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作业规程作具体规定的内容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解决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立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立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
2、中规定。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规定,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十四条 采用水
3、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七十四条 在使用耙装机时: 1、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限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2、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
4、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
5、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用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拟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拟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用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14)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必须编制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6、,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拟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井下做锚固力实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涉及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用措施,进行解决。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
7、、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六十条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
8、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 1、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用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解决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1、针对煤层的开采技
9、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解决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解决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七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第七十四条 在使用耙装机时,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固。严禁在耙斗运营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
10、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周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第九十二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六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九十九条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解决堵塞时,必须制定
11、安全措施,解决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用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不得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重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12、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应在倾斜运送巷中设立风门;假如必须设立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因素停止重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煤巷、半煤岩巷和
13、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假如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四十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防止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解决,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涉及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
14、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第二百一十八条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
15、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假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高、运送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假如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假如必须在井下重要硐室、重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用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
16、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九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可以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可以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可以承受的
17、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用下列措施,由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用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二)承压含水层不具有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用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长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边设立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此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
18、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立防水闸门;不具有设立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立防水闸门,不具有设立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审批。 老矿井不具有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重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第二百八十五条 探水或接近积水
19、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用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贯彻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忽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忽然涌出的也许,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
20、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长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因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
21、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与。综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 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 第1条:工作面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文献规定,设计规范、合理。 第2条:设计巷道宽度、高度时应从综掘机、临时轨道、支护以及绞车、车场等方面予以验算,规定巷道宽度不得小3.4米,巷道高度不得小2.5米,并铺设临时轨道。 第3条: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相邻工作面顶板监测资料、设计图纸完整,内容齐全规范,报审及时,审批手续完备。二、 生产管理 第4条: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现场实际,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生产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制定补充
22、措施。 第5条:劳动组织合理,严格按循环图表作业,正规循环率应保持在90%以上。 第6条:施工工艺建议采用短掘短支方法,即掘一排(架)支一排(架),严禁超规定掘进。 第7条:支护打眼机具数量必须配齐,每班配备不应少于3台。 第8条:工作面设备安装完善,使用正常(通风、运送、供电、供排水、照明、通讯等)。第9条:各种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工作面现场悬挂巷道布置平面图、断面支护图、通风系统图、运送系统图等。第10条:施工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 三、综掘司机操作第11条:司机必须通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人员操作综掘机。 第12条:每班必须配备两名司机
23、,一名主司机负责开机操作,一名付司机负责监护。第13条:综掘司机操作时,必须认真做好开机前的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内容涉及机组工作机构、减速器、行走机构、装载部、刮板运送机、喷雾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顶板支护状况,确认安全完好后方可开机。 第14条:开、停机作业按操作规定动作的开、停机顺序进行。 第15条:碰到也许发生事故的情况时,方可采用紧急停机,紧急停机必须将电气开关箱、控制开关箱的所有操纵手枘置于停止运转位置,事故未解决完之前严禁将急停按钮复位。 第16条:停止作业、检修、交接班时,必须将截割头落地,所有按钮、截止阀置于“关”的位置上,各操作枘位于中位,并断开所有电源和磁力起动的隔离开
24、关。 第17条:截割循环方式应遵循作业规程规定的进刀方式和截割循环程序。一般原则是先掏槽、再水平截割;先软后硬(先煤后岩),先截割四周再破碎中间;或沿节理方向移动截割。第18条:司机截割过程中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不得有人员停留或作业,各运转部位不得有障碍物存放。 四、支护及顶板管理 第19条:支护严格按支护操作规程进行,坚持敲帮问顶,规范操作。第20条:锚杆(锚索)间排距符合规定,锚杆扭矩不得低于设计值,托板(锚梁)接顶严密。 第21条:架棚棚距、叉角、迎(退)山角、棚梁扭矩、盘帮构顶符合规定,构木(木楔)打紧背牢。 五、综合防尘 第22条: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水压不得小
25、于3MPa,外喷装置水压不得小于1.5 MPa。 第23条:无内喷雾装置或内喷雾水压小于3MPa时,必须使用外喷雾和除尘器(除尘见机)。第24条:各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齐全有效,坚持洒水灭尘。 六、机电检修及设备管理 第25条: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 第26条:综掘机及设备必须巡回检查,根据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内容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7条: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第28条:各种设备的运营、检修、注油等记录齐全真实。 七、特殊施工 第29条:综掘工作面遇断层、无炭柱、淋水加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作业方式,采用震动炮、炮掘、撤离、增长支护强度等措施,避免强行截割,损坏设备。 第3
