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鉴于, 是货物的合法拥有者,拥有完整的合法法人权力和法律责任,根据本合同指定的数量和品质来提供俄罗斯产重油MAZUT M100 GOST 10585-99。
卖家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电子邮箱
代表
护照
职务
登记注册编号
以下简称“卖方”
鉴于, 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并保证有购买能力,购买俄罗斯产重油MAZUT M100 GOST 10585-99。
买家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电子邮箱
代表
护照
职务
营业执照编号
以下简称“买方”
公司代表 先生(以下简称为“卖方”)和 有限公司代表,公司法定签署人 先生(以下简称为“买方”)基于相关法令,签订以下合同:
1. 合同主旨
1.1.卖方将卖,而买方将买,“第一次由装货港 ,以 CIF的条件运至到卸货中国 港,而后每个月可由买方选择在一个安全港口卸货,货品品质符合附件1规范的MAZUT M100 GOST 10585-99(以下简称“货品”)一个月50,000公吨的货品,总数量为600,000公吨/12个月。货品的运输方式将按照附件2的规定,货品将由2012年 月开始,最小运货量为50,000公吨或最大运货量为100,000公吨。
1.2.为使合同生效,合同中应附以下文件,这些附件与合同本身一起构成现有合同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录1品质规范
附录2交货时间表
附录3价格和银行程序
附录4付款方式
附录5货品证明文件(必需在有效期之内的文件)
a) 炼油厂生产货品约定副本
b) 输出许可证副本,由能源部具发者
c) 货运到港装运合约副本
d) 供货能力证明文件副本
e) 输出核准装副本,由法务部具发者。
f) 验证产品证明(POP)条款
1.3.卖方和买方达成协议如下
(1)唯一合法途径来验证产品证明(POP)的是经由终端卖方银行与终端买方银行的Swift。
(2)如果任何一方,终端卖方或终端买方银行之间不经由Swift,那么这方被认为已经违反了合同。
2.出货条款
2.1.本合同项下的交货日期为提货单日期(货物根据C.I.F条款在 港进
行装载)。
2.2.第一个装运日期为接到买方财务工具后 天内装船发运,并于 天内抵达买方指定卸货港口。
2.3.首批货物交付日期为2012年 月。
2.4.卖方保证根据CIF,基于产品品质与数量履行报关,并承诺将已交易的商品运至买方指定的卸载港口,产品数量质量要符合装货港SGS检验要求,要有检验报告。
2.5.卸载港:中国的 、 、 港。
3.价格和付款条件
3.1.附录3和附录4分别规定了支付价格和支付期限。
4.品质
4.1.本合同所售产品品质应符合附录1中的相关规定。
4.2.在装货港所需交付的货物品质应根据惯用的国际标准予以检测。(买方选择SGS标准)
5.出货与接受出货
5.1.根据现有合同和附录1的相关规定,通过将提货单传送至买方以实现货物的交付及接收。
5.2.本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品质应有装货口岸的国际独立实验室(SGS)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
5.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买方所接受的货物数量应符合提货单所规定的货物数量。
5.4.货物数量将由装货港的独立公证人来确定,且整个过程将由位于装货港的SGS来实施。货物运达目的港后将由独立公正的检验机构SGS复验,以SGS作为付款凭证。
5.5.提货单所规定的货物数量与测量与合同5.4的每一条一致,并被认为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5.6.装货港的独立公证人(SGS)出具的有关混合样品的品质报告。
5.7.在装货口岸所实施的货物数量和品质检验开支由卖方承担:卸货港口货物数量品质检验费用(如果有检验的话)由买方承担。
5.8.除SGS报告和测试外,在油船装载期间,作仲裁用的样品通过自动采样器或流量来选取。应根据俄罗斯目前所接受的标准程序实施采样。所采的样品应在完全混合后置于瓶内,并加以密封。
5.9.这些样品的一部分应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代表注入至少两个瓶内,予以密封:这些装有样品的瓶子置于油船之上,并由船长妥善保管以交付至位于卸货港的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这些样品的另外一部分应注入至少两个瓶内,且由船长密封并交付至卖方。
5.10.如果装载独立公证人的监督下进行的,那么该公证人所取样品应被视为仲裁唯一的样品。
5.1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留这些样品,以防索赔时需要——直至索赔纷争得以解决为止。
5.12.卸载时间
