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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分对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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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规定,双方就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受乙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兼业代理手续费。 第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 二、代理权限范围 第四条 地域范围: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的地域范围为 省(市),甲方具体开放的营业网点及网点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保险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合格资质。甲方不得在前述区域之外代理乙方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险种需是乙方根据保险监督机构的要求履行了报批或报备手续后予以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 甲方兼业代理的业务范围为以下第 项: (1)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 代理收取投保人交纳的首期及续期保险费; (3) 代理支付到期给付保险金和理赔款项等; (4) 按双方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5) 其它 三、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第七条 在乙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中,甲乙双方共同选择适合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合作。具体合作险种见附件《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及手续费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需保险产品条款、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业务规定及流程。 第九条 甲方应指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正确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有关文件,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并对客户身份及账户信息等投保单填写事项及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四、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十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相关客户信息及实务流程通过柜面或转账等方式向乙方客户代理收取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所代理的保险业务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单独核算。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收保费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等。 第十二条 甲方应于收到保险费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如果甲方未按规定转入,应按逾期划转金额千分之【 】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双方应按月核对通过甲方代理业务的收取保险费记录。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按实际售出的保单保费向乙方收取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不同代理险种手续费率及计算方法见附件《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及手续费补充协议》所示。 第十五条 乙方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于每月【 】日前以转帐形式支付甲方代理手续费,将上月代理手续费累计总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十六条 乙方应依当期承保保费扣除当期发生的犹豫期撤单保费额为计算依据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七条 乙方未按约定付费的,应按未按期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总额的千分之【 】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甲方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应使用乙方提供的条款、单证及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保险条款、保险单证、宣传资料或变更其内容。 第十九条 承保后甲方应向乙方及时移交的客户全套投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 (2)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专用收据(保险公司财务联、业务联); (4)其他代理保险产品所需的单证(以兼业代理规则所列为准)。 第二十条 甲方应在投保人填妥投保单,并收妥首期保费后【 】个工作日内将投保人的全套投保资料移交乙方。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重要空白保险单证、其他有效保险单证或客户投保资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单证遗失而给乙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七、甲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经办人员进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培训,甲方应组织好人员参加培训,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对投保人或其他保险当事人作任何形式的承保承诺、保险事故认定以及理赔承诺。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签发任何正式的保险单或制作、派发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以乙方名义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将代理权转让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代理乙方新型产品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并抄录有关声明。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向客户如实解释说明保险条款,提示客户注意免责条款,严禁误导客户。 第二十七条 甲方对代理险种本身是否具备保险产品的基本性质以及乙方对外宣传的该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应保障甲方免受任何保险产品本身瑕疵而产生的纠纷。但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时应按乙方提供的书面保险条款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兼业代理规则执行,如甲方擅自修改、变更或误导投保人,则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于协议终止后【 】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资料交还乙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甲方建立业务台帐,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第三十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披露公司资本充足率情况、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风险管控情况、代理保险业务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八、乙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保证其经营的保险产品(包括该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提交甲方的相关保险单据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乙方负责的保险产品的媒介宣传以及向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乙方保证相关宣传资料由乙方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刷或是乙方经总公司批准后设计印刷的。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保监会颁发的与产品销售和营销有关的监管规定或要求,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保险业务知识、保险实务、保险法律法规知识、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业务反洗钱、新产品培训、金融市场分析、销售技能及职业道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形式可采取授课、研讨等,组织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区域培训等方式,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乙方收到甲方移交的投保人的所有投保资料后,应承担所有投保资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权独立审查决定是否对投保人予以承保,并独立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以及确定相关理赔事宜。投保人及相关保险当事人对此类事实有异议的,乙方直接负责解决。涉及甲方代理范围内的纠纷,甲方应给与乙方必要的协助。 九、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不得在从事代理活动中损害乙方利益,乙方也不得利用甲方代理保险产品的便利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同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串通实施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损害方与第三方应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未履行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保密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所获得的对方未向外界公开的资料情报及对方的客户资料泄漏与第三方,并接受对方的业务监督。双方约定不论本合作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一、反洗钱合作 第四十条 甲乙方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甲方在代办乙方委托业务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当代理业务达到以下条件时还需留存客户(含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代理销售产品时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 (2)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 2、代办退保、承保前撤件业务时 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3、代办赔偿或给付业务时 赔偿或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二)其他反洗钱合作 甲方在代理乙方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客户的身份、交易资金、交易活动存在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甲方向乙方移交相关投保文件时,应同时将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复印件移交给乙方。 十二 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乙方保险业务过程中,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应按照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上述客户信息真实、完整的提供给乙方,乙方负责对甲方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有效审核。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审核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时,如发现上述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补充更正。如甲方未能补充更正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业务的代理手续费;如已经支付的,有权从下期手续费中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条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指定专业部门、岗位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接,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权限,依法维护客户信息安全和双方合法商业利益。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信息,只能被用于自身业务经营和提供客户服务使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如超出使用范围,给客户或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及双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均不得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应制定或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保证合作保险业务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本章上述所称客户信息是指保险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十三、应急事件处理 第四十八一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客户投诉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相关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十九二条 甲乙双方在发生客户投诉、退保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积极、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十四、 争议解决 第五十四十三条 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以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协议生效、期限、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一四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年,。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得变更。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事项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以及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双方不顺延的;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回或吊销甲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及时办理延期的。 2、 除上述自动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一方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保监会[2009]4号令),“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乙方应当及时要求甲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甲方拒不纠正的,乙方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五十三四十六条 协议终止后双方须 (1)双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票据单证、设备、宣传资料交还对方,并当面签收; (2)双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日内结清代收保费和代理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办理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十六、 其他 第五十四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减少、变更、新增代理险种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十五四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如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银行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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