26、0条:巷道拐弯开口段原则上采用炮掘,能采用机掘时要制定专门措施,炮掘期间要保护好综掘机和设备,防止炮崩。 第31条:开口准备段炮掘长度不得少于70米。第32条:皮带机头峒室宽度不得小于4.3米,高度不得大于2.5米,长度不得小于10米,且必须加强支护,如加长(粗)锚杆、缩小锚杆间排距、增长锚索数量等。 第33条:施工回采面运送顺槽的皮带安装按标准进行,掘进到位后不再拆除皮带。 第34条:综掘搬家倒面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措施内容涉及综掘机、皮带等的拆安标准及注意事项、运送设备规定等。 八、安全管理 第35条:各种安全保护设施齐全且灵敏可靠,任何人不得甩掉设备保护装置不用。 第36条:各种安全
27、防护设施齐全、完备,防护性能可靠。采掘面通风、支护等设计规范及管理规定一、采掘面设计分类及其分工 1、采掘两面设计涉及工作面设计及其支护设计、通风系统设计、防尘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安全检测系统设计等内容。 2、工作面设计及其支护设计由生产科负责。 3、通风、防尘及检测系统设计由通风科负责。 4、供电、排水等设计由机电科负责。 5、工作面设计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各系统设计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及工艺,并经分管领导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各系统设计规范及规定各 (一)、通风系统设计 1、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 (1)、通
28、风方式的选择及通风系统的叙述 (2)、工作面所需风量的拟定 a)、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b)、按工作人员数量计算 c)、按工作面气温计算 d)、结合集团公司规定初步拟定配风量 e)、按风速进行验算 f)、拟定所需配风量 (3)、抽出式通风机安装、移动、开停及平常管理等规定(4)、采煤工作面通风管理有关规定 (5)、通风设施位置的拟定及规定 附:通风系统示意图(1:2023) 2、开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及通风系统叙述 (1)、通风方式的拟定(2)、根据工作面送风距离选择局扇及风筒(叙述型号及有关参数) (3)、开掘工作面配风量的拟定 a)、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b)、按工作面人数计算 c)、按炸药量计算
29、 d)、按局扇吸风量计算 e)、初步拟定配风量 f)、按风速验算 g)、拟定配风量 (4)、局扇的安装、使用以及风筒安设的有关规定 附:通风系统示意图(1:2023) (二)、采掘工作面监测系统设计 1、分站类型、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及控制范围 2、传感器的类型、数量和位置、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及断电范围 3、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附:监测装置布置图及断电控制接线图 (三)、采掘工作面排水设计1、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设计 2、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拟定排水方式及排水系统 3、水泵的选择 4、管路的选择 5、排水系统管理规定 附:排水系统示意图(1:2023) (四)、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 1
30、、供电电源的拟定 2、工作面符合记录 3、变压器的选择 4、电缆选择 5、供电及设备管理规定 附:供电系统图及电气设备布置图 (五)、支护设计 1、采煤工作面支护设计 (1)、顶板管理方法及采煤方法 (2)、支架设计选型计算 a)、拟定支护强度 b)、拟定支架工作阻力 c)、拟定支架出撑力 d)、拟定支架最大结构高度、最小结构高度 e)、支架型号拟定并对其参数进行叙述 (3)、端头及超前支护方式拟定 (4)、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及规定2、开掘工作面支护设计 (1)、巷道围岩条件叙述 (2)、支护方式的拟定 (3)、支护参数的选择 (4)、支护材料的选择 (5)、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及规定 附:巷道
31、支护设计图(1:50)顶板支护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 (一)采煤方面 第1条:采煤工作面要根据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数据,严格按规定进行支护设计。拟定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工作面投产前10天完毕编制、审批、贯彻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室备查。 第3条:工作面初采、末采、过地质构造、切眼扩刷、安装和回撤都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工作面初采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结束后10天内必须写出生产技术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 (二)开掘方面 第5条:每一开掘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提供总工程师审查的地质说明书,生产技术部门依
32、据地质报告、支护技术规范、已掌握的支护监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6条:生产设计部门在进行支护设计时,锚杆支护巷道顶部锚杆必须使用树脂锚杆,高应力区必须采用左旋螺纹钢全锚锚杆,帮锚杆回采侧推广使用玻璃钢锚杆,巷道两肩角锚杆推广使用多功能(调心)托板或楔形托板,巷道净断面尺寸必须按支护量最大允许变形后断面计算。 第7条:施工队组(区)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要编制好符合实际条件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依据巷道断面、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服务年限和其它具体情况综合验算支护设计参数,进一步拟定支护形式。 支护相关参数如锚杆(喷)支护的形式、规格、间排距、扭矩(紧固力)安装角度、锚固剂的规格及锚
33、固形式、混凝土标号、配比、喷厚、金属网(梁)及托板的规格形式,架棚支护的规格、形式、棚距、以及永久(临时)支护到迎头的距离等均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凡不涉及有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一律视为不合格规程,严禁使用。 第8条:施工期间队组技术员要经常及时地生产地测部门反映本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碰到断层、无碳柱、顶板破碎、顶板风氧化、含水层或淋水加大、小煤窑、煤层坡度变化、空巷、大断面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支护参数,调整支护参数必须有支护变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9条:每一开掘工作面掘进完毕1个月后,科、队组技术员必须进行技术总结,技术总结涉及工作图(标明巷道长度、
