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工程公司物资采购合同
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公路工程公司
黄延高速公路项目部
防水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公路工程公司
黄延高速公路LJ-11标项目部
卖方(乙方):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O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号:XTGL20140615
买方(甲方);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公路工程公司
黄延高速公路项目部
卖方(乙方):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椐买卖双方相关保证及承诺,就黄延高速LJ-11标的防水材料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413779.12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供货数量以买方当期采购计划及买方收货凭证为准。
3.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备注要求:
附《物资采购价格表》。(包括运输费、装车费、利润、税金等),本价格为到达买方所在地标段的所有工点价格。
4.结算付款方式:每月底二十五日前卖方持买方出具的收料单到买方进行结算,结算后由卖方开具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11.2.3所列单据,在扣除该批物资的价值的20%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价值的80%的货款。
如若业主方工程计价款延迟到达或出现临时资金短缺,卖方可延迟一个月付款超过三个月每天按所欠货款的5‰收取滞纳金。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定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7.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8.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
9.本合同自2014年6月15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买方全称: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工程公司 卖方全称: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
黄延高速公路项目部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4年6月15日
20
买方单位签名: 卖方单位签名:
物资采购价格表
投标人名称: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序号
项目 简称
物资
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
或图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出厂
单价
运杂费
单价
到站价
单价
到站价
合价
发站
交货地点
运距
(km)
1
2
3
4=2+3
5=1×4
1
黄延高速扩能工程
背贴式橡胶止水带
300*10mm
JTG/TF60-2009及隧道施工相关图纸设计
m
5518
54.00
297972
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工程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1标项目部所属施工地点
2
中埋式橡胶止水带
300*10mm
m
1767
54.00
95418
3
S8V膨胀止水条
20*30mm
m
13567
10.5
142453.5
4
防水板
1.2mm厚EVA/ECB
m2
46220.9
18
831976.2
5
土工布
350g/m2
m2
51145.3
4.4
225039.32
6
纵向、横向排水管
HDPE200
m
4122.5
45
185512.5
7
排水边沟
HDPE300
m
3272
80
261760
8
热熔衬垫
个
147942
0.4
59176.8
9
垫 片
个
147942
0.4
59176.8
10
密封膏
kg
570
23.00
13110
11
SAC硬泡聚氨酯保温材料
2cm
m
100
32
3200
12
5cm
m
100
35
3500
13
Yas排水半管
100mm
m
13852
17
235484
结算数量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结算单价按到站价结算。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总价”指根椐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物资”指根椐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椐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工程公司
(6)“卖方”: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7)“施工单位”:
(8)“建设单位“:
(9)“卖方代表“:
(10)“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应性
2.1本合同下将会的物资奕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其它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印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卖方应按项目设立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有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方可有权根椐卖方的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椐5.1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6.计划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五天内,买方向卖方下达全部(暂定)供应订单,依据工地需要分批组织供应。
6.2卖方收到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椐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专访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除霜 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技术规格书注明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增应按技术规格书的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的运达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在物资装车前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达货物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检。
10.3买方抽样复检以买方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以买卖双方认可的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验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的质量责任。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收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从卖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合同结算付款方式
11.1买方每月25日前提报下月需求计划。
11.2.1结算价格以合同价格为准。
11.2.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买卖双方确认的收料单,买卖双方根椐确定的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卖方凭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1.2.3卖方将11.2.2所列单据送交买方,经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的依据。
11.2.4买方收到卖方11.2.2所列单据,在扣除该批物资的价值的20%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价值的80%的货款,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三个月)满后30天内退还。由买方无息支付给卖方,卖方应当理解买方可能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卖方应给予理解,并为此不得作为拒绝供货或延迟供货的理由。
12.保证
12.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2.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原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2.3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文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
12.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承担。
12.5卖方就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13.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质量负责。
13.2投标物资的质量保证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卖方提供的合同约定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3.3如发生质量纠纷,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3.4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同买卖双方商定。
14.变更及合同修改
14.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14.2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十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要合同有效期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4.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出厂单价和运费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14.4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椐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4.5困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且不违背14.6情况下,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并据此结算货款。
14.6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4.7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4.8卖方申请变更生产厂家的,应将合格生产厂家名录提交买方,并经买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15.分包
15.1在没有买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合同发行义务。
16.索赔
16.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妨碍买方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有)情况下,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意延长更换和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6.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重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认为是有效的。
