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公路运输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承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品种乙方承运甲方 ,具体明细内容以托运单据记载为准。托运单据系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条 货物运输线路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从 到 的运输服务。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货物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
2、求(收货地址、收货联系人、收货联系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4、甲方必须提供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如客户拒收货物,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解决。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
3、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4、为保证运输质量,乙方车辆应符合货物运输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5、乙方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收货地点,并及时向收货方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7、乙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如有
4、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8、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安排专人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9、如非乙方原因,发生收货方拒收货物或变更收货地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处理收货事宜。10、如因乙方原因送错货物的,由乙方无条件将正确货物送至正确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11、货物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方对货物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收货方在涂改处注明并签字,否则一律无效。乙方应于收货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
5、未交或单据丢失的,乙方应按50元/每单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各线路运输期限1、货物运输期限从发出运输指令的次日起算,运输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上注明以共同遵照执行。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3款。第七条 运输货损货差处理及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1、甲方负责对所托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
6、运输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2、由于发生甲方投保的货物整车被他人诈骗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每次均实行损失20%的绝对免赔率;其他保险事故,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因此,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扣收。3、甲方货物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以及整车灭失。4、如出现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并应及时将出险证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效索赔材料递交甲方人员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5、保险公司有效赔偿期限为3个月。自出险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负
7、责完成出险资料的收集工作,逾期未提供出险资料或出险资料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由甲方从乙方未结运费及货物运输风险保证金中扣收。6、如出现承保范围之外的货损货差事故,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7、如出现货物损坏客户拒收的,乙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损坏货物返回到甲方仓库,逾期将视为乙方按投保价值购买。8、每次发生事故后,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损失金额,先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扣收。如保险公司向甲方理赔,甲方按理赔额退还给乙方。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正常运输价格按双方议价执行。加急发运每单给予的加急补贴费用。2、甲方在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发运记录统计结果,计
8、算出应结算运费并提交乙方审核确认;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公路运输发票。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的运输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费用结算进度的,乙方应自行负责。4、乙方必须于每月30日之前收齐上月所发运的车辆货物运输单回执联,按发运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后交甲方审核。5、如乙方将甲方规定的回执单丢失的,所丢失的回执单对应的运费甲方将不予支付给乙方,乙方并应及时沟通收货方将原件带回交予甲方,甲方在收到回执以后将运费转结至下月运费中。第九条 运输风险保证金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运输风险保证金 _ _万元。2、对于乙方依约应向甲
9、方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或运费中扣收;如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运费中自行划转直至补足。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运输风险保证金。第十条 保密条款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它财务记录等材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
10、提供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2、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3.1 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3.2 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3.3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的;3.4 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合同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的;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
11、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5、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6、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起算,至秘密信息成为公共信息时为止。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关于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本条规定与其他条款就同一违约行为都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则除非该约定与本条规定相冲突者外,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其他条款的约定与本条规定。2、甲方违约责任2.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
12、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2.2 乙方按时将货送到收货地点,因收货方原因未能及时卸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3、乙方违约责任 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按每车每天200元补偿甲方损失。3.2 若运输指令下达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且拒运的甲方有权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乙方承担。3.3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通事故需事故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当次运费的10%作为违约金(最低
13、100元,最高500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货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客户投诉、索赔的,乙方还应当另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补齐甲方所有损失。3.4 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乙方按每次直接经济损失偿付给甲方,并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果因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而引起其它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5 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具体赔偿办式见本合同相关规定。 3.6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
14、及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结算的运费不予结算。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协商将本合同期限延续一年或数年。如双方未就延长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2、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2.1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2.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3、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如果这一违约行为是可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改正。如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要求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
15、同。4、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5、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第十三条 其它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16、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因市场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8、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