5.12.1.当货船即将到达买方指定卸货港,船长须通过无线电或电报通知买方,买方进口代理商或船舶卸载港船务代理告知其已经准备就绪。通知时间不限定,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
5.12.2.卸货时间从准备到就绪通知发出后 小时开始计算,或从船到 泊位开始计算,两者以先到为准。
5.12.3.买方保证卖方所指定伍万吨货船允许卸货时间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在内的 小时,外加上 小时准备时间。卖方同意从油船两侧阀门同时卸货。然而,维持船平均压力不得低于十千克每平方厘米(10KG/CM2),(如果卸货壹拾万吨的时间就是 小时)。
5.12.4.船舶办理检验(入关、卫检、港检手续、从锚地到泊位的领航等)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
6.出货条件
6.1.应根据交货日程表以及向Transneft(俄罗斯境内运输产品的最终权力机构)支付的税费之要求,来执行货物的发送。交货时间表上应标注有货物装运大概日期和装货口岸大概日期。
6.2.卖方向买方承诺:货物准备装运日期和港口准备分派货物日期将不迟于货物发送月前面一个月的 号;每月交货开始前 天(不少于 天),买方应通知卖方所需运输的额外货物数量(除卖方所确定的货物数量外)。
6.3.卖方根据租赁油船合同上的相关条款指定首批货物的交付日期,买方和卖方应就此交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
6.4.任命
6.4.1.卖方应向买方通报所租赁船支的相关细节(主要尺寸、货物系统配置、最大卸载容量率、98%的油轮载货率、船上可用集合管尺寸和缩减量)。在卖方委任租赁船支前至少 天,必须将此信息提供给买方,以便于买方确定相应的卸货港。
6.4.2.卖方所租赁的船支(携油箱)在抵达装货口岸之前就已经做好应对适合度和清洁度检验的准备。
6.4.3.在装载完成后 小时内,卖方应通过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已装载货物的相关信息。
6.4.4.卖方应确保租赁船只能按照已批准的日程安排准时抵达卸货港。
6.4.5.油船船长在船只抵达 小时前通知买方和位于卸货港的船主代理人船支的预计抵达时间、船只名称、吨位、所挂旗帜、吃水量、装船数量以及实际抵达卸货港时间等等有关信息。
6.4.6.卖方所租赁的船只应符合适航性、防火和共同安全、装底货操作和卸货效率等相关的港口规章制度要求。否则,卖方应承担由于不符合上述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6.4.7.买方将接受卖方所租赁的船支,且这种接收不应有所保留。然而,卖方所租赁的船支应符合三大石油公司的要求,并应在TOVALOP登记注册。
6.4.8.买方应该提供目的港的船只(停于泊位时)的安全,卸货不需要卖方支付任何额外开支,在这种情况下,船只将一直浮于海面。
6.4.9.在收到免检通知后,(卫生、边界和海关检验),船支一到达装载港,船长或其代理人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代理人准备卸货。
6.4.10.如果不违反当地港口条例,此通知可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候予以发出。
6.4.11.无论是在泊位还是不在泊位,装卸时间将从船长发出通知 个小时后开始。如果是在两个或更多的港口进行装卸,其他港口的装卸时间将始于准备通知被递交那一刻。
6.4.12.如在某时限内,因超出卖方控制的某些原因,如等待和进行卫生、边检和报关检验、掠夺、停泊、产生于锚地至泊位间的其它活动以及等待及卸载压舱物等,使卸货过程受到影响;或在某时限内,由于油船本身的技术和其它条件限定,导致卸货不能进行;上述两时限均不能视为卸货时间。
6.4.13.在某时限内,由于天气原因,卸货受到影响,则此时限不应被视为卸货时间。周日和公共假日则不计算在卸货时间之内。
6.4.14.然而,一旦可以卸货的时间期满,则周日和公共假日,以及有暴风雨的日子(妨碍卸货)也可包括在卸货时间之内。
6.4.15.卖方根据适用于油船类型、容量计算及可装载货物数量的国际标准,并参照相关日程表,以确定船只的卸货时间(附录2)
6.4.16.关于延滞费的索赔应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前提交给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用以索赔确认的文立即予以支付。
6.4.17.买方应提交下列文件以用于索赔审查:
-事实陈述
-准备就绪通知书
-提货单一式三份+复印件一份
-品质/数量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
-相对应的原产地法规
-卸货证明书;
以及与授权人签名发货相关的其他文件。
6.5.根据本合同,交货量应为上下浮动5%的货物供应量。
6.6.如果买方在原计划预计离开装货港之日前至少 个日历日向买方提供书面证明,买方可变更其所指定的卸货港,此外,目的地不能为C.I.S.
7.污染赔偿
