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资购销合同书供 方:淅川县银志油业有限公司地 址: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药王庙村 电话:0377-69590066 法定代表人:李银志 委托代表人:姚兴敏手 机:13849781629 15937748383需 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生产技术科 地 址:南宁市邕武路14号 电话:0771-3399262代 表:邓力 具体负责: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见下表)商品名称含量规格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元/吨)金 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2011年9月10日前桐麸50公斤/件1.0公斤吨340112038080034034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叁
2、拾捌万零捌佰元整二、质量标准及要求:桐麸NY/T304-1995 有机物质85%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11月30日四、送(提)货方式:供方负责运至吴圩镇南宁机场200号下院。交货地点联系电话:0771-4208517交货签收人:南宁市广丰肥业有限公司五、运输方式及到肥料仓库费用负担:供方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无损耗,以签收人磅单为准。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外编包装、费用由供方负责。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每批货到交货地点仓库后,由双方(其中需方2人参加)现场抽样壹式叁样,壹份样品送县市级以上具有合法化验检测资格的单位化验检测,双方各保存壹份样品以备检,
3、样品均需双方签名盖章密封,化验检测费用由送检方负责,若有异议,需方在每批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过期后果自负。九、结算方式及期限:货物到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款,并由供方提供有效发票。十、违约责任: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将按实际化验检测含量所占主要技术指标要求的含量的百分比计算货款,同时实际化验含量要达到所规定的主要技术最低含量90%每批未达到最低要求的含量的将退货,一切后果由供方负责,且七天内供方把需清退的货物拉完离开需方场地。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生产技术科和淅川县银志油业有限公司各存一份。供方:淅川县银志油业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李银志 委托代表:姚兴敏传真:0377-69590066开户银行:河南省南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500050799100010需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生产技术科单位名称(章)代表: 具体负责:传真:0771-2302600开户银行:账号:鉴(公)证意见:有效期限自2011年08月10日至2011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