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灯具采购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经协商同意,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照明灯具( 品牌) ,双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序号品名规格及型号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计量单位 单价(元) 数量合计(元) 总计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1、 。2、前款无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标准包装,同时须有利于产品使用、仓储、物流。3、包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不另计付。第三条 验收1、验收期限及方法: 。 2、甲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包括使用中发现的、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系因本合同产品质量缺陷
2、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须由乙方退还货款,损失由乙方承担。3、如验收、使用中发现已收产品不符合要求,则甲方有权取消未交付部分产品的合同履行。4、即使验收期满或合同履行完毕,也不能免除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 结算付款1、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2、甲方有权认为乙方提供合法发票是付款前提。第五条 交货规定1、交货方式:.乙方送货。2、交货地点:位于 。3、交货日期: 。4、运输费用由 乙方 承担,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第六条 双方权责(一)甲方权责1、甲方如因工程需要,须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包装规格等,应提前 10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工作。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通知乙方进行协商,乙方同
3、意退货或在获知退货通知内容后7天内不予有效答复的,合同解除,双方就此互不担责;乙方有异义的,甲方须承担退货部分 3的违约金,合同解除。若退货系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数量、交付日期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有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停工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及其他法定原因造成,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产品质量及乙方延误等乙方原因除外),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乙方权责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
4、装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重新包装。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乙方应照数补交逾期少交部分,并应按第一款标准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甲方如果同意,可以退货,但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3、乙方在逾期 10 天后不能送交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除乙方应承担相应逾期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另行采购须发生的费用特别是差价损失,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
5、务,乙方均不得转让给第三方,由此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也不得转让。第七条 其他条款1、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延期交货,则乙方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付给甲方违约金。2、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取得对方认可,否则应承担解除部分总值 1%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遵照该约定执行。3、任何一方确因不可抗力、工程停工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理由,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应向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共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负责人: 负责人: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