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人聘用合同书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 地址:张家界市古庸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姚媛贞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性别:家庭地址: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为了更好的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保护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与社会,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等相关法律甲方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以下称甲方)聘乙方(以下称乙方)为甲方司法鉴定人,聘用期为五年自2018年 1月 1日至 2023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司法鉴定人必须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秉公鉴定,依法执业,维护委托人的相关权益,伸张司法正义。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2、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应邀参与、
3、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二)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七)获得执业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二)依法主动回避;(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依法按时出庭;(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责任1、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
4、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2、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3、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4、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5、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款为合同主要条款,不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为本合同附加条款。甲方:乙方: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