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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材配件采购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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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需方: 供方: 2013年11月07日 合 同 协 议 书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 为实施 村管网工程一管材配件采购,已接受 (供方名称:浙江中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对该项目 村管网工程一管材配件采购(招标编:)的投标。需方和供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采购清单; (8)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供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设备材料的设计、制造、完成交货、指导现场安装调试及缺陷修复,并达到合同要求。 5、需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后发生者为准: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2)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合格的履约担保。 7、本合同由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的,须提供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粘贴于合同正本封三作为合同附件,副本可采用复印件。 8、本协议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需方:水厂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3 年 月 日 供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2013 年 11 月 07 日 给水管材及配件协议供货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标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赣州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文件编号:GZDS2012-GZ-G010招标文件中的中标结果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本次合同标的物总价款为 万元人民币,具体明细见乙方投标文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产地及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单价、优惠比率、服务承诺依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该部分投标文件的内容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相等效力。 第二条【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销售的所有产品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原装原产地产品,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服务和环保标准,所供产品所采用的原料为全新原材料。 第三条【乙方权力】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或者最终用户单位超出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除国家调控或者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外。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保证及时供货,除不可抗暴力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法律法规调整、企业破产等)外,应该按照与实际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协议执行。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保证严格执行甲方有关采购供应商定期报告制度,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赣州市水利局(同时附电子版报表)。 第六条【乙方义务】 乙方必须配合实际采购人做好每一批货物进场的验收工作,并提供对应的质量合格证书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乙方义务】 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配合实际采购人做好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八条【具体销售合同】 具体交易时,乙方与实际采购人依据本协议另行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该货物买卖合同就履行的细节进行约定,但同等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招标价格、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次招标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相冲突。销售合同须经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履行原则】 协议双方保证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地履行本协议及双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一致同意签署的任何文件。 第十条【服务违约】 甲方根据服务的记录、核实有关服务投诉并定期统计乙方每月、每年的售后服务记录等途径来考核乙方的服务水平并认定乙方是否服务违约。 乙方服务违约两次以内的,甲方将给予乙方书面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十一条【质量违约】 供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中有关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对供货产品进行抽检,如发现以次充好,与产品样品质量标准不一致的质量违约现象发生,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消供货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抽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供货违约】 乙方违反第四条“乙方义务”或者因价格波动,乙方拒绝供货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赣州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协议的改动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才能做出;如有实质性修改的,则必须同时获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无效。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如法律、政策调整、企业破产等,致使协议各方无法遵守本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本协议由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赣州市水利局等3家单位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同意:任何源于、产生或者涉及本协议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结的,甲乙方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七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全市224.26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之日止。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满足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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