广场(下称“商业广场”)的建设单位。2. 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建设完成后将其中 栋 号楼 层 号商铺(具体位置、面积构成等基本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下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 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该商铺。3.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4. 租约年:计租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5. 进场日:进场确认书确定

2、的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商铺之日。为免疑问,进场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6. 免租装修期:自进场日起至开业日前一日的期间。但如该商铺在前述期间内开业经营的(即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 内其它商家是否开业,但不包括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的情况),免租装修期截止至该商铺对外营业之日的前一日。7. 开业日:商业广场整体开业之日。8. 计租日: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9. 计租面积:甲方计收、乙方交纳该商铺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该商铺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建

3、筑面积。 10. 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为免疑问,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11. 押金:乙方将一定费用存放在甲方处保证乙方的行为不会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包括装修免租期水电押金、电表押金、天然气表押金,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12. 转租:乙方作为出租方,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13. 紧急状态: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

4、外事件:关系到商业广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14. 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第一条 计租面积1.1 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该商铺交接后一方认为前述约定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误差可能超过5%,应自行承担费用,委托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测绘结果经另一方认可后作为该商铺实测建筑面积。如另一方不认可,则双方应共同重新委托测绘并各承担50%费用。如该商铺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

5、面积误差在5%(含)以内的,则双方均认可以本合同约定面积作为计租面积,不对本合同作任何调整;如误差超过5%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在该商铺实测建筑面积确定之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面积计算和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自该商铺的实测建筑面积确定之日(含)起,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确定计租面积,并按此面积承担该商铺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若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后续费用的一部分;若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的情况,则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乙方将该少缴纳的部分一次性相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 个

6、租约年。自计租日开始计算。第三条 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装修管理费标准为: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详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从进场日计算至计租日。乙方未在进场日办理交接手续的,装修管理费计算期间不变。装修管理费应在办理进场交接手续时一次性支付,且不退还。第四条 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4.1 该商铺的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乙方自计租日开始承

7、担该商铺的租金。实际按照:第一个租约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以后租赁年度租金递增情况为 。则:第二个租约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三个租约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四个租约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五个租约年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4.2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以一个季度(三个月)为一个缴租期,乙方应当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延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缴租期租金。4.3 本合同项下第一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首付租金应

8、于计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计租日不是该月第一天,则计租日当月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4.4 乙方不得因 内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商铺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商铺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4.5 甲方同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除乙方租金。乙方在此期间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租日起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该免租期内,物业服务费交纳时间为上一个支付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逾期未缴,视同不愿享受甲方的免租政策。该免租协议是甲方对乙方优惠政策的统一时间安排,乙方对该免租时段不得提出任何异议。4

9、.6第五条 商铺租赁用途乙方在该商铺内经营品牌为 ,经营项目为 ,并应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统一经营管理。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上述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是在该商铺所在地( 城市 地区)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

10、营主体。否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该商铺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对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进场及商铺交付标准6.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 年 月 日。届时该商铺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 满足本合同附件3所述交付标准现状交付乙方应当于该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自行前往 与甲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签署交接确认文件。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6.2 至进场日到来之日,若该商铺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则第7.1款所述进场日顺延。无论如何,甲方不因进场日

11、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或补偿。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商铺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6.3 如该商铺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第7.1款所述进场日进入该商铺并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进场日即为第7.1款所述日期。如发生第7.3款所述进场日顺延的情况,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商铺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若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对该商铺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

12、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的,则上述甲方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6.4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该商铺的,视为该商铺符合交接条件。尽管如此,对未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商铺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保证金与押金7.1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的 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全面履行其按合同书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本合同书租赁期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数免息归还乙方。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3、元,作为乙方的水电费、垃圾清转运费、商品售后保证金的服务保证金。如乙方拖欠应付相关费用达5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将服务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除。乙方在甲方扣除服务保证金后5个自然日内,必须补足服务保证金金额和应付的水电费、垃圾清转运费、商品售后保证金等费用。此服务保证金不得冲抵应缴纳的水电费、垃圾清转运费、商品售后保证金等费用,如乙方仍未按上述条款执行,则视为乙方毁约,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另行出租该商铺。在乙方全面履行其按合同书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本合同书租赁期到期后30日内,如不存在本协议第22.3条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甲方在收到本条上述款项后方有义务交

