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委托地接社履行包价旅游接待业务订立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委托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3、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是指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4、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
2、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5、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零负团费,是指组团社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时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旅游接待费用,地接社接受该委托接待业务,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弥补不足的接待费用。8、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
3、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9、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10、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团委托接待的具体协议)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1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国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10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
4、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地接社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接待计划书;2.双方业务往来书面确认件;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4.财务确认单及团费结算
5、单据;5.其他约定: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一)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二)双方均应于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一)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二)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
6、内容: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2旅游行程安排;3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安排及标准;4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5自由活动时间安排;6接待和服务费用、导游服务费;7、付款期限、方式;8、对导游的要求;9、其他: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一)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单方不得擅自变更。(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双方
7、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一)、付款期限:(二)、结算方式:1、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2、组团社应在收到结算单据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结算单确认的数额支付接待费用。第七条 合同义务(一)组团社义务1组团社应将包价旅游合同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价旅游合同副本、补充协议(条款)。2组团社应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3按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4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5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
8、助。(二)地接社义务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旅游接待业务。2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双方确认的接待计划书是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3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4地接社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6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9、。(三)双方共同义务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组织、接待旅游者,包价旅游合同中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3.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八条 风险防范(一)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二)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
10、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四)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五)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医疗抢救的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一)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
11、,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二)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三)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1.依照组团社和地接社约定的赔偿标准;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
12、所确定的数额标准。第十条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变更旅游行程,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组团社退还旅游者。(三)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地接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社与旅游者协商分担。(四)旅游过程中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组团社
13、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明细报组团社。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减少的费用,由组团社退还旅游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二)组团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价旅游合同副本的,每次赔偿 元。(三)组团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
14、助。(四)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履行辅助人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六)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七)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违法违规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违法违规导致另一方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向对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
15、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八)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一)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
16、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三)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