7.1.为了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应确保货物受到保护,以防止其卸入海中,对海水造成污染。因此卖方应保证:所有被指定运载货物的船支均应在TOVALOP登记注册。此要求可由卖方转告给其客户。卖方还应保证此项要求将成为租船合同规定的一部分。
8.求偿
8.1.如果参考样品品质不符合相关合同规定,买方在到达卸货港 天内应将品质索赔要求提交至卖方。在此日期后所提出的任何索赔卖方不予以接受,且买方将无权通过仲裁来扭转这以结果。
8.2.如果独立检验显示交付货物的化学成分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买方在与卖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接受减价后的交付货物(减价数额可参照一般的市场标准)。如果买方在货物到达装卸港后 日历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通知卖方,且未适时附上证明交付货物品品质低于合同规定品质要求的检验报告复本,则被认为买方认可此批货物品质,进一步的索赔要求卖方将不予以接受。
8.3.如果卖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接收有关托运货物数量和品质的相关索赔要求,卖方将有权就所托运货物的价格折扣事项与买方达成一致意见。
8.4.履约保证金
8.4.1.履约保证金的格式应按照最新的URDG 458(统一即付担保规则,1992版本,ICC出版号458)。
8.4.2.万一卖方违约,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卖方要在 个国际银行工作日内叫他的银行发出新的与先前一样的履约保证金。
8.4.3.若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卖方的PB有可能被买方申请执行,买方银行确认其申请后,履约保证金将自动由卖方银行支付给买方的帐户作为补偿。在买方从卖方银行收到补偿金后,如果卖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需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向买方银行开立与之前相同的新的 %履约保函,否则买卖双方自动终止合同,买方银行给卖方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也自动失效作废。
9.不可抗力
9.1.本合同遵循巴黎国际商会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之规定并受其制约。
9.2.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天灾、火灾、水灾、战争(无论宣布或未宣布)、暴乱、禁运、意外事故、政府当局所强加的控制(包括保护、定额、优先权、申请和价格控制)以及其它超出合同双方控制且在订立合同后产生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合同签订双方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9.3.如果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合同义务之履行时,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履行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与遭受不可抗力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9.4.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90日历日,则合同一方有权力全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外一方就可能的损失予以补偿。
10.仲裁
10.1.本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使遵照香港的法律。买卖双方同意,由香港高等法院担任本约的仲裁机构,该院裁决的结果是最终且有效的,买卖双方都应遵守。
10.2.根据国际银行和财务活动规则,本合同纯属商业交易。国际银行和财务活动规一般适用于与准备、解释、法规履行相关的各种事项,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事项(包括普通诚信规范,巴黎国际商会所采用的保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临时中止条款)。如果就本合同产生分歧时,合同双方同意提交相关机构以进行仲裁。
11.任务顺序
11.1.一旦货物通过输送软管和装货港的集中管之间的法兰连接由卖方递送至买方,货物的财产权、相关责任和风险则同时也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1.2.如果无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包括电传和e-mail),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力和/或义务转让至第三方。
