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1卷第2期 常 州 工 学院学 报(社科版)Vol.41 No.22023 年 4 月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Apr.2023doi:doi:10.3969/j.issn.1673-0887.2023.02.023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标准研究李君阳(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公诉事实同一性本身究竟如何进行界定是一个经常被人忽视的问题。在被告人同一认 定并无较大理论争议的情况下,犯罪事实同一与否的判断标准之争成为了界定公诉事实同一性的 关键所在。通过梳理社
2、会事实同一标准与罪名同一标准的理论脉络,可以发现社会事实同一标准 与罪名同一标准对于犯罪事实同一性的认定趋于理论上的两极,两标准的理论缺陷致使其皆不可 取。相比之下,具有折中性质的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可以避免前两种标准的理论缺陷,适宜作为我 国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依据。关键词:公诉事实;公诉变更;犯罪事实同一性;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一、问题的提出程序法中的公诉事实同一性包含被告人同一 与犯罪事实同一,其中被告人同一与否的界定在 理论上并无较大争议。相比之下,理论上存在 判断标准之争的犯罪事实同一性成为了认定公诉 事实同一性的关键,以至于当我们探讨如何界定 公
3、诉事实的同一性时,实际上亦是在探讨如何界 定犯罪事实的同一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 与实务界对刑事诉讼中公诉变更问题的重要性已 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众多学者在肯定公诉事实同 一性的基础上对实践中的公诉变更问题进行了诸 多研究。女口:有论者立足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 出了刑事诉讼法中立法缺失的弥补可以解决两高 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并且在刑事诉讼法得 到相应完善之前,亦可以通过修改最高检规则中 的若干条款以实现两高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也有论者从公诉变更实体限制机制构建的角度主 张以公诉事实制度限制公诉变更;更有论者着 眼于司法实务中的实践现状来探讨刑事诉讼中变 更公诉的边界控制。凡此种种,虽然学者
4、们为应对公诉变更问题文章编号:1673-0887(2023)02-0119-06研究角度与研究结论不同,但是其讨论的语境皆 是在肯定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展开的,笔者 对此亦是认同的。梳理上述学者的研究脉络,我 们不难发现,学者们在对公诉变更问题进行研究 时多将其讨论的逻辑出发点即公诉事实同一性置 于不证自明的位置之上,却常常忽视了对公诉事 实同一性范围本身界定的研究。那么公诉事实的 同一性究竟该如何进行界定?同时,鉴于前述犯 罪事实同一与否的认定成为了判断公诉事实同一 性的关键,我们便会不由得将疑问落脚在犯罪事 实的同一性界定上,即犯罪事实的同一性究竟该 如何进行界定?这无疑是一个被忽视的问
5、题。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上的理论之惑在现有立 法中同样无法找到答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 公诉变更并无明文规定,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缺位。实践中的公诉变更规范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 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司法解释,这些司 法解释重点规定了公诉变更的适用条件、公诉变 更的方式、如何协调公诉变更情况下人民检察院 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及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等 问题,难以从中探寻有助于界定犯罪事实同一性 的答案。然而,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判断犯 收稿日期:2022-08-15作者简介:李君阳(1996-),男,河南鹤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120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3 年罪事实
6、同一性的标准,那么我们所要面临的不仅 是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的公诉变更行为日益增多,被告人辩护权益受到的侵害日益严重的问题,就 连学者们提出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问题的 对策也会成为空中楼阁。由此,如何界定犯罪事 实的同一性便成为一个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理论 中,还是在刑事司法实务中都急需解决的问题。那么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同一性究竟应该如何判 断呢?目前理论界对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判 断主要有3种学说主张,分别是社会事实同一标 准、罪名同一标准以及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化 社会事实同一标准与罪名同一标准在判断犯罪事 实同一性的问题上走向了理论的两极,相比之下,笔者更赞成具有折中性质的规范性事实同一标
7、 准。那么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罪名同一标准以及 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等各自的理论主张分别是什 么?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的理论缺陷有哪些?罪名 同一标准的理论缺陷有哪些?社会事实同一标准 与罪名同一标准又是缘何走向了理论的两极?具 有程序法属性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本身是否可 以引入实体法规范评价因素?规范性事实同一标 准究竟如何证成?我国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问 题上是否可以采用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笔者拟 对这些问题予以逐一分析,希望借此厘清程序法 中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标准之争,以期有益于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问题的解决。二、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及其缺陷作为判断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标准之 一,社会
