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甲方:余江县城投公司 (拆迁人)乙方:陈曙光、陈春香 (被拆迁人)按照县城建设规划的要求,经县政府决定,对县城中大道进行南伸建设,需拆迁乙方座落在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2008年6月6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座落在中大道南伸建设规划区内重建安置房土地面积253,因建设需要收归政府所有;甲方定向出让一块住宅用地300,作为乙方安置住宅建设用地。二、甲方定向出让的该宗住宅用地位于富豪小区西侧,北临21m塔南道路,西靠中大道临街面商住楼东侧(详见附图),东西向面
2、宽15m,南北向进深20m(含6m院子),建筑层高5层,不能超过富豪小区同排层高。该房东邻为城投公司开发房,南隔5m巷道为城投公司六层商住楼(西靠同排城投公司开发房乙方要求甲方不能高于16.5m,乙方每层房子高度甲方无权干涉)。三、乙方受让土地超出原安置地47土地面积部分按1000元/标准,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金计47000元;该款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交清。四、该宗定向出让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时,应与其西临的中大道东面商住楼一并同时开工建设(东、西两侧山墙不得留空隙,须共基础),且建筑进深不能超过14m;乙方不得以日照间距不足等原由干涉甲方南邻六层商住楼建设。若甲方的商住楼在其土地受让之日起超过5个月仍未开工,乙方可以按规划先行建设;若乙方超过原安置期因甲方原因仍未能开工建设,甲方应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过渡安置费。如乙方在5个月以后,因甲方原因仍无法开工建设,甲方应承担1000元/月的损失,直到乙方开工之日止。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以陈春香名义的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乙方只交工本费,其他费用概与乙方无关。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二00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