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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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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1.1为规范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1.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云南省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1.3为方便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也逐条列入。1.4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从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摘录,在本要点颁布之后,如下述标准和规范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有新标准和规范修订时,应以新标准和规范为准。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2005。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5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包括建筑节能、暖通空调节能、电气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1.6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应承担失察责任。1.7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

3、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依据。1.8鉴于云南省气象特定条件,应根据建筑所在气候区划地域特定条件相应规范要点审查。除公共建筑统一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审查外,居住建筑:C区采暖建筑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审查;C、A区采暖建筑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审查;B区设有空气调节建筑及B区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相关规定要点审查。温和地区无采暖、无空调的一般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应基本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规定。1.9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

4、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中水利用等自然及可再生能源,多层居住类建筑应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1.10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20世纪八十年代)通过采用增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分担节能率约2513,空调采暖系统分担节能率约2016,照明设备分担节能率约718执行本标准后,总体节能率可达50。附:云南省气候区划图。二、术语2.1建筑物体形系数(s)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2.2窗墙面积比窗户洞口面积与相应立面面积的比值。2.3可见光透

5、射比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5参照建筑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三、建筑专业节能设计审查要点3.1、公共建筑设计节能审查要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第4.1.1条总平面布置,宜利用冬季日照,利用夏季自然通风,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个体建筑设计功能用房应尽量做到穿堂通风或转角通风。建筑中庭

6、、人员密集的大厅,应具备自然通风换气的基本条件。2、第4.2.4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3、第4.2.6条,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第4.2.10条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缝长指标1.5q10.5m3/mh,面积指标4.5q21.5m3/h)。5、第4.2.11条,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

7、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三级。6、第4.2.8条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7、云南省B温和南区以南地区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遮阳系数x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遮阳系数。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标准表4.2.2-5规定。8、第4.1.2条C寒冷地区建筑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9、第4.2.9条C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措施,B夏热

8、冬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隔热节能措施。10、第4.2.2条,根据建筑所处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C寒冷地区应符合表4.2.2-3的规定,C、A夏热冬冷及温和北区应符合表4.2.2-4的规定,其他地区应符合表4.2.2-5的规定,当条文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11、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综合建设时,公共建筑部分按本标准实施,居住建筑按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3.2居住建筑设计节能审查要点:(包括旅馆、客房、托幼、病房等)1、依据:A、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B、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C、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

9、GJ75-20032、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布置,建筑的平面布置应有利己于自然通风,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3、标准A4.1.3条C寒冷地区居住建筑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4、标准A4.2.1条,C寒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不应超过下列标准规定:屋顶0.50.7,外墙0.650.68,不采暖楼梯间隔墙0.94户门2.0,窗户4.0,阳台门下部门板1.70。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5、标准A4.2.4条C寒冷地区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下列数字,北向0.25,东西向0.30,南向0.35,超过

10、上述数值,应调整外墙屋顶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6、标准B4.0.3条C、A夏热冬冷及温和北区条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A温和北区不宜超过)7、标准B第4.0.4条C、A夏热冬冷及温和北区外窗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不应过大,窗墙比不应超过0.35,外窗传热系数不宜大于3.2,窗墙比0.25时传热系数不宜大于4.7。8、标准C第4.0.4条第4.0.5条条,B、B夏热冬暖及温和南区各朝向的窗墙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天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9、

11、标准C第4.0.7条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B温和北区参照表4.0.7-1执行,B夏热冬暖区应符合表4.0.7-2规定。10、标准C第4.0.8条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外窗的遮阳系数与窗口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计算建筑外遮阳系数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B温和北区建筑外遮阳系数应取冬、夏季外遮阳系数平均值,B夏热冬暖区应取夏季的外遮阳系数,典型的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0.8取值。11、标准C第4.0.10条B夏热冬暖区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B区参照执行。12、标准C第4.0.11条B夏热冬暖区居住建筑19

12、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m.h且不大于7.5m3/.h;10层及10层以上不应大于1.5m3/m.h,且不大于4.5 m3/.h。B温和北区参照执行。13、标准C第4.0.12条居住区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1)、浅色饰面2)、屋面蓄水3)、屋面遮阳4)、种植屋面5)、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四、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审查要点1、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2、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

13、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审查要点4.1.1、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1、分户热计量:第4.9.1条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采暖居住建筑部分)1、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参数监测与计量。第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14、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2、分户热计量和室内温度控制要求。第5.2.2条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按户热表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房间的散热器面积应按设计热负荷合理选取。室内采暖系统宜南北朝向房间分开环路布置。彩暖房间有不保温采暖干管时,干管散入房间的热量应予考虑。3、二次水系统。第5.2.4条在设计热力站时,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应选用结构紧凑,传热系数高,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换热器的传热系数宜大于或等于3000W/(.k)。直接连接和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均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或手动调节装置。4、采暖供热

