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地租赁合同合同当事人:出租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当事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自愿(根据甲方与永昌街道樟二村所签山地租赁合同第七条之第4条)将四十亩山地转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责权后签订本合同:一、 租用期限:2013年1月1日-2042年1月31日。二、 租用面积计四十亩,东至山顶,西至朱村田,南至项村田,北至本村五队田。三、 租用价格:每亩年租金100元人民币,合计四千元整。四、 支付租金方式:一年一付(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五、 在合同期内,如有农户与乙方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由甲方报樟二村经济合作社协调解决。六、 经甲乙双方实地勘察发现原3.5米宽至出租山地道
2、路未做。七、 其它:1. 按照甲方原承租合同允许乙方对承包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村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乙方的经营活动。2. 按照甲方原承租合同保证乙方承包地外现有水利设施的畅通。3.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受到第三方对土地使用权的干扰而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时,按照甲方原承租合同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 在乙方承租期内,乙方有权就剩余使用期转包和改变用途。5. 若因国家征用及其他原因需将乙方承租山地移作其他用途,按照甲方原承租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赔偿款归乙方所有。6. 乙方有权对承租地内农业,电力设施无偿使用和改造。7.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依照本合同办事,否则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 合同到期后,按照甲方原承租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八、甲方20112012年租金由乙方承担,计八千元整,另乙方补偿甲方各种损失贰仟元,因做道路补偿农户 贰仟元,合计壹万贰仟元整。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由鉴证方(永昌镇樟二行政村经济合作社)存档,本合同自2013年1月1日起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十、鉴证方对甲、乙双方合同予以确认认可。 签合同双方及鉴证人三方签字盖章甲方: 乙方: 鉴证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