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顾问协议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于江西省吉安市签订: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地址: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1号吉安商务中心五楼邮政编码:电话:0796-8244271传真: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1.1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等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服务的性质,乙方有权指派其他适合的、有能力的律师。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2.1 公司一般法律事务 2.1
2、.1 就甲方经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接受甲方咨询,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2.1.2 因甲方业务需要,代为调查有关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2.1.3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协助甲方加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管理; 2.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相关方违反合同等事宜,以律师函代为催告,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1.5 帮助甲方完善劳动制度,根据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2.1.6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甲方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法律意见; 2.1.7 应甲方要求,根据公司运营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题目和内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指导; 2.1.8 应甲方要求,
3、及时提供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1.9 如发生突发事件并应甲方要求,乙方将尽量在一个工作日内委派至少一名执业律师(不限于本合同第二条中指派的律师)到场协助处理,并应甲方要求,在事后提供该事项的备忘录; 2.1.10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签订的书面文件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法律建议。 2.1.11 应甲方要求,指派律师参与甲方与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商业谈判活动,就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2.1.12 应甲方要求,审查、起草、修改项目文件,指导甲方使用项目文件;2.2 专项法律服务 2.2.1 根据甲方的请求,乙方可就某些特定的施工项目协助甲方办理索赔与反索赔工作,包括但不
4、限于:(1)制定索赔和反索赔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衔接关系;(2)对索赔不能的事项,及时协助项目召开专项索赔风险应对会议,评估风险;(3)协助、指导搜集索赔资料和证据,准备索赔所需的规范性文件;(4)协助、指导编制索赔与反索赔文件;(5)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撰写索赔总结报告。 2.2.2 应甲方要求,根据现行法律,就特定项目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 2.3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2.3.1 应甲方要求,指派律师参与甲方或其股权关联企业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为此,双方
5、应另行签订聘用律师协议,并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2 乙方代理甲方的第二条第二项法律事务,即参与专项法律服务、诉讼、调解和/或仲裁活动,均应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若委托事项违反我国律师法或律师职业道德等,乙方可拒绝甲方的委托; 3.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如由于乙方在上述法律服务中的疏忽、过错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
6、偿责任; 3.6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3.7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8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3.9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4.1 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如实向乙方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遗漏、错误
7、,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4.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3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4.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5 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联系用电话为 。 为甲方联系用电子邮箱,用于转达甲方的批示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6 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商业项目提供书面法律风险评估意见,甲方有责任对该意见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4.7 甲方对乙方律师提供的材料、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
8、条 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甲方就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第2.1项下的法律服务,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甲方在签约后五日支付至乙方账户(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出具税务发票给甲方。5.2 甲方就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第2.2.1项下的法律服务,如乙方以谈判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成功主张索赔请求、减少反索赔金额,甲方应按照索赔金额和反索赔减少金额的20%支付给乙方法律服务费。5.3 乙方律师每 为甲方工作 个工作日,每周安排为 ,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 - (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5.4 乙方将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服务
9、时间报告一次,报告会详细说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承办律师名称。双方将在一年服务期满后根据服务时间协商调整下一年度的法律服务费用。 5.5 甲方就本合同第2.2.2和第2.3.1项法律服务应另行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该等法律服务费用综合办理法律事务复杂程度、所需律师人数、工作时间以及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予以确定。 5.6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6.1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非乙方收取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据实支付承担,乙方应提供相关凭证:(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
10、)吉州区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等,市区内处理应急事务的交通费;(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6.2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1.1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和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7.1.2 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7.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7.2.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11、7.2.3甲方逾期 30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8.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9.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10.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11.1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11.2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以协商下一年合同事宜。若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则双方合同关系解除。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12.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第1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12.2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 主任: 年 月 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