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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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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张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作者:张清发布时间:2010-10-08 08:37:32(案例)湘华建筑公司在某地承包的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公司为此成立某施工项目部并刻制项目部印章,公司同时内部发文明确该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的签名盖章,而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在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背着公司,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借款、赊购大量建筑材料,在借条及收货单据上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因建设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及材料款,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经理个人、项目部及建筑公司。那

2、么,湘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欠款及材料款承担法律责任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及由此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因各人对其认识理解存在差异,在实务操作中,其处理也大相径庭。笔者试图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性质、职责权限等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性质及法律地位。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 要了解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先要了解项目经理的概念。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

3、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是这样界定:“2.0.6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2.0.7项目部projectmanagementteam:在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支持下,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是这样界定:“2.0.6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2.0.7项目经理部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team: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管理

4、的组织机构”。由此可见,在对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承包时,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有项目经理资质的项目经理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管理,该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以下统称项目(经理)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项目(经理)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经理)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项目(经理)部的性质。 项目(经理)部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5、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列举的第(5)项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依法组建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的财产,并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完全符合“其他组织”的法律构成要件,而建筑施工企业组建的项目(经理)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固定的住所地,因其不具备上述法律构成要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 3、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地位。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

6、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其对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人,其法定的职责范围仅限于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项目(经理)部公章仅限于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等,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联系的对象仅限于工程项目在施工安全质量的相关单位,如建设方、工程项目的管

7、理部门和监理部门等。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施工职权的人。而项目(经理)部是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成立的,仅负责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其民事行为仅限于施工过程的管理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在没有设立单位明确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以项目(经理)部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民事法律行为。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定职责权限。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主要权限内容,是受建筑施工企业之委托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其主要代理行为就是代表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与

8、履行合同相关的行为,包括编制施工计划、组织管理施工进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证等相关事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第5.3.3条规定“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

9、限:1参与企业进行的施工项目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2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3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决定项目经理部的计酬办法。4在授权范围内,按物资采购程序性文件的规定行使采购权,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按照企业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6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7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项目经理的采购权不仅必须严格按物资采购程序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而且必须在得

10、到施工企业明确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十分详尽地列举了施工项目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如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且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现场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生产要素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管理等,而唯独没有涉及到项目的材料采购管理,说明项目(经理)部并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和材料采购的法定职责权限。因此,如果没有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项目(经理)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进行材料采购。 三、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施工项目所在地与建筑施工企业住所地往

11、往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管理,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经理)部便是最佳选择,而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应运而生。由于项目(经理)部系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项目(经理)部与项目外部相对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中在使用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场合,实践中如何认定项目(经理)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收发文函及资料,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成立项目法人,则必须刻制

12、印章,除提交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须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经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凭“刻制印章通知单”,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已依法通过审批备案的项目法人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二)、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是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而是由企业或者其项目(经理)部自行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情况下,关键看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是否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并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施工

13、企业行使职能的,如果项目(经理)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项目(经理)部公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因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经理)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且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部分负责,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有相应的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虽

14、然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但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有相应的委托权限,即可以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 3、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没有得到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经建筑施工企业事后认可,则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向项目(经理)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项目(经理)部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对外签名盖章,建筑施工企业事后也不认可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在这种情况下,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建

15、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已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部分不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授权限制,是指在施工项目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所谓授权排除,是指在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者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确认排除,包括事项比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和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项目(经理)

16、部对外签名盖章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是以项目(经理)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明显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其“代理”行为当然是完全无效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如果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在没有查明项目部印章是否经审批备案及项目部印章是否在设立单位明确授权范围内使用,那么,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就要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建筑公司因采取了明确授权事项、范围及授权限制、授权排除的方式,防范了项目(经理)部公章使用混乱可能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因而不承担授权委托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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