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营木材加工厂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了共同发展鹿寨县经济,促进鹿寨县禾木业加工厂的快速发展,把木材加工做大做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甲 、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将鹿寨县有禾木业加工厂(以下简称有禾加工厂)已经办好的证照交给乙方自主经营 。二 、合作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合作利润缴纳方式:从甲 、乙双方签订此协议书之日起乙方必须一次性付给甲方利润款人民币 元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负责把有禾加工厂的二证即工商营业执照和 木材加工许可证 办理好,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2 、甲方负责把有禾加工厂的土
2、地平整好,包括道路也要平整好,甲方把土地和道路平整好后及时通知乙方,平整土地和道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3 、甲方负责有禾加工厂的用电电源 、变压器的购买,高压线的接通及变压器的安装费用均由甲方负责;4 、甲方负责有禾加工厂的生产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水管甲方要接到有禾加工厂旁边,用水所需的水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合法经营,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安全生产,安全用电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乙方必须认真把有禾加工厂的经营正规化,不得利用木材加工厂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2 、乙方进场后,场地及道路的硬化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进场后有权在
3、甲方指定的位置建造厂房,晒板场及职工宿舍,由此所支出费用由乙方负责;3 、乙方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每月必须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一次,乙方经营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意外伤残 、死亡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一概不负任何责任;4 、乙方的职工不得在宿舍内擅自用电炉进行烤火取暖,若给甲方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500以上;5 、乙方在经营期间,由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必须按时向国家缴交各种税费;6 、乙方在经营期间所购置的机械设备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在经营期间在租赁土地上所建造的所有设施,在合作期届满后,乙方不得对所建造的房屋、厂房 、晒板场及道路
4、的硬化等等进行破坏 、拆除损毁,乙方必须要对这些设施保持原状并交给甲方;六 、乙方进场后,每上壹台刨板机,甲方则赠送壹亩土地给乙方作建厂房场地 、仓库 、职工宿舍等,但乙方每上壹台刨板机则必须向甲方交纳合作利润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整,且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押金(每台刨板机)壹万元(¥10000.00)整,以此类推,如果乙方需多要土地经营,甲方则按每亩壹仟伍佰元(¥1500.00)整收取租金 。但甲方对乙方多要的土地作总量限制,最大限度只能给 亩 。七 、在合作经营期间,如果遇国家对有禾加工厂进行征用(收),国家对所办的企业进行经济补偿,所得的补偿款由甲 、乙双方各享50%的分成 。八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逾期支付合作利润款超过5天,甲方则按乙方应交纳的款项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超过10天未交纳,甲方可单方与乙方解除协议 。九 、如果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 无故违约撕毁合同,违约方则要向守约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十 、甲方必须确保合作经营的土地无纠纷,如果出现纠纷,甲方无条件地负责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 、在合作经营届满后,若乙方继续欲与甲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二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方: 负责人: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