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钻机及附属设备存放保管协议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甲方的钻机及附属设备存放等交由乙方负责保管,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设备等统一放置在乙方指定的安全地点存放,并做好保护。 二、甲方的所有小件物品均放置在伙房和房车内,由乙方保管。 三、乙方在物品、设备保管期间应认真看护,负责物品、设备的安全。若未按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保管,造成物品、设备丢失、部分零件短少、损坏的,应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随意外借甲方的物品、设备。五、保管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提出不再保管的
2、时间为止,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六、保管费为每月 元(¥ 元),具体以保管时间结算。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手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 付 款 凭 证东北煤田地质局一0一勘探队钻井公司支付 ,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立此为据。付款内容: 收款单位: 收 款 人: (签字)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付款单位:经 办 人: (签字)验 收 人: (签字) 年 月 日(人民币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