8、事实同一标准又称自然事实同一标准,该 标准起源于德国,其主张运用“生活的”“常识的”观点从社会事实层面以及历史事实层面来判断不 同诉讼或者同一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犯罪事 实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不同诉讼或者同一 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犯罪事实在社会事实层 面以及历史层面是相符合的,即犯罪事实具有“一致性的历史性经过”,那么犯罪事实具有同一 性。反之,则犯罪事实不具有同一性。通过梳 理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的理论脉络,我们不难发现 该标准剔除了法规范评价因素对犯罪事实同一性 认定的影响,更多依赖于社会生活经验形成的“生活的”“常识的”观点来判断犯罪事实同一与 否,这使得犯罪事实同一性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
9、。因此,该标准的采纳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在宽泛 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内相对便利地对指控犯罪 事实进行变更,而不必另行提起诉讼,以此增加穷 尽被告人所犯之罪的可能性。法院也可以根据审 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及时调整审判对象的 范围,而又不至于违背诉审同一与不告不理原则,以此提高刑罚权在一次审判中实现的可能 性。不难发现,以该标准为依据的犯罪事实 同一性判断有助于刑事诉讼中诉讼效率的提升以 及诉讼经济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在诉讼过程中具体表征为 公诉事实,这意味着法官对犯罪事实的评价在法 律层面上必然是自由的国。社会事实同一标准 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问题上对法规范评价因素 的摒弃似乎与这一点是相
10、契合的。并且当前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制度改革即简易程序规则的细 化、速裁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无不蕴含着 提升诉讼效率与实现诉讼经济之意,这似乎又与 社会事实同一标准所具有的理论优势相吻合。那 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问题 上可以借鉴并采用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呢?笔者认 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其中的原由在于社会事实 同一标准具有以下3 3个理论缺陷。第一,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对形式理性的侵 蚀之弊。大陆法系为抑制权力恣意行使建立了数 不胜数的典章条文,由此也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形 式理性特点。这种形式理性不仅体现在立法环 节,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环节。有鉴于犯罪事实同 一性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
11、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不 仅牵涉程序基本原理的贯彻与实行,如控审分离、诉审同一、不告不理以及一事不再理等原则,更牵 涉刑事诉讼中最为核心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 权”之诉讼目的是否可以实现与兼得。因此,犯 罪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无论在结果呈现上 还是在评判的过程审视上,形式理性都应该被予 以体现并切实地遵循。然而与此种形式理性相背 离的是,社会事实同一标准更多的是依赖通过日 常生活经验累积的“生活的”“常识的”等具有主 第2期李君阳: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标准研究121观价值判断色彩的观点来评判犯罪事实同一与 否,明显存在主观价值判断的恣意空间。这种理 论逻辑上的神形背离,延伸到我国司法实
12、践中其 结果必将是由于司法人员主观价值判断水平的高 低不一而被予以无限放大,由此带来的结果必将 是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对形式理性的系统性 侵蚀。第二,辩护对象不确定性的增强,隐含了被告 人辩护权益保障困境。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界定下 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是较为宽泛的,这或许有 益于诉讼效率的提升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但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 概念,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犯罪事实展开 的,7395 O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同样是被告人 进行辩护时所针对的对象,当犯罪事实处于不确 定性的状态时,或者当此种不确定性被予以增强 时,被告人很难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策略,被告人 的辩护权益可
