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供方:需方:地址:地址: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品名/款号、数量、含税单价和金额品名/款号数量(件)含税单价(元)金额(元)总金额(元):允许溢短装:总金额(大写):注:1. 以上价格已包含包装、面辅料及国家商检局商检费用。2. 以上价格已包含到港口的国内运杂费用。(此条可按第三条中的交货方法实际协商)第二条产品交货1.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3)项执行:() 供方送货至 () 供方代运至 () 需方自提自运。() 约定的其他交货方式: 2. 运输方式: 3.
2、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定金到账,且产前样确认后 日内交货。第三条验收方法1. 产品必须经需方检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后方可出货。2. 验收地点 3. 验收标准() 数量根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及允许溢短装的比例。() 在本合同中未规定明确要求时,按照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要求。4. 验收时,需方有权决定采用全检或抽检方式。采用抽检方式时,抽检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代表全部产品无质量问题,供方仍需对全部产品质量负责。5. 需方最迟可于自供方交货后 月(即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供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该期限限制。第四条货款结算1. 产品价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以
3、人民币结算。2. 在第一条规定允许溢短装比例范围内,实际交货产品数量溢短产生的总金额差异,在尾款结算时予以补足或扣除。3. 付款时间:(1)完成 后,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元 (总金额的 %)作为定金。(2)供方发货/需方验收合格 前/后 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 元(总金额的 %)。(3)供方在发货/验收合格后 日内,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给需方。(4)剩余货款人民币 元(总金额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供方。第五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数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在 工作日内出具验收不合格的
4、书面异议给供方。如需方在货物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供方的,视为验收合格。2. 供方在验收前因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与需方无关。3. 需方在验收合格后因使用、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供方应将本合同条款内容及供需双方的交易产品数量、价格及需方客户情况等商业事项予以保密,在交易前后均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 供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供货外的样品、尾货,不得打上任何需方客户的任何标识。3. 若所涉及的产品款式或样品由需方提供,则供方
5、对产品款式、样品也有保密责任。第七条供方的违约责任1. 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完成产前样的,需方有权视该情形为供方违约,除全额退还定金外,还应赔偿需方 违约金。需方可与供方协商新的交货日期,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2.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如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需方无法利用,则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由供方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所有实际费用。3. 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此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客户的合理索赔、需方应客户要求而变更运输
6、方式(如空运)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等。4. 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在溢短装规定比例范围外多交的产品、以及交付的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间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5.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应负责运交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6. 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并仍在合同规定的提货时间提货,此时产品在供方场地产生的保管、保养费用由供方自负,由此造成的质量下降由供方负责。7. 供方一旦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
7、金。违约金金额可根据法律依法认定,索赔金额不受本合同标的总金额限制。第八条需方的违约责任1. 需方中途退货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供方可扣没全部定金作为违约金。2.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交货时间延误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3.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 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5. 需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供方的
8、产品提出错误的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九条不可抗力1.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和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后,依法允许延期、部分不履行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厂房征收征用,政府依法关停企业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3. 供需双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破产、倒闭、清算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不可抗力条款。如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可预见的企业破产、倒闭、清算等情形,导
9、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视为单方面违约,在企业破产、倒闭、清算时,受损失方有优先获得资产处置的权利。第十条纠纷、仲裁和法律程序1.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2. 如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仲裁,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也可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起诉法院为。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2. 在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条款,购销过程全部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 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供方或需方单方面违约,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后,合同自动解除。() 主管政府部门认定本合同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责令合同终止。() 合同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合同终止。4. 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供方(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需方(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