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陈芳 证件类型及编号: 360102197604070520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岔道口西路恒辉花园7-1-602 ,建筑面积 147.7 平方米。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 居住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5 年 4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共计 12 个月。甲方应于 2015年
2、 4月 20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2400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28800元)。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2付1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二)押金:人民币 肆仟捌佰 元整 (:48
3、00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 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 (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上网费(9) / 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第六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4、第七条 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7 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 500 元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8、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室内有沙发1+1+3,家俱一整套,家电: 空调2台、电视1台、洗衣机1个、 冰箱1个、微波炉1个、8L燃气热水器1个、电热水器60L1个、 煤气灌3个。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俩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 国籍: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2015 年 4月 20 日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