11.3.任何此类转让均要有转让人或根据本合同承担义务的受让人签署的书面通知。
12.其他条件
12.1.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双方之前就本合同进行的协商及所取得的一致意见均被视为无效。
12.2.只有当以书面形式存在,且合同双方签字的情况下,本合同的附录和补充条款才被视为有效。
12.3.所有已签署的补充条款和附录均被认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4.除非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否则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造成的间接或特别损失,或所产生的特别损坏,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规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12.5.附件4中规定的费用由卖方支付 在接收点之前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关税以及与缔结和执行本合同相关的其它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2.6.接收点之后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12.7.所有现行合同中未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均受Incoterms-2000以及最近的有关C.I.F交货附录的制约和管辖。
12.8.本合同为 文及中文签署一式6份,买方执有2份,卖方执有4份。本合同的原件以及中、 两种均是真实可信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买方应保证本合同的中文版本忠实地反映了 文版本的内容,中文应视为参考,然而,在出现差异和争端时,应以 文版本为准。
12.9.已签名、盖章和证明的协议可通过传真、邮箱寄出。合同双方有权力要求和接收通过传真传递的合同原本。
12.10.本合同中所出现的任何语法错误或疏忽均不应视为合同矛盾之处。
12.11.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信息均被视为机密保存,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复制。
12.12.代理费:合同双方仅有责任承担他们之前书面同意支付的代理费用。合同一方应尽可能使另一方免受来自其它第三方的此类要求或索赔。
13.合同期限
13.1.自合同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开始生效(包括全部附件),直到支付和付款全部完成为止。本合同对合同签署双方,包括他们的继承人、接任者、负责人和代理人都有强制约束力。
买方银行结算资料
卖方银行结算资料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税 号:
税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证银行:
银行地址:
银行地址:
帐 号:
帐 号:
SWIFT No:
SWIFT No:
银行经手人:
银行经手人:
电 话:
电 话:
E-Mail:
E-Mail:
附录1 品质规范
1、灰份 %
最大
2、硫份 %
最大
3、闪光的温度 ℃
在封闭的坩埚 在打开的坩埚 ℃
≥
分钟
4、凝固温度 ℃
最高
5、50℃ 运动黏度
最大
6、水最大
%
7、机械染质
低于%
8、酸
低于 mg KOH/100ml
9、减
零
10、热值
Min /
11、密度
-
12、硫化氢含量的聚甲醛(H2S)
最大
13、残碳物
低于%
14、钒最大
15、铝
最大
16、硅
最大
17、镍
最大
18、沥青质
%最大
19、蒸馏 @4 mm Hg
提取到760mm Hg 以下为馏程
最初沸点℃
5% recovered deg. ℃
10% recovered deg. ℃
20% recovered deg. ℃
30% recovered deg. ℃
40% recovered deg. ℃
50% recovered deg. ℃
60% recovered deg. ℃
75% recovered deg. ℃
80%-90% recovered deg. ℃
Final Boiling point deg. ℃
Percent Recovered vol
%
Residue vol
%
Total Nitrogen m/m
%
Sodium (Na)ppm
附录2 交货时间表
年
月
数量
达到港口
2012
50000MT
CIF/ 港
2013
50000MT
CIF/ 港
合计
