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场字[2010] 号
海南农垦国营农场
经营性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海南省国营 农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公平、有偿使用土地资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及农垦总局的有关规定,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一事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地概况
(一)承包土地的座落: (生产队、当地地名)
(二)承包土地的用途: (种植主要作物)
(三)面 积: 亩;
(四)等级(类型):
(五)四 至:
第二条 承包单价和缴费时间
——元/亩.年,面积——亩,计费:——元;土地承包费每五年递增——%(5%一10%),直至承包期满。
缴款时间:每年分两次支付,即:.1月30目前支付50%,余额6月30日前交清。
(或:一次支付,即: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土地承包费)。
第三条 承包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二日止,承包期限——年。
第四条 经营方式: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限,按时开发利用土地。承包期满,按时收回土地。对承包土地连续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
2、有权敦促乙方按时缴交土地承包费。若超过6个月不缴纳土地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3、因国家、地方政府或甲方建设需要,有权收回或调整承包土地,在收回土地中,地上作物和附着物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乙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4、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5、维护土地承包合同书的严肃性。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调整已承包的土地。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合同书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经甲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互换、入股等。
3、因国家、地方政府或甲方建设需要收回承包土地时,乙方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同意甲方收回土地或调整承包地,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搬迁、清理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但有权要求按照省政府《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4、承包期满,若该地甲方需要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内,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5、依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若连续超过12个月不缴纳土地承包费,即视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由甲方处置。
6、依照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完整不受侵占和农业基础设施不受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
第六条 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承包范围。严禁在承包地内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条 承包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地面上的附着物由乙方在2个月内自行处理。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需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续包合同书后可继续承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甲方不按约定将乙方承包的土地交由乙方经营的,甲方按第一年土地承包费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立即搬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1、利用土地进行违法使用、经营的;
2、破坏土地资源或农业基础设施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入股的。
(三)以下情形,留在承包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视为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收益归甲方。
1、合同期满,乙方不续签合同,且在合同期满后1个月仍不自行处理地面上附着物或青苗的;
2、国家、地方政府或甲方建设需要收回承包土地的,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不按时搬迁及处理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
第九条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或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
第十条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纷争,首先由农场土地部门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补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留补充条款空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海南省国营 农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场字[2010] 号
海南农垦国营农场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用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海南省国营 农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关于以土地解决在职无岗无土地职工就业的指导意见》(琼垦局字[2010]66号)、《海南省农垦国有农场农业用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垦局土管字[2004]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场的相关经营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承包以下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用地,承包期内,土地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二条 甲方不收取乙方的土地承包费,由乙方用于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及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乙方按甲方的规定按时到甲方社保科缴纳,再由甲方统一向当地社保部门缴纳。
第三条 承包地概况
(一)承包土地的座落:
(二)承包土地的用途:
(三)面 积: 亩;
(四)等级(类型):
(五)四 至:。
第四条 承包期限:
从——年——月——日起到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基本待遇后为止,承包期限——年。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限,按时开发利用土地。承包期满,按时收回土地。
2、因国家、地方政府或甲方建设需要收回承包土地时,乙方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同意甲方收回土地或调整承包地,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60天内搬迁、清理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不得阻挠。但有权要求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并解除劳动关系。调整土地的,只给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在承包土地内按合同书约定的经营项目使用土地,获得收益权。
2、承包期满,将土地交还甲方。
3、因国家或甲方建设需要收回承包土地,乙方有义务服从建设需要,按时搬迁,清理地上作物,不得阻挠。但有权要求按照省政府《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4、保护承包土地完整不受侵占;保护农业基础设施不受破坏。
第六条 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承包范围。
严禁在承包地内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条 合同书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地面上的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如乙方需要转为经营性承包的,需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经营性土地承包合同书》。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合同签订后,甲方不按约定将乙方承包的土地交由
乙方经营的,甲方必须承担乙方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
立即搬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归甲方所有。
1、利用土地进行违法使用、经营的;
2、破坏土地资源或农业基础设施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入股的。
(三) 以下情形,留在承包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视为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收益归甲方。
1、乙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基本待遇后,不续签经营性承包合同的;
2、国家、地方政府或甲方建设需要收回承包土地的,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不按时搬迁及处理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
第九条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纷争,首先由农场土地部门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农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预留补充条款空格)
甲方:海南省国营 农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方: (签名盖章)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6
海南农垦国营农场
终止土地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海南省国营 农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海南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琼纪[2008]26号)的规定。由于乙方不符合承包国营农场的土地身份,原承包农场土地(合同号: ;面积: 亩),乙方同意按规定退回甲方管理。
原承包地上由乙方投资种植的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在三个月内自行清理。若有符合条件农场职工愿意续包,则由续包者与原承包方协商给予作物及附着物补偿。
若三个月内乙方不自行清理,也无符合条件的职工愿意续包,则地上作物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甲方:海南省国营 农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方: (签名盖章)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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