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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服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计院(以下简称设研院)设计项目施工服务管理,规范施工服务程序,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让顾客及相关方满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服务是指设计研究院所有施工图阶段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整理、现场服务、设计修改、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研院与设计项目施工服务相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施工服务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室,具体负责施工服务的组织、管理与考核。施工服务第一责任人:技术质量责任人为设计人,进度责任人为室主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室负责设计项目施工服务的组织及管理;负责协调指派施工服务人员现场服务;负责现场服务人员的组织管理;负责设计问题处理的变更登记;负责处理结果的催交;负责与业主的协调;负责施工服务人员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科技创新室负责项目设计问题的统计与分析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各设计室及有设计任务的各单位负责相应的设计问题的具体处理和按要求推荐施工服务人员进行施工服务。
第三章 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室在与顾客方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施工服务方案,明确施工服务方式,建立服务组织,确定服务负责人和联系人。施工服务方式包括:
1)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派出各专业施工服务人员在现场常驻。
2)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定期派出施工服务人员现场处理问题。
3)根据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随时派人解决。
4)与顾客方建立网络、传真、电话等信息传递渠道,随时处理施工现场问题。
5)以上方式混合使用。
第九条 派驻人员原则上要求为各专业设计人,如果有特殊情况设计人不能在现场常住,由各专业室和监理公司协调派驻对本工程设计情况了解,具有现场处理设计问题能力的其他人员。当院里人力资源无法满足时,外聘解决。
建议施工服务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土建工程施工期由土建室派驻长期或短期有经验的设计人员。
2)设备安装期间短期服务人员由该项目设计人担任,长期服务人员推荐组成人员为:***。
3)设备安装后期和工艺调试期间设计产品服务由工艺专业设计人负责。
4)电力及其他配套专业服务人员主要由设计人负责。
第十条 常驻现场施工服务人员,应负责处理好本专业问题,并负责将其他专业问题及时收集整理清楚,通过网络、传真等形式发到院内。
现场服务人员应认真填写工程勘察、设计产品服务信息反馈单(见附表),并上报项目管理室。信息反馈单应准确、全面反馈设计产品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欠。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服务管理人员通过设计项目经理、各专业负责人协调解决信息反馈单中反映设计产品问题。
第十一条 施工服务程序(见下图)
顾客及相关方反馈信息或要求
常驻或定期派驻人员
随时派出的服务人员
施工服务负责人
设计项目经理
设计科室主任
专业设计人
本专业问题
多专业问题
单一专业问题
网络传真电话
设计文件变更或通过服务人员答疑
本专业问题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施工服务负责人(施工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或总师),负责协调院有关部门,处理好现场施工服务人员发回的问题,定期到施工现场与客户沟通协调并考核现场施工服务人员。每月绩效工资为1000元(按月发放)+参与本工程服务绩效奖的一部分(考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单一专业简单问题处理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对不能按时完成的按相应责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复杂问题应由施工服务负责人通过设计项目经理确定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周,对不能按时完成的按相应责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本市施工服务项目采取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定期派人和随时派人解决施工图问题。施工服务项目完成后,按项目部对每个施工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
第十六条 省内常驻现场施工服务人员每月绩效工资,工程师以上级别的绩效奖不低于设计科室平均奖的2倍,考核后发放(不含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 省外常驻现场施工人员每月绩效工资,工程师以上级别的绩效奖不低于设计科室平均奖的3倍,考核后发放(不含出差补助)。
第十八条 工程师以下技术职称外派常驻人员,绩效奖不低于设计科室平均奖,考核后发放(不含出差补助)。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室定期派遣设计产品服务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服务质量情况,并与业主沟通征求其对施工服务的意见,并根据现场情况和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或改变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室应每周总结,设计产品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向院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失控,不能落实责任的,按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管理部门或相关基层单位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施工服务绩效资金总额应由科技创新室、项目管理室和有关领导确定,由项目管理室根据当月施工服务人员考核情况,发放现场施工服务人员当月绩效工资。绩效资金按施工图绩效的10%提取,不足部分从院里收取施工服务费中提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研院负责解释,由项目管理室负责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年*月*日
工程勘察、设计产品质量信息反馈单
记录编号:QS/AK1019—05—13(01)01—2004
工程名称
时 间
用户或
施工单位
项目总设计师
/项目经理
信息内容:
现场施工服务人员
/用户/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要求改进和处理意见:
现场施工服务人员
/用户/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信息分析:
科技质量部: 年 月 日
验证结果:
项目总设计师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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