34、断面、支护状况、构造情况、煤层状况、顶板离层监测位置)、顶板离层监测分析、支护的经验教训和建议以及其它情况。生产技术部门按期收回技术总结编号存档以备参考使用。 二、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 (一) 采面支护管理 第10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柱)和顶梁的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1条:工作面必须根据作业规程的规定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涉及单体液压支柱、兀梁、道木、板量、构木、垫板、木楔等)。 第12条:工作面必须实行追机作业,及时移梁、移架,并保证移梁、移架到位。综采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与340mm,高档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 第13条:支架顶梁接顶严实:顶
35、梁上无浮矸顶梁面与顶板间隙不大于50mm。 第14条:支架排列符合规定:综采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相邻架间隙不大于200mm;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不大于7度。高档工作面兀梁必须成对布置,平行支设。迈步前移,梁间距、迈步距符合规程规定;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超过规定。 第15条:工作面支架初撑力:综采支架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不小于100%;高档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11.5Mpa)。第16条:工作面端头支护: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应使用综采支架,当采面综采支架与巷道煤柱侧的距离大于1.2米时,必须采用长钢梁支护形式,成对布置,迈
36、步前移,对梁间距不大于250mm,长钢梁不得少于一梁三柱,柱、排距不得超过900mm;高档工作面端头必须使用4对8梁支护,成对布置,迈步前移,作业规程中应明确对梁间距、迈步距、兀梁支柱数量等支护参数。 第17条;软底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时,必须采用支柱穿鞋措施,采面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 第18条;工作面不得随意留设顶、底煤,特殊情况需要留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9条:综采开采2.5m以上或煤体松软易片帮煤层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顶,采面支架护帮板损坏不能现场更换时,必须采用特殊支护措施。 第20条:工作面严禁使用与工作面采高不相适应(超高或超低)的支架(支柱),但
37、工作面遇特殊情况,局部采高较大时,应采用特殊支护措施,保证支架(支柱)初撑力。 第21条: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25m2,超过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第22条:工作面支架完好:综采支架侧护板、护帮板、卡环、穿销等部件齐全、标准、安装合格;高档工作面无空载支柱,失效支柱不超过3根,严禁使用折断、开焊、变形严重的兀梁。 第23条:队组小班验收记录,必须有较具体的顶板管理的内容,应涉及支架初撑力、煤壁片帮、支架(柱)完好、液压系统管理、两巷支护情况等,矿生产科要制定统一的验收表格,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二)采煤工作面两巷管理 第24条:正、付顺槽必须打好封口柱,封口柱要带帽,柱距不得大于0.3m,综
38、采工作面封口柱与支架顶梁末端打齐。 第25条: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双排不得小于10m,单排不得小于20m,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KN(6.5Mpa);巷道高度较大,使用2.5M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时,必须采用栓梁栓柱措施;巷道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时要适当调整超前支护的距离和支护密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6条:巷道支护完好,不得有明显失修,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超前支护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不小于1.8m,高档不小于1.6m。 (三)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管理 第27条:回采工作面应选用大功率、大流量泵站系统,实现长距离供液,泵站做到固定化管理。 第28条:泵站压力:综采
39、不得小于30Mp,高档不得小于18Mpa,乳化液浓度配比:综采35%,高档23%。 第29条:管路系统材料要保证与泵压相匹配,综采工作面进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2英寸,回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5英寸,高档工作面液压主管直径不得小于1英寸,管路吊挂整齐,注液枪不得落地,泵站与管路系统(综采涉及支架等)严禁有漏液现象。 (四)锚杆(索)及喷射砼的施工管理 第30条:煤巷锚杆支护工作面要采用保护性爆破,岩巷锚喷支护工作面要采用光面爆破,要按照爆破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眼距、抵抗线等有关参数画线、定眼位,不准随意增大装药量。 第31条: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32条:打锚杆(锚
40、索)眼前,一方面要敲帮问顶和检查已有支护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后方可进行打眼工作。锚杆(锚索)到迎头的间距必须小于锚杆(锚索)的设计排距(间距),要做到随打随锚,及时紧固和张拉。 第33条:打眼前一定要根据锚杆(锚索)的长度、托(垫)片及锚梁、螺帽厚度、外露长度拟定眼孔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打眼时工作面应配备长短两种钻杆,采用短打长套的方法保证锚杆(锚索)眼孔的设计深度、角度。眼孔深度不得小于杆体的有效长度,且不得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做到锚孔角度符合规定,严禁打穿皮眼或沿顺层面、裂隙面打眼。 打眼机具推广使锚杆钻机和帮锚杆钻机,淘汰风钻和煤电钻打眼的方式,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锚
