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博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 作 协 议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内蒙古博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就乙方星光快车栏目呼和浩特市海选地点、栏目录制期间评委演职人员下榻与甲方合作事宜(以下简称“海选” ),订立协议如下: 一、海选时间与栏目录制时间基本情况: 1、本栏目通过海选选手的人数多少设定是否需要进行海选。 2、本栏目海选时间暂定为:8月20号左右(3-5天)、10月20号左右(3-5天)、12月20号左右(3-5天)具体海选时间根据实际人数定。 3、栏目录制时间暂定为:9月18号-28号(10天左右)
2、、11月20-30号(10天左右)、1月18号-28号(10天左右)具体录制时间根据栏目设计实际情况定。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在栏目海选和录制期间免费提供乙方使用甲方的会议室、入住客房与早、中、晚餐(本栏目海选期间演职人员与评委10人左右用餐,录制期间每天评委等人的早餐及本公司演职人员20人左右的晚餐)。 2、海选期间需使用的场地:标间3间、会议室1间。 3、栏目录制期间需使用的场地:每次使用客房商务间30间左右,三次共计九十间左右。 4、本栏目开播仪式如在本酒店举行,需提供会议室一间,总统套一间(毕福剑老师使用,房内消费1000元以内),早、中、晚餐视情况而定。 5、甲方如需乙方
3、艺人海报宣传之照片,则应由乙方提供,甲方需尊重乙方之决定。非经乙方或艺人本人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艺人肖像作为活动宣传以外的其它用途,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艺员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6、如需安排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乙方艺人摄影或与乙方艺人合影,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统一安排时间、地点进行,不得私下与乙方艺人联络安排其它任何活动,不得以乙方艺人之名义进行任何商业交换。 7、甲方保证不会在任何情况之下使用乙方艺人之演出包括但不限于整个过程、片段、造型、肖像、人物、照片及声音用于电视、电台、互联网或用作任何商业用途。 8、甲方不得将乙方艺人之名字或照
4、片于任何对外媒体作商业品牌广告宣传之用,甲方在任何情况之下使用乙方艺人之照片均需于事前向乙方确认并取得乙方之书面同意。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1、海选出来的优秀艺人与酒店工作人员合影留念。2、现场背景板出现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logo及名称。3、多家大型门户网站将链接节目官方网站(官方网站上将体现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logo及名称)。4、多家平面媒体对本节目的跟踪报道。5、星光快车官方网站对节目进行全程报道并投放相对应的互动广告。6、在节目片尾滚动字幕播出时出现约5秒特别鸣谢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logo及名称。7、现场制作摆放一些体现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logo及名称的道具。
5、8、主持人多次口播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名称。9、节目内实物展示:全场节目内显著位置展示奖品实物。10、评委席体现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logo及名称。11、活动现场将最大化的宣传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logo及名称,例如宣传单页,海报等内容上的体现。12、节目录制现场观众通道及入口广告,例如入口处巨幅海报,通道两侧海报,导引条,导引牌等内容上的体现。13、节目录制DVD光盘贴片广告。14、现场手举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 logo及名称宣传广告牌。15、酒店可组织客人及工作人员组成方阵参加比赛环节的现场录制。16、酒店领导为海选优胜者颁发证书。17、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选场地栏目可挑定选
6、手为其酒店品牌形象代言。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一致认可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五、其它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为商业机密,双方均应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于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签订地 ) 3、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均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为止。 4、本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付定金之时起有效,本合约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