13、能难以得到保障。第三,实体法价值目标在程序法中的实现危 机。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工具性价值与独立性价值 之双重价值属性,随着诉讼程序的展开、推进以及 终结,实现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工具性要求必然蕴 含其中。这种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体现在 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即正确适用实体法之上,还 体现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上。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在认定犯罪事实同一与否 的过程中对法规范评价因素的剔除,势必会造成 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的缺 失。并且,公诉事实的单一性是确定公诉事实同 一性的基础,而公诉事实的单一性则是受刑事实 体法中罪数论影响的伽。由此,蕴含着实体法 价值目标的罪数论势
14、必会凭借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将其“影响”延伸至同一性之中。质言之,实体法 中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将同一被告人呈现行为复 数的犯罪事实拟制为一罪,实则是实体法对不同 犯罪事实在刑罚权数量上的刻意缩减,具有程序 法属性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亦会受其影 响8 112o因此,当实体法对同一被告人呈现行为 复数的犯罪事实作出特别规定时,仅仅依据社会 事实同一标准对犯罪事实同一性进行的判断是无 法保证实体法价值目标在程序法中得到充分实 现的。以对连续犯的处理为例,在常某某贪污、滥伐 林木一案中,常某某的3次滥伐林木行为分别发 生在1994至1996年期间、2000年10月,2004年 11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连
15、续犯,以滥伐林木罪 一罪处理。对于此案例,假设检察机关提起指 控的犯罪事实中只包含了常某某的前两次滥伐林 木行为,而常某某在2004年11月实施的滥伐林 木行为在庭审的过程中才被发现,那么此种情况 下如果仅仅依据社会事实同一标准中的“一致性 的历史性经过”观点来判断,3次时间间隔有数年 之久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认为可以构成一个 具有同一性的犯罪事实,进而不能被认为可以通 过公诉变更予以处理。此种情势下,实体法在连 续犯处理原则规定中所蕴含的价值目标自然要在 程序法进程中面临实现危机。三、罪名同一标准及其缺陷罪名同一标准与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同为判断 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标准之一,但是由于 判
16、断标准之逻辑构建的出发点不同,这两个判断 标准被摆到了理论的两极。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罪 名同一标准主张抛开社会事实评价层面的影响,主要着眼于同一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或者不同诉 讼中的犯罪事实在法律评价层面上是否是一致 的,从而判断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旳归。换 言之,同一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或者不同诉讼中 的犯罪事实如果在法律评价层面上的罪名是一致 的,那么犯罪事实具有同一性。反之,犯罪事实则 不具有同一性。该标准的理论特点不仅仅在于其 将社会事实评价因素从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之中 予以祛除,更重要的在于其将实体法中的罪数理 论引入了犯罪事实同一性的判断之中,甚至可以 说根据该标准所进行的犯罪事实同一
17、性判断将完 全依赖于实体法中的罪数论。不难发现此种判断 标准之下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是狭窄的,这对 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 保障是有利的。因为,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狭窄 可以严格限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公诉变更范 围,使公诉变更的范围以及诉讼中的辩护对象更 加明确,有利于被告人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策略,122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3 年对于提升被告人辩护的有效性以及切实保障被告 人的辩护权益而言具有显著的标准功效。罪名同一标准界定下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 狭窄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而言是有利的,但是狭 窄的同一性范围同样会将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公诉 变更空间予以压缩,使得公诉变更
18、机制的运转变 得趋于僵化与不便,这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实 现诉讼经济原则。并且,我们无论是将刑事诉讼 的目的理解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还是将 这种目的理解为“实体事实的正确”“诉讼程序的 合法”以及“维护法和平之理念指导下对被告人 所作出的有罪判决”,罪名同一标准对实现这些 众多目的中的其一也许是有效的,但是却无益于 这些目的的全部实现同5。总之,笔者认为不宜将 罪名同一标准作为我国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依 据,理由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第一,存在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正当性削减 风险。罪名同一标准起源于英美法系,与英美法 系实行的诉因制度紧密相关。诉因制度中的 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公诉变更受犯罪
19、事实与法律评 价的双层限制,罪名不具有一致性的犯罪事实不 具有同一性,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对犯罪事实作出 的罪名变更因超出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违背了 不告不理原则,故而不具有正当性。与之相反的 是,公诉事实制度中的法院虽然在不告不理原则 的规控下受检察机关起诉犯罪事实的束缚,但是 法院在对犯罪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层面上却是自由 的,法院享有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不超出公诉 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作出不同于检察机关起诉指 控罪名的权力。因此,在实行公诉事实制度的我 国采用罪名同一标准必将会与法院在变更起诉罪 名方面的法律评价自由相冲突。因为当法院变更 起诉罪名时,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按照罪名同一标 准认定的犯罪事