15、热源。第5.1.2条城市新建的住宅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集中锅炉房的单台容量不宜小于7.0MW,供热面积不宜小于10万。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5、供暖管道的敷设。第5.3.1条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管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网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可采用地沟敷设。6、管道保温。第5.3.2条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设

16、计导则(GB8175)中经济厚度的计算公式确定。4.1.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的相关规定1、第3.0.1条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1618;(2)换气次数取1.0次/h。2、第3.0.2条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2628;(2)换气次数取1.0次/h。3、第3.0.3条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4、第5.0.5条计算

17、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见表5.0.5)5、第6.0.2条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它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6、第6.0.4条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或燃气(油)、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

18、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燃气(油、其他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7、第6.0.6条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户式)空气调节器(机)进行空调(及采暖)时,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作为集中供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8、第6.0.7条具备有地面水资源(如江河、湖水等),有适合水源热泵运行温度的废水等水源条件时,居住建筑采暖、空调设备宜采用水源热泵。当采用地下井水为水源时,应确保有回灌措施,确保水源不被污染,并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具备可供地热源热泵机组埋管用的土壤面积时,宜采用埋管式地热源热泵。9、第6.0.9条应

19、鼓励居住建筑小区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以及在住宅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4.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的相关规定1、第3.0.2条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2)计算换气次数1.0次/h。2、第3.0.3条北区冬季采暖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16。(2)计算换气次数1.0次/h。3、第3.0.4条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合理节能建筑设计,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

20、全年空调和采暖总能耗应减少50。4、第5.0.4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采暖年耗电量。5、第6.0.2条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6、第6.0.3条采用集中供冷(热)方式的居住建筑,供冷(热)设备宜选用电驱动空调机组(或热泵型机组),或燃气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热)源。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产品、设备。7、第6.0.6条当选

21、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8、第6.0.7条在有条件时,居住区宜采用热电厂冬季集中供热、夏季吸收式集中供冷技术,或小型(微型)燃气轮机吸收式集中供冷供热技术,或蓄冰集中供冷等技术。有条件时,在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空调、采暖技术。4.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相关规定1、采暖空调负荷计算:第5.1.1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2、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计量:第5.2.7条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

22、平衡装置。必要时,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第5.5.12条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3、全空气定风量系统的设计要求:第5.3.2条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第5.3.6条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4、空调系统风道要求:第

23、5.3.17条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5、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第5.3.14条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6、对直接用电作为主体热源的要求:第5.4.2条除了符

24、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无集中供热有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7、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第5.4.3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见5.4.3条)8、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第5.4.5条

25、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见表5.4.5)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等机组的能效比:第5.4.8条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效能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见表5.4.8)10、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接型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第5.4.9条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见

26、表5.4.9)11、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选型计算: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确保水泵工作点在高效区。12、风机盘管系统温度控制:第5.5.9条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13、建筑内区的空调系统:第5.3.10条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第5.3.11条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内区排风热回收,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14、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风机变频要求

27、:第5.3.5条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15、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节能设计:第5.3.18条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2)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第5.3.19条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16、空调系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第5.3.28条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

28、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17、蒸汽热源的凝结水:第5.4.12条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18、冷却水循环系统:当冷却塔与冷却水循环泵的高差大于10M时,不应采用在冷却水循环泵处设置低位开式冷却水箱的冷却水循环系统。19、循环水泵的自动变速:二次泵空气调节系统负荷侧的二级泵,采用水/水或汽/水换热器间接供冷供热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五、给排水专业节能、节水审查要点6.1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水

29、表。设计中应采用节水洁具及节水配件。6.2水池、水箱应设水位监视溢流报警装置,避免水池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6.3市政供水管网是否采取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6.4工业企业冷却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6.5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实现污水资源化。昆明地区应按”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

30、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相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三同时”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6.6污水再生利用设计应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0336-2002;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0335-2002的规定设计,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6.7建筑给水系统设计,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减少二次加压用电量。6.8云南地区年日照时间较长,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住宅卫生热水。六、电气专业节能审查要点5.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

31、4-20041、第3.4.2条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2、第6.1.2条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3、第6.1.3条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4、第6.1.4条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5、第6.1.5条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6、第6.1.6条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7、第3.2.3条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

32、应超过100W。8、第3.3.5条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2)、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变电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阻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2、第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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