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JGF2017-0101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甲方):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 买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销售货物给乙方按合同约定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单位:吨牌号商标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包装方式数量出厂单价(元/吨)总金额(万元)黄鸭塔城南岗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按GB175-2007的国家标准执行。第三条、交(提)货地点与方式:1、买方自提的交(提)货地点为卖方生产地(或卖方指定库房)。2、卖方代办运输的交(提)货地点仍为卖方生产地(或卖方指定库房)
2、,由运输方到卖方生产地(或卖方指定库房)交(提)货。3、交(提)货凭证:买方自提或委托卖方代办运输,均以买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单为凭证提货。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运输时,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到货工地时,买方的收验人委托书。如不提供验收人委托书,视同买方到货地的任意签收人均有权收验货物。第四条、买方需提前 天通知卖方水泥提货数量及各品种供货计划,以便卖方提前组织生产。如不提前通知,卖方将视为买方每月均衡提货,并按此组织生产。在水泥供应紧张时,双方协商确定供货量。第五条、委托卖方运输的到达站和费用负担:运输方式为,货物到达地点为买方指定的 ;运费、运杂费、包装卸车费均由买方承担,费用合计为 元/吨,该费用在结
3、算时需确认货物交接有效才可与本合同货款按本合同第十条之付款方式一并向甲方支付,运费发票由委托承运方按规定的运输发票类型开具。第六条、交货重量及包装标准:1、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误差超出国家范围时补足重量)2、随机抽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小于1000kg。3、散装水泥运输用散装汽车,卖方出厂进行铅封,交货数量以卖方过磅计量为准。合理磅差为3,对计量有疑问时,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磅称称重为准。第七条、包装物符合国家GB9774-2002标准,包装袋不回收,合格证随货同行,化验检测报告凭合格证随后在我厂营业室主任核对并协助索取。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
4、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一份由卖方保存,一份由买方保存。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以内完成。(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天,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天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在90天内,买方
5、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与方法1、买方接收货物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时,有权拒绝接收但有义务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货物不受毁损,且应立即(在一个月之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买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约定,认可卖方出厂货物的数量和质量。2、买方因使用、保管不善,如自提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等自身原因致使产品质量下降不得向卖方提出异议或进行索赔。第十条、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1、先款后货,款到供货(所有货款必须汇入卖方指定账户) 2、 3、付款货币为
6、人民币,付款形式为:(现金、支票、电汇) 第十一条、价格调整原则及方式:1、以上产品单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执行市场调节价,供方有根据市场允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价格调整时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卖方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调整:1、卖方在收取买方货款时,在收款收据中备注变更执行的单价,买方在交款人处签章确认的行为视为合同同意变更单价;2、另卖方也可向买方发出价格调整通知单,买方盖章确认执行,并传真回我公司或交于负责与贵单位联系的水泥销售责任人。买方在1个工作日内未进行价格确认的,视为同意我公司水泥价格的调整。第十二条
7、、如需提供担保,另立担保合同书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及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协议解除合同;2、根据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3、其他约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解除。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买方未严格按约定方式付款,买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买方负责;2、本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一方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守约方按照本合同交易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其它: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卖方所在地 管辖。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进行变更和补充,书面确认的变更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用印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合同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卖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新疆额敏县170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0901-3810659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账号:邮编:买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 账号: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