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发包人:长顺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国务院保护好、维护好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维护工作,避免拖欠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就保证农民工工资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项目经理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甲方业主代表必须随时对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 二、乙方发放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每个农民工,农民工领取工资必须自己签字
2、认可,不得由农民工代表领取代发。 三、乙方每月必须建立使用民工及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并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及业主代表备案。 四、每次计量拨款后,乙方必须对已完工程量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支付完毕,对确因有关技术因素不能计量的部分,必须做好解释工作。 五、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自觉接受甲方业主代表的监督管理,双方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乙方不按甲方管理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或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农民工工资负责监督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承担任民事责任。 七、乙方在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八、在施工期间及工程完工后,严禁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
3、的上访及阻路等不稳定事件,一旦发生经核实属实,甲方将予以乙方拖欠金额5倍的罚款。事态严重的,除移交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外,还将在当年贵州省交通厅组织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中直接将乙方评为“D”级。 九、附则: 本胁议未言明的其他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协议书一式8份,甲方执6份(注:4份送有关部门),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