16.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视为被卖方接受。
16.4若卖方未能按16.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7.供应延迟赔偿
17.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货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17.2发生17.1供应延迟时,卖方应积极组织供应,未在买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卖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卖方延迟赔偿标准按每延误一天未交货到场价值的千分之一(1‰)计扣;自延迟之日起计算。
17.3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卖方就会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椐合同条款第18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18.终止合同
18.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8.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椐合同条款第14.2、14.7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8.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的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的行为;
(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业。
18.2第20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18.3如果买方根椐上述第18.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应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面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履约保证金
19.1卖方向买方支付五万元的现金履约,工程结束后无息支付给卖方。
19.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19.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19.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
19.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18.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19.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并不免除卖方对已将会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0.不可抗力
20.1如果合同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务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0.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另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0.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期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发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1、税费
2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现卖方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2.争议的解决
22.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诉讼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由法院裁定解决。
23.其他
23.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3.2本合同的交货地点是指买方施工区域内所有地点(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将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
23.3卖方运输车辆在物资运送至买方指定卸车地点前,所有原因造成的车辆误工,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技术规格书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背贴式、中埋式橡胶止水带符合隧道施工图衬砌施工缝、变形缝图中技术指标;S8V膨胀止水、土工布条符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F60-2009)中技术指标;EVA/ECB防水板符合隧道施工图土工布、防水板中技术指标;YAS排水半管符合隧道施工图洞内综合排水设计图中技术指标;HDPE200纵向、横向排水管,HDPE300排水边沟符合隧道图洞内综合排水设计图中技术指标。
四、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建设单位(买方):
供货单位(卖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为加强铁路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说法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 买方义务
1. 不向中标人索取或接受中标人任何形式的贿赂。
2. 不向中标人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
3. 不向中标人索要或接受中标人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
不接受中标人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参加中标人组织的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义务的宴请等活动。
不在中标人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 不向中标人违规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不要求中标人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 不接收中标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
不接收中标人的任何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
二、 中标人义务
1. 不以任何形式向买方行赂。
2. 不接受买方授意或自行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
3. 不给买方或其它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
不为买方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档消费健身、娱乐活动。
不利用宴请等影响买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
不为买方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不接受尽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不为买方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 不向买方无偿提供劳务、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
不向买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
三、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双方作如下约定:
1. 双方不发行其第一项义务。构成犯罪、违纪的,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买方降低管理等级或扣减考核分数,并将索贿人员清理出建设管理队伍。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买方管理范围投标,并由铁路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更换直接责任人。买方向中标人索贿,买方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中标人主动向买方行贿,中标人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犯罪、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 双方不履行其第2项义务,构成犯罪、违纪的,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买方降低管理等级或扣减考核分数,并将授意人员调离建设管理岗位。中在一年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买方管理范围投标,并由铁路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更换直接责任人。买方授意中标人弄虚作假而违约,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中标人自行弄虚作假而违约,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犯罪、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3. 买方向中标人索要或主动要求中标人提供买方第3条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构成违纪的,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买方降低管理等级或扣减考核分数,并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中标人主动向买方赠送、提供中标人第3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构成违纪的,由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全路建设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万元。
4. 双方均违反协议约定的第4、5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由铁路建设管理部门在命中建设行业内对其通报批评。
5. 双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 违约责任的追究
1. 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2. 一方主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违纪责任。
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构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的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 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作出处理或结论后10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这双方签署之日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现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行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买方):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
日期:
供货单位(中标人):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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