20、实同一性范围,因违背不告不理 原则而失去了变更起诉罪名的正当性基础。第二,陷入重复追诉语境中的被告人程序权 益保护陷阱。罪名同一标准将犯罪事实同一性范 围限定得过于狭窄,此举虽有利于明确辩护对象,可以使被告人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策略,切实保 障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程序性权益,但却无 益于保障被告人免受重复追诉的风险。有论者指 出,在大陆法系,诉审同一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 犯罪事实在范围上是一致的,但是在英美法系,一 事不再理原则中的犯罪事实范围要大于诉审同一 原则中的犯罪事实范围7 398-40o这意味着在罪 名同一标准的起源地即英美法系中,诉讼中的犯 罪事实同一性范围认定狭窄亦可借助于一事不
21、再 理原则与诉审同一原则中犯罪事实范围的不一致 性来保障被告人免受重复追诉的危险。而在实行 公诉事实制度的大陆法系中,罪名同一标准下的 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认定狭窄则会基于一事不再 理原则与诉审同一原则中犯罪事实范围上的一致 性原由致使被告人陷入重复追诉的不利境地,继 而使被告人陷入程序权益保障陷阱。第三,“实体反制程序”以致程序之独立性价 值丧失。罪名同一标准依赖于法规范评价因素来 判断犯罪事实同一与否,其实质是借助实体法中 的罪数论来判断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这 种理论逻辑忽视了犯罪事实同一性认定的程序法 属性,有损程序法的独立性价值实现。因为将实 体法上的罪数论作为评判程序法中犯罪事实
22、同一 与否的依据,即使有助于实现程序法的工具性价 值,也必然无益于程序法中独立性价值的实现。以前述常某某贪污、滥伐林木案为例,即使假设常 某某第三次滥伐林木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才被发 现,基于实体法对连续犯的特殊规定,根据罪名同 一标准依然可以将常某某的3次存在较大时间间 隔的行为认定为一个具有同一性的犯罪事实,进 而可以通过公诉变更予以处理,但程序法独立性 价值的实现在此过程中必然是缺失的。况且犯罪 事实同一性的判断本身就不同于公诉事实的单一 性认定,后者的认定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属性,而 前者的认定则完全是一个程序法性质的问 题918-19O纵使我们肯定程序法中犯罪事实的同 一性判断是受实体法
23、中罪数论“影响”的,却也断 然不能将这种逻辑环扣上的“影响”转变为由实 体法上的法律评价即罪数论来决定纯属程序法问 题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认定。因为借用实体法规范 评价来决定纯属程序法问题的理论逻辑实际上隐 喻着“实体反制程序”的危机,程序法的独立性价 值在这种危机中也会遭受侵蚀。第2期李君阳: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标准研究123四、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及其证成罪名同一标准与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在判断犯 罪事实同一性上走到了理论的两极,规范性事实 同一标准则与之不同,其更近似于处于前两种标 准之间的“折中说”。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上,该种标准主张通过比较不同诉讼或者同一诉讼的 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犯罪事
24、实在规范性内容上是否 具有一致性来判断2舄如果是,则犯罪事实具 有同一性。反之,则不具有同一性。规范性事实 同一标准既不是单纯地从社会事实层面对犯罪事 实是否同一进行判断,亦不是纯粹地从法律评价 层面断定犯罪事实同一与否,其依据规范性事实 因素对多个犯罪事实进行评价更如同将社会事实 同一标准与罪名同一标准进行折中。该标准从整 体上既避免了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界定过于宽泛 以致不利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益之弊,又避免了犯 罪事实同一性范围认定过窄而产生阻碍诉讼效 率、浪费司法资源之过。总之,笔者更赞同将规范 性事实同一标准作为我国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 依据,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科学地界定了犯罪事实同一性
25、的范围,有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目 的的兼得。从宏观来看,无论是采纳社会事实同 一标准判断犯罪事实的同一性,还是适用罪名同 一标准来认定犯罪事实同一与否,将标准之间的 争论或者说差异剔除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后视 之,标准之间的差异只在于其构成同一性的因素 增减有所不同8 111o既然当下无论运用社会事实 同一标准还是适用罪名同一标准来判断犯罪事实 同一性的范围时都不可避免地将同一性范围界定 推向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的两极,以致“惩罚 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总是不能兼 得,那么为什么不能采用一种折中的方案来避免 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界定上的极端呢?于是,规 范性事实同一
26、标准应运而生。规范性事实同一标 准强调通过比较多个犯罪事实中的规范性事实内 容是否具有一致性,借助法规范要件以及与要件 相对应的社会事实来判断犯罪事实的同一性范 围,避免了单纯依据社会事实评价或者法规范评 价造成的同一性范围认定过宽或者过窄,科学地 界定了犯罪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如此,规范性事 实同一标准既有益于检察机关根据诉讼的具体进 展情况及时进行公诉变更,提高追诉犯罪的效率,避免了追加、补充起诉抑或另行起诉所造成的诉 讼资源浪费;又有利于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 事实及时进行审判,提高了刑罚权在一个审理程 序中实现的可能性,避免了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中 的正当性削减危机;更有助于明确诉讼过程中的
