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团队定点用餐协议书甲方:厦门家瑞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就乙方旅游团队在甲方餐厅消费用餐,双方推行诚信经营,建立公平合法的制度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乙方预订的用餐要求,及时提供用餐服务,并免费提供司陪用餐。2、 甲方须保证用餐环境的卫生整洁,餐厅需定期消毒通风,食品原材料新鲜卫生。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餐饮食品确有感官性异常或可疑变质时,甲方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3、 甲方须做到服务产品率高、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尊重游客的意愿、不强制游客消费或接受超预订服务。4、 乙方
2、陪同人员若无用餐用餐结算单或填写不规范,甲方有权拒绝签单挂账。5、 甲方须提供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上述证照有效期必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同意指定甲方作为团队定点接待餐厅。2、 乙方团队在甲方餐厅消费,需以电话形式进行预订,预订时需注明旅游团团号、用餐时间、用餐人数、用餐标准、客人的其他要求、带团导游姓名及订餐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3、 乙方在甲方确认预订后,如遇到人数变更或无法按时到达应提前三个小时用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4、 乙方提供“用餐结算单及印鉴”样本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乙方享有在甲方餐厅签单挂账的优惠。5、 乙方“用餐结算
3、单及印鉴”若有变更,乙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6、 甲方凭用餐结算单按月与乙方结算,每月5日前,甲方将上月结算单交由乙方审核,根据甲乙双方财务人员核实后的金额,乙方在每月的10日之前将上月的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厦门家瑞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3510 1552 0010 5250 5812 收款开户行:建行思明支行7、 乙方旅游团队在甲方餐厅消费用餐,甲方同意按消费额的8.5折(无发票)和9折(带发票)结算。8、 乙方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作为协议的附件。三、 违约责任双方须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旅游安全的规定保障旅游团队的人身财产安全,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发生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等问题或投诉,双方应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由甲乙双方妥善解决。四、 因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餐厅管辖的法院处理解决。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未尽事宜时另产协议解决,另立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厦门家瑞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 地址:B区B1栋3楼 订餐电话 :0592-5769033 电话:联系电话:180 3022 9065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