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发包方(全称):河南明基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全称):信阳金马建筑有限公司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信阳国际建材港二期(龙江名邸)施工合同补充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内容有矛盾时,以本补充合同条款为准。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信阳国际建材港二期(龙江名邸)1-6#楼1.2 工程地点:信阳市龙江路中段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根据湖南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二次装修、室内消防、变配电除外)等均属乙方承包范围。第3条 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方式。第4条 质量标
2、准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按国家相关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标准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第5条 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为: 贰仟零叁拾万元整(20300000.00元) 。第6条 合同价款调整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价要作调整: 设计变更;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证后的现场签证及工程洽商; 依据招标文件,甲方友好协商,除钢材价格按信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季度发布价以实调整外,其它材料概不再调整。6.2 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等费用以合同双方代表洽商后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准,在竣工结算时予以调整。6.3 调整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包括投标方优惠的比例和内容。
3、6.4 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若因承包人不按合同支付供货方材料价款而影响本工程进度、质量及发包人信誉,发包人可直接支付供货方材料价款,并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7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建设施工合同;招标书及附件;投标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与洽商;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第8条 工期要求:8.1 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工期,中标后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予以保障。8.2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和业主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8.3 重大设
4、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8.4 承包人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期,为承包的标段总工期,加上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期为合同总工期;若实际竣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按每提前十天奖励承包人10000元。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工期十天罚款10000元,不足十天不计。第9条 工程质量9.1 工程质量应一次验收达到合同工程的质量标准。如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承担修复返工过程中所有费用至达到合同标准,甲方将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
5、。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信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10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土质验槽、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各验收一次。第11条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12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发包方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量须经过监理及发包方共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拨付。双方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以下列比例付款: 该标段工程施工至二层封顶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20%支付第一次工程款; 该标段工程施工至四层封顶后,按实际完成工
6、程量的50%支付第二次工程款; 该标段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第三次工程款; 以后按该标段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 工程竣工通过备案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 办理完竣工结算后45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 工程质量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还(不计利息)。第13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时,必须先送样经监理和甲方认可并批准,由甲方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材质和设备性能确认后方可使用或安装。乙方采购材料中,甲方认可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外观整体效果的,有权就此项材料推荐供应商,但价格由乙方自主进行谈判。第14条 质量保证金
7、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额3%-5%的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基础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返还50%; 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返还100%。第15条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结算报告给甲方审核。第16条 分包工程:门窗和屋面防水两项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施工方。其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如发生违法分包、转包的第三方进行施工现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经济损失。第1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7.1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17.2 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原因乙方仍未破土动工,本合同自行终止。 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及甲方工程款付清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期间,甲方或第三方所做的工作,均不表示将要承担或免除乙方对本程质量和安全所应承担的合同或法律责任与义务。 本合同条款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质量及安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第18条 合同份数及分送18.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第19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条款与通用条款矛盾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条款表述未详尽、未涉及的按合同通用条款自动作为补充条款。 第20条 竣工结算 承包人对所报送的结算不允许高估冒算,当报送的结算额超过经审核确定的工程结算额的10%时,承包人应支付审减工程造价的5%的结算审核费用(发包方代扣)。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