27、 辩护对象,使得被告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策略,避免陷入被告人程序权益保护陷阱。规范 性事实同一标准所具有的这一优点可以确保“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目的的兼得。第二,契合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的程序法属 性,有助于实体法价值目标在程序进程中的完整 实现。如前文所述,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本身所 具有的程序法属性并不断然排斥实体法规范评 价,实体法规范所隐含的价值目标在犯罪事实同 一性的判断之中亦需要予以实现。因此,从逻辑 上讲,将法规范评价因素完全杜绝于犯罪事实同 一性判断之外的社会事实同一标准与无益于程序 法独立性价值实现的罪名同一标准都是不可取 的。然而与前述两个标准所不同的是,
28、规范性事 实同一标准既不仅仅依赖“生活的”“常识的”的 观点从社会事实层面来断定犯罪事实同一与否,又不是仅仅依赖于实体法规范评价来界定犯罪事 实的同一性,而是既着眼于犯罪事实评价的程序 法属性,不摒弃同一性判断中所必需的事实因素 考量,又着眼于实体法规范评价对犯罪事实同一 性判断的“影响”,适时地引入蕴含实体法价值目 标的法规范性比较。因此,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 在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的过程中可以在确保程序 法独立性价值不丧失的前提下保证实体法价值目 标于程序法进程中的完整实现。同样以前述常某 某贪污、滥伐林木案为例,即使假设常某某第3 3次 滥伐林木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才被发现,但是根 据规范性事
29、实同一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比较,依 然可以将常某某的3次存在较大时间间隔的滥伐 林木行为认定为一个具有同一性的犯罪事实,继 而可以通过公诉变更予以处理,避免了追加、补充 起诉或者另行起诉所造成的程序处理烦琐问题与 诉讼资源浪费。这样既保证了实体法价值目标在124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3 年程序进程中的完整实现,又可以避免前述罪名同 一标准所存在的缺陷。第三,适应形式理性的精神内核,有助于消弭 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对形式理性的侵蚀之弊。大 陆法系的形式理性体现在法治运作的方方面面,犯罪事实同一性的判断亦应包括其中。于是,将 法规范评价因素引入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过程中 的逻辑构成要求便会内嵌于
30、标准之中,如此才能 借助法规范评价因素抑制乃至消弭同一性判断过 程中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对形式理性所造成的侵 蚀之弊。因此,从逻辑上来看,缺失法规范评价因 素的社会事实同一性标准是不可取的。同样,虽 然罪名同一标准满足了引入法规范评价因素的条 件,但却因有损程序法独立性价值的实现而变得 不再可取。在社会事实同一标准与罪名同一标准 皆不可取的情况下,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因其在 考量社会事实评价因素对判断犯罪事实同一与否 的重要性基础上,又引入了可以起到规范主观价 值判断作用的法规范比较,所以该标准在逻辑构 成上能够适应形式理性的精神内核,从而有助于 消弭犯罪事实同一性界定中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 对形式
31、理性的侵蚀之弊。五、结语对公诉事实同一性本身界定的忽视势必会导 致现有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问题所提出对 策的正当性面临削减危机。在被告人同一与否的 认定不存在理论争议的情况下,存有判断标准之 争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认定对于公诉事实同一性的 界定将变得至为重要。通过梳理判断犯罪事实同 一性的3种标准即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罪名同一 标准与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的理论脉络,我们可 以发现,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目的的兼得、实体法价值 目标在程序法进程中的完整实现以及规范同一性 界定过程中的主观价值判断等3个层面皆优于前 两个标准,适宜作为我国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 依据。由
32、此,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在判断犯罪事 实同一性问题上的证成有助于正确界定公诉事实 的同一性,继而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 问题的合理解决。注释:公诉事实的同一性在广义上包含同一性与单一性,狭义上 则仅指同一性。本文采用的是狭义上的公诉事实同一性。公诉 事实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延表征之一,其同一性是指不同诉讼 程序或者同一诉讼程序的不同诉讼阶段中的被告人与犯罪事实 是同一的,其本身特点重在比较”。见张小玲:刑事诉讼客体 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2-75页。笔者在本文中所采用的公诉变更概念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将法院纳入公诉变更的主体范围,将法院对起诉内容的变更纳 入公诉变更的
33、范畴。见周长军:刑事诉讼中变更公诉的限度,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69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变更并无明文规定。对于 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变更,可适用的司法解释主要有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的第289,297条,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 420,423,425与426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30条。本案例来源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刑再字第10 号刑事判决书。参考文献1 龙宗智.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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