14、付该商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7日 内补足保证金与押金。 7.2 甲方根据乙方经营规模及用电量,安装充值式电表,乙方需缴纳电表押金人民币 元,该押金在乙方租赁期到期后,无损坏情况下,30个自然日后无息退还。甲方根据乙方经营规模及用气量,安装充值式天然气表,乙方需缴纳天然气表押金人民币 元,该押金在乙方租赁期到期后,无损坏情况下,30个自然日后无息退还。7.3 乙方同意支付施工押金 元,水、电押金为 元,并于进场之日前支付给出租方。装修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退还押金。第八条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9.1 至少在第7.1款所述进场日

15、15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对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商铺装饰装修。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9.2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商铺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 总承包商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

16、赔偿。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物业服务公司审查。9.3 如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9.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第九

17、条 开业日与营业时间9.1 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暂定为 年 月 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开业日的,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应当于该日开业经营(乙方未在该日开业的,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乙方不得擅自提前开业,若经甲方允许乙方提前开业,则以实际开业之日为计租日。9.2 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日上午 至晚上 ,(周五、周六及国家法定假日为每日上午 至晚上 )节假日照常营业。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调整营业时间。该营业时间的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商铺的营业时间应与甲方调整后的营业时间一致。若乙方需在该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应提前15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18、才可以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商铺的营业时间若要超过商场的营业时间,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营业延时协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10.1 双方约定,作为该商铺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计租日起向甲方缴纳该商铺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租日起每平方米每月 元人民币。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首期物业服务费应于计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计租日不是该月第一天,则计租日当月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一个季度为一个支付期,乙方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支付期的物业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9、)。甲方在开业日起的第一个租约年内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以第10.1条第1项约定标准执行。其后,甲方有权根据该商铺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新测算、调整该商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的物业服务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日历年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甲方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第十一条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11.1 自进场日起,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空调、煤气、通讯、设备、维修、清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自进场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能源费用乙方按每

20、一自然月,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天燃气费,费率及单价均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垃圾清转运费标准另行约定。11.2 内水、电、燃气等能源传送过程中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按照乙方的实际用量占 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乙方应当在缴纳相关能源费用同时将分摊的损耗能源费用一并向甲方缴纳。11.3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11.4 双方特别确认,本合同项下开业日调整等可能发生的约定事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 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损失的,乙

21、方应当予以赔偿。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 所在地为 (含该商铺)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11.5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甲方收取乙方缴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甲方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12.1 甲方应确保为乙方提供物业用电 千瓦,但如乙方的实际使用量(经实际运营情况衡量)与设定用量出入在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增容费用或与此相关的处罚金。12.2 乙方承诺遵守 物业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甲方制定并不时修改

22、的关于 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营业员手册、商铺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乙方应与甲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也构成对甲方的单方承诺,甲方有权直接援引向乙方主张权利。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12.3 双方确认,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铺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12.4 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

23、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招牌和广告宣传13.1 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13.2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3.3 为了整体宣传购物中心名称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13.4 乙方有权在该物业内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而无需事先征得甲

24、方的同意,但应报甲方备案,并不得从事不正当商业竞争活动。13.5 对于由甲方出面统一组织的对大多数承租方都有利的促销活动(如周年庆、年末酬宾等),乙方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愿意支付和承担出租方组织促销活动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 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紧急状态和租赁物维修15.1 紧急状态下安排。(1) 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2) 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

25、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 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商铺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5.2 该商铺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是,甲方不因为对该商铺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甲方对该商铺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商铺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甲方亦应维修 的公共部位/区域。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

26、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15.3 或该商铺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商铺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 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

27、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甲方向 或该商铺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商铺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除非甲方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商铺或其内之财物负责。15.4 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5.5 因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

28、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5.6 对于乙方放置于该商铺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间的照管责任16.1 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商铺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16.

