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鱼塘合作养殖协议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为了提高鱼塘经济效益,甲方现将2号、3号、4号鱼塘与乙方进行合作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作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2号、3号、4号鱼塘共计18亩与乙方进行合作养殖。第二条 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第三条 合作金和交纳方法:实行先交合作金后使用原则,鱼塘每年合作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每年的合作金应于当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交纳完毕。考虑到第一年合作养殖为试验项目,养殖所需水电费由甲方负责。从2015年5月1日
2、起,水电费由乙方负责。第四条 在合作期间,乙方合作养殖鱼塘用水、用电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要安全用电,抽水、增氧等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用电电费乙方向甲方缴纳。如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五条 鱼塘用途1、甲方提供鱼塘与乙方合作养殖,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乙方不得在鱼塘周围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第六条 乙方合作的只是鱼塘的水面,鱼塘基面使用权仍属甲方,乙方只能作暂时使用。在合作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基
3、地需要开发使用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乙方在接通知30日内必须交出鱼塘,乙方应缴的承包款则按发出通知当日减收一个月计算。如乙方接通知30天后未交出鱼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如需修筑塘基的由乙方自行维修整治,但合作期满后不得拆除,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第七条 乙方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无偿收回鱼塘:1、乙方擅自将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合作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作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
4、降的;3、乙方利用合作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4、乙方拖欠合作金(包括部分拖欠)达10天的;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合作期间,如要转让给他人,须经甲方同意才能转让。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完成全部合作金并经得甲方同意,才能终止合同,另甲方有权没收未履行合作金作为补偿。6、其他有关解除协议的情形。第八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进行合作养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合作权。第九条 风险责任1、 养殖行业所涉及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税务、工商等一切相关事项的办理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到的一切法律事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2、 乙方在合作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或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
5、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3、 乙方必须购买农业保险,否则一切事故、灾害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及在合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双方在没有违约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及赔偿另一方的一切损失。2、乙方若中途提前解除合作协议,视为违约,甲方将
6、没收乙方缴交的全部合作金。第十一条 补充协商部分1、甲方为乙方生产及技术人员提供食宿,并按规定收取乙方伙食费;2、乙方养殖的水产品,甲方具有优先选择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优先供应甲方。甲方需缴纳水产品费用。3、乙方养殖技术人员需无偿为甲方提供养殖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办法:诉讼程序。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协议。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合作养殖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_代表人: 代表人: 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