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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的税法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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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集团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十分普遍,关联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关联企业资金借贷通常分为统借统还和委托贷款两种交易模式。这两种交易模式中,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本文为读者作出详细分析,明确关联企业资金借贷上述两种交易模式中各方的纳税义务。
一、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违反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间直接的借贷活动,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根据前述规定,关联企业间不得直接进行资金借贷。
二、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模式
实践中,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的模式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两种模式。
(一)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统借方”)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而后由统借方统一归还资金。
一般情况下,统借方取得贷款后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具体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和数量发放贷款。其特点是由委托方、受托金融机构与资金使用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先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按期还本付息。由于本文探讨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的税收问题,为区别于统借统还方式,本文中的委托贷款仅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自有资金。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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