29、2 对于设置或通过该商铺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16.3 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商铺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16.4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商铺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商铺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16.5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

30、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16.6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7

31、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16.8 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商铺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乙方的进一步保证17.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 的整体营业时间表,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甲方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17.2 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甲方制订的 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商户手册等),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

32、甲方的利益。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7.3 为确保该商铺所在商业广场统一经营管理效果,乙方收银系统应当接入甲方的中心收银系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销售额并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对乙方进行分析和评估。若乙方在甲方的同一经营区域、同品类销售坪效列倒数三名,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经营调整,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1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

33、商铺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17.5 因乙方延迟缴纳物业服务费,导致甲方代为支付并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其他费用。17.6 未经甲方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范围经营。17.7 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管 理 费 或其它费用,不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17.8 乙方保证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建筑安装或装修人员在 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34、: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吸烟、电加热器等),否则由此产生任何问题均由乙方直接处理和承担责任。17.9 乙方明确该商铺编号及其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将不因该等编号与公安等部门确定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甲方的保证和责任18.1 甲方保证确认拥有该商铺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证有权按本合同条款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商业经营证照所必要的文件。18.2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18.3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限内提供配电设备、电源、中央空调、消

35、防设备等基本设施。18.4 租赁期内,该场地内的各种甲供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三日内进行维修,若该商铺的损坏或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的营运,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一日内进行维修。甲方对该商铺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尽可能在双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18.5 甲方已告知乙方,签署本合同时该商铺已设定抵押。如因抵押、债押、债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该场地,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8.6 甲方对在管理服务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因甲方非法泄露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

36、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保险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应当为该商铺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商品、货物以及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审核。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该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甲方对租赁物的转让21.1 如甲方将该商铺向第三方转让,并向乙方发出转让的通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该

37、第三方的要求出具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缴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甲方、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给予确认。无论乙方是否签署确认函或相关协议进行确认,只要甲方向乙方发出转让的通知,本租赁合同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即按照甲方通知转让给受让人,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受让人的名称、帐户向受让人支付租金。乙方拒绝或延迟出具上述确认函或签署相关协议、或未按照甲方通知向受让人支付租金的,不影响甲方与第三方有关该商铺转让行为的效力,乙方应当按照第22.5款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22.1 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则自乙方逾期支付第5个

38、工作日起,甲方即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相应保证金应付金额的违约赔偿金。22.2 本合同项下之进场日到来后,如乙方未进入该商铺开始装饰装修,经甲方通知仍未纠正的,则自进场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日租金标准(不考虑租金优惠)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免租装修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论届时是否开业。 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外,每天还应向甲方支

39、付相当于届时日租金50%的逾 期开业违约金,直至该商铺正式开业经营之日为止。乙方逾期开业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2.3 双方确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之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无息双倍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意,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经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除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 无须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责任。22.4 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特别确认,在租赁期间,若

40、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或能源费用等累计超过3次(含本数),则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2.5 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15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商铺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无需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双方确认,在乙方欠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商铺内的货物、财物转移出该商铺。22.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

41、,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则自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标准的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在此种情况下,如乙方延迟履行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2.7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的,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作出相应改正的积极有效举措,直至完全改正;若经甲方改正,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有该商铺使用权,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22.8 双方确认,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或水、电、燃气、热

42、力等能源费用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则应当按照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办法予以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乙方仍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22.9 双方特别明确,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给予乙方免租装修期的前提。如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按第一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补交免租装修期减免的全部租金。第二十三条 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商

43、铺另行出租。第二十四条 该商铺的交还和交还期24.1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7日内,乙方应当将该商铺交还甲方。该等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铺之交还期。24.2 在第24.1款所述交还期内,乙方还应当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商铺符合本合同附件3的各项标准要求,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约定后,交还给甲方。24.3 双方确认,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第24.1款所述交还期内,乙方仍应当按届时所在租约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按照届时物业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承担各项能源费用等。24.

44、4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符合24.2款要求的该商铺交还甲方,同时,在该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占用费或物业服务费。但此期间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24.5 无论任何原因,第24.1款所述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第24.2款要求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物业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承担相关的能源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铺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铺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同时,自第24.1款所述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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