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代理委托合同(非独家)甲方: 地址:乙方: 地址:甲方拥有的物业位于 ,物业名“ ”(以下简称“该商铺”)。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商场的 商铺的租赁提供招商代理的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约定如下:1. 定义“该商铺”是指该 ;“租户”是指已签订意向书或正式租赁合同的单位;“准租户”是指有意向租赁该商铺的单位;“正式营业”是指租户装修完毕,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营业时间持续营业一个月不间断。2. 委托事项甲方按本合同所述条款委托乙方,为该商铺之租赁代理(非独家),乙方须履行本合同内所述职责,并须遵守甲方所制定之方针政策。如该商铺于本合同期内租出
2、,则甲方须按本合同第7条向乙方支付专业费用。3. 合同期限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该商铺的租户正式营业后一个月止,最长不超过2017年 月 日。延长本合同期限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4. 甲方权责4.1 向乙方提供商场资料,包括品牌、楼层介绍,以及房产现状等。4.2 乙方向甲方推荐品牌租户 ,并出具该品牌租户之独家代理委托书后,甲方不可经其他中介代理或其它渠道向该租户出租该物业商铺。4.3 甲方对承租品牌租户的租约条件(品牌、店铺位置、面积、租金水平、优惠条件及合约年限等)拥有完全决定权。4.4 甲方除应付委托期内乙方推介成功产生的佣金外,不承担其他费用。5. 乙方权责5
3、.1 负责开展及跟进租户,并向甲方提供合适租户资料。5.2 应甲方要求,提供业务开展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与品牌租户的谈判进程及可能的租金情况。协助安排甲方对所推荐的品牌租户进行现场勘察。5.3 协调并落实租赁条件,协助甲方完成承租意向书的签订和正式租赁合同的签订。5.4 乙方在代理工作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特性和状况向品牌租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5.5 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品牌租户签订生效合同或做出具法律效力的承诺。6. 客户登记准租户需登记于准租户登记册(“登记册”)之上,该登记册由乙方定期更新并由甲方保管。准租户须经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确认其
4、名称及联系人,并证实乙方已向该准租户正式推介或已安排看楼,才可由甲方登记于登记册内。7.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7.1 服务费用:经乙方推介成功签约,乙方有权按品牌租户与甲方租约首月租金的金额收取佣金。7.2 支付方式甲方与确认的客户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 且甲方收到保证金当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7.1款约定佣金的 %;承租方正式营业满一个月,且承租方已经预付甲方第二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 %佣金。本合同中的服务费为含税金额,乙方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付款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注:首月租金是指每份租赁合
5、约上确定的正式营业后第一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和租赁期内的总租期及甲方给予租户的任何优惠条件及利益不计算在内。8. 保密原则对于与租户或准租户所达成之协议,不论是磋商期间所作协议,或是存在于租赁合约或具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乙方均应严格保密;甲方亦应同时对乙方所介绍的准租户、租户资料严格保密。9. 终止合同条款1) 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之服务不满意,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不满之处,如乙方未能于该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不满之处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改进或纠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乙方费用。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可就本合同终止前所提供服务获取约定的服务费用外,不得另提出任
6、何其他要求。10. 违约责任10.1 在乙方推介成功的租户无违反租约行为的前提下,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笔佣金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其它所有顾问服务工作,并采取法律手段就乙方损失追究甲方责任。10.2 乙方存在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索回已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进一步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1) 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品牌租户存在重大瑕疵,涉及违法经营或其他影响正常租赁经营的,而仍将其作为承租户向甲方介绍;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品牌租户独家代理委托书系伪造的;3) 未如实向品牌租户反映租赁房屋的真实情况,承租品牌租户因此而决定退租的。11. 通知合同的任一方所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的地址:甲方: 乙方: 12.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及执行。13. 其他13.1 因本合同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的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本合同签订于2017年 月 日。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