600000 公吨
附录3 价格和银行程序
本合约中 货品MAZUT M100(GOST 10585-99) 以固定价每公吨美元 的价格,由 港或卖方所指定的其它港口,以CIF的条件运至中国 港或买方指定的其它安全的口岸。
银行程序
1. 买卖双方签署最后合约。
2. 卖方和买方先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卖方通过银行MT760发给买方全套的POP文件。
3.买方收到并接受卖方供货证明(POP)后7个工作日内,卖方银行通过MT760发出(每批)2%有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如附录5)至买方银行,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后卖方的履约保函将自动生效。
注:(也可以由卖方银行swift MT760先开立2%的履约保函或者供货准备就绪的POP文件,买方确认后在5-7和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向卖方银行开立MT799的预开备用信用证通知书,内容有开证银行保证收到卖方通过银行开立MT760的2%履约保函及全套POP文件后,在5-7个工作日内卖方银行开立有效期: 个月的MT760备用信用证。)
4.买方收到以上文件后通过银行MT760向卖方开具金额为个月装货量并为期_____个月的不可撤销的有效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金额须涵盖一个月装货量50,000吨的货款
5.因此开始装载货物。
6.卖方根据卸货港的SGS检验结果所体现的数量开出商业发票。买方全额付款。
7.买方会在每船货到达目的港SGS复检合格后,买方于5-7个工作日内把100%货款通过银行MT103/23T/T给卖方,原备用信用证保留作付款担保。
附录4 付款方式
1.货款支付是在合同规定下的货款,用美元计算,是一个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由一流的银行开具,面值是一个月货物总量50,000吨的价值。有效期 个月。
2.买方会在每船货到达目的港SGS覆检合格后,买方于5-7个工作日内把100%货款通过银行MT103-23/TT给卖方,原信用证保留作付款担保。
3.本合约的付款期限是在卖方将下列所需文件(a-k)提交给开信用证的操作银行,买方应以银行对银行的电汇(TT)的方式,在5-7个银行工作日内将货款付给卖方,如买方未能在期限内电汇(TT)给卖方,卖方有权依下列所需文件(a-g)请求开证银行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a) 卖方签字的商业发票,3(三)份原件和3(三)分复印件;出示足价计算的证明;
b) 向以买方银行为抬头开具全套三证三副清洁单据/海运单据原件,注明“货物预付款”,加上3份不可转让的复印件。每份原件都应有船长或船舶代理人的签字。
c) 在装货港“SGS”开具的货物品质合格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3份。
d) 在装货港“SGS”开具的货物数量证书原件1份和复印件3份。
e) 由俄罗斯联邦的商会负责开具的货物原产国证明1份,复印件3份。
f) 在买方指定的卸货港由SGS开具的品质证书,1份原件,2份拷贝。
g) 在买方指定的卸货港由SGS开具的数量证书,1份原件,2份拷贝。
3.1根据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下列文件在要求索赔下不需要提供,但在货物装运后7个国际银行工作日内用英文或俄文形式提供给买方银行。
h)船舶时间表至少标明N.O.R在装货港的投标日期和软管断开日期。
i)货物舱单(原件)
j)船长所开具的所有装船货物的相关单据的收据(原件)。
k)船长所开具的收据(原件)确认所收到的装船货物中包括仲裁品质样品。
l)蒸发损耗报告
m)油舱清洁证明或油舱验收证明。
4.SGS在卸货港对品质和数量的检测报告买家须于卸油完成之7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SGS检测报告买方要把这个报告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交给买方银行,否则卖家可以不按卸货港的SGS检查的数量与品质结账,按装货港的SGS检测的数量和品质报告与买方结算到港的货款。
5.根据本合同条款1.2,本合同附录1-4,不包括产品证明(附录5),每份附录均要签名。产品证明在合同签署后15和国际银行工作日内提交给买方银行。
6.双方同意:在买方银行与卖方银行之间开具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产品说明与证明,不可撤备用信用证下的船运文件。
7.买方银行的所有手续费将由买方支付;而所有卖方银行的手续费将由卖方支付。
附录5 货品证明文件(必需在有效期之内的文件)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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