41、孔质量。 第34条:安装前,要先检查锚孔的方向、深度、锚固剂、杆体(钢角线)及其构件是否合格,如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进行安装。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还应将孔碧冲洗干净。 锚固剂必须送到孔底,严禁不送到位就开始搅拌,树脂锚固剂的搅拌时间必须达成规定规定,保证搅拌充足、锚固效果良好。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操作规定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帽,保证锚杆紧固力达规定,托板紧贴巷壁。 锚杆紧固推广使用高速锚杆扭力扳手,提高紧固效果,减少人为因素。 第35条: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砼时必须潮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做到初喷、复喷的距离、厚度、水沟的规格尺寸、距迎头距离、平整度
42、等符合设计及规程规定规定,同时复喷时必须按规定开挖基础,杜绝赤脚现象。 (五)架棚支护的施工管理 第36条:架棚巷道支护所选用的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37条:棚梁、柱窝位置必须按中腰线进行拟定,撑木(拉杆)必须齐全、紧固且成直线,盘帮构顶必须背紧构实并用木楔加固,棚腿必须支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0cm,棚梁接口必须严实合缝,支架迎山角度不得超过设计值1,以保证巷道的成形和支架良好的受力状况。 第38条:车场、交叉点、曲线巷道(水平曲线、竖曲线)段应绘制局部支护大样图(1:50或1:100),标明每架棚的支设位置。 第39条:
43、对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m内要设可靠的防倒连锁装置,以防放炮时蹦倒支架。 第40条:掘进后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但又无法支设正规支架时,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41条:采用可缩性支架进行支护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其扭矩不得小于160N.M。 第42条:一条巷道尽也许选用一种规格的金属棚(矿用工字钢或U型钢),如因支护材料供应制约必须采用两种支架时,矿用工字钢和U型钢必须分段使用,以便撑木(拉杆)、防倒连锁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43条:对其它形式支护的巷道,如因地压增大、遇构造等情况时可采用套棚方法加强支护,但一组棚的数量不得少于3架,以保证支
44、架的稳定性。 第44条:每班必须进行支护质量验收,并对整个巷道进行观测,发现撑木松动、棚腿挤回、棚子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解决,如巷道变形严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返修。 (六)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及返修等施工管理 第45条: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前必须提前加固原有支护,新掘部分必须采用加强支护措施,如锚杆增长支护密度和强度、架棚支设双抬棚等。 第46条:原有支护受地质条件影响发生变化,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安排定期观测,影响安全生产需要返修时必须及时安排整修。返修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其它 第47条:采掘开工作面起吊设备或重物时制定专门的措施,严禁运用原有支护起吊设备。 三、
45、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 第48条:各矿井必须在生产技术科设立回采工作面矿压观测组、锚杆拉力实验及顶板离层监测组,配齐人员和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平常管理。 第49条:每一回采工作面初采阶段都必须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推动100m后,矿压观测小组要写出矿压观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50条:做好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得少于10组,圆图自记议不得小于5组,高档工作面要设立10条以上测线(每10米一条),监测小组经常要对采面监测仪表进行检查,发现测力计、压力表圆图自记议损坏必须更换,发现采面支架(支柱)初撑力不达标必须立即补液,对天天的观测
46、数据要进行分析解决,并及时给相关科室、队组反馈。第51条:锚杆拉力实验(300根或100米一组)、砼强度实验、顶板离层仪的安设(煤巷100米一组、岩巷50米一组)及检测资料的收集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分析整理,将结果报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审阅。 第52条:锚杆拉力实验时必须有专门的措施,监测仪器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20吨、30吨的拉力机每矿均不得少于3台),严禁在现场扭力扳手检查代替拉力实验。 第53条:不准随意减少顶板离层监测点数,在特殊点及顶板破碎区段应适当增长监测点密度。监测点要有牌板显示。 第54条:对所有巷道的顶板支护质量检测和维修,要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支护
47、质量监测专业组要定期全面检查,如发现有锚杆失效、顶板下沉、托板(支架)变形、喷层脱落等必须采用措施立即解决。 四、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第55条:各矿生产(开掘)副矿长对本单位(本职范围内)顶板支护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贯彻执行,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审查支护质量监测结果。 第56条:各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制定负技术责任。负责审查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议,根据现场实际拟定不同围岩、不同支护、不同施工方法下的顶板支护技术方案,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57条:各矿安全处长对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顶板支护的有关方案、措施的执行情况,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 第58条:各矿生产技术科在生产(开掘)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编制顶板支护设计和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在顶板支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证支护质量,加强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负责所使用的支护材料的检查和质量把关;负责对顶板支护监测组实行技术指导及数据分析总结等平常的支护质量管理工作。 第59条:各矿安全科在安全处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平